基于文化视角的中国社会保障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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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伍先斌
摘 要:以文化视角研究社会保障具有从“根子”上说明问题的意义。作为中国传统社会保障文化主体的“孝”文化对我国社会保障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中国社会保障新文化,既要吸取中国优秀的传统社会保障文化,又要结合现代社会保障的价值诉求,以此来指导中国社会保障的改革和发展方向。
关键词:社会保障文化;儒家思想;社会保障
中图分类号:F84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2972(2010)04-0044-05
一、问题的提出
从传统的政治、经济视角对社会保障的研究已经较为成熟,其结论也可概括认为现代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既是保证社会有效需求的重要手段,也是缓和各阶层矛盾、保持或促进社会走向和谐的有力武器。…相对而言,以文化视角研究社会保障还是一个新领域,显得相对薄弱。但是,文化对于现代社会却属于“根子”的问题。费孝通先生曾以“文化自觉”的概念说明人类文化对于人类过去和未来发展的重要性。制度经济大师诺斯(1981)曾断言人们过去作出的选择决定了他们现在可能的选择,而“过去的选择”所表现出来的多为一种文化的向度。诚然,正如有学者指出,在全球化的新形势下,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人类共同的稳定机制出现了一定程度的融合趋势。但是,从文化意义上的史料发掘来看,社会保障的发展历史及国别差异被深深地镌刻着社会保障文化的烙印。
现代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大都建立起了完善的社会保障体制。他们成熟的社会保障制度反映了其经济发展水平。但是,清醒的学者们仍然把视野延展到文化的视角,并从两方面确立了社会保障文化在社会保障发展中的地位。其一,在社会政策的研究架构中提出了文化视角是社会保障(福利)政策研究的内在要求。英国社会政策鼻祖Titmuss(1974)阐明了价值立场和价值选择对于理解社会政策的重要性,认为在社会福利体系之内,人们无法逃避各种价值选择,社会保障、医疗照顾等在本质上都涉及社会关系和信念体系。英国另外两个学者Prue Chamberla和AndrewCooper(1999)则提出了社会政策研究的“文化转向”问题,并提出从文化角度研究社会政策的一个新范式即福利文化范式,认为福利文化研究是“从根子上”揭示社会福利体制的差异。其二,以文化比较方法解释了各种福利(保障)模式的多元性、差异性及其原因。这突出表现在美国学者威廉姆・怀海特和罗纳德・费德里科(2003)以“跨文化比较的方法”阐述了美国以其“证明命运”的文化传统而实施的与他国不同的社会保障体制。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中国体制改革的纵深发展促进了对文化的反思。进入新世纪以后,国内学者不仅仅从政治经济角度研究社会保障改革与发展问题,而把社会保障文化提到了应有的高度。如对他们的研究作一个阶段小结,可总结为四个方面。
(1)社会保障文化一般理论研究。如张锋《社会保障文化刍议》(1994),孙祖文《浅谈社会保障文化》(2003),潘莉《社会保障的文化价值理念》(2006),张郧《论社会保障文化的构建》(2007)等涉猎了社会保障文化的概念、特征和模式等。
(2)社会保障文化与社会保障理论创新关系研究。如景天魁、高和荣(2007)认为应当在继承和弘扬中国传统的保障文化、心理和方式基础上,基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与现实,吸收西方社会保障理论与实践中的合理成分,形成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保障创新理论。
(3)福利文化论的提出及福利文化对社会福利内在机制影响的研究。如毕天云认为仅从经济、政治和人口角度解释社会福利模式差异远远不够,须寻求文化变量的“帮助”,从文化角度研究社会福利是理论发展和实践的双重需要,而“福利文化论”较合理地揭示了文化作用于社会福利的内在机制。
(4)中、西养老保障文化的专论研究。一方面,对西方养老制度的文化根源的探究,如林义(2000)立足于跨文化分析视角,在制度分析的框架中,研究了西方国家养老保险的制度文化根源。110另一方面,对以“孝道”为基础的中国尊老文化的研究,揭示中国“家庭养老”传统区别于西方“社会养老”传统的思想文化基础。如王红漫《中国家庭养老的传统文化基础》(1999),张增国《重塑中国孝文化,构建农村养老保障一基于文化变迁的视角》(2007),唐育萍《追溯中国古代养老章法》 (2007)等。
这些成果为系统的研究社会保障文化以及对社会保障发展方向的影响提供了厚实的基础。尚须进一步研究之处有:对于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如何建设中国社会保障新文化,并指导中国社会保障发展方向。
二、中国传统社会保障文化略评
以儒家思想为主体的中国传统文化孕育了中国传统社会保障的文化价值观念。中国传统文化从特质上来说体现的是“和谐”和“仁义”,强调遵循“亲亲”、“尊尊”的“礼治”秩序,提倡“德治”、“人治”和“教化”。这种传统的社会伦理文化铸就了中国传统社会保障内在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主要表现为以“孝悌”、“尊老”为基础的“家庭保障”思想及“民为邦本”、“仁爱”、“天下大同”的价值观。
具体来说,中国传统社会保障文化的优秀内核体现在五个方面。
(1)以“孝”为核心的尊老思想(尊老文化),这是中国当代家庭保障(养老保障)最重要的思想渊源,也可以说是嵌入到了中国人骨子里的一种国民性格,以致于以此为基础的家庭保障被看成是整个中国传统社会保障的基石,是中国社会整个保障政策的文化底蕴。中国洋洋典籍中不乏尊老敬老的训示,如《诗经・雅廖羲》中的“哀哀父母,生我幼劳”、“欲报之德,昊天同极”,墨家提出的“孝,利亲也”,《孟子历章上》论证的“孝子之至,莫大于尊亲”,等等。在当代,这种尊老敬老的传统甚至作为了考察干部的标准,最近的例子是2004年2月河北省大名县委常委会的工作报告所提出的“对党的事业忠不忠,首先要看对老人孝不孝”,使提拔干部的“孝道标准”载入了红头文件。
(2)以民为本思想。以民为本是中国传统社会保障文化的核心观念。中国历史上社会精英们的思想主流普遍认识到民众乃社稷根本,以民众为施政的基础与标准。商王盘庚的“重我民”观念,西周周公的“用康保民”思想,春秋管仲的“慈民”、“敬百姓”政策,而孟子提出的“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则成为古代中国民本思想的最高境界。
(3)体恤弱势阶层并保证其生存的政策主张。如周朝有人提出的“一日慈幼;二日养老;三日振穷;四日恤贫;五日宽疾;六日安富”的“保息六政”政策,孔子提出对“鳏寡、孤独、废疾者”要“皆有所养”主张,管子也主张养长老,慈幼孤,恤鳏寡,问疾病,吊祸丧。这些政策主张对今天的社会保障建设有启示意义。
(4)大同社会思想。中国儒家思想在社会理想
上的最终目标是建立大同社会,最主要的表现是孔子提出“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是谓大同”。应该说,这种大同社会的理想是整个人类社会保障的永恒价值追求。
(5)相恤和互助的乡规民约。即邻里乡人互相劝勉共同遵守,以相互协助救济为目的的一种制度性约定。最著名的有据可查的是北宋时期陕西吕大防、吕大临兄弟在家乡与邻里亲友共同制定的《乡约》,(也称《蓝田乡约》),它用契约规范的形式把社会民众相互帮助的要求确定下来,如规定“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这种乡规民约后来逐渐推行并成为中国农村很多地方采用的一种社会制度,成为官方保障制度以外的一种重要的非正式保障形式。
综观历史,我们可以发现,中国古代社会虽然长期处于奴隶等级制和封建专制体制下,但贯穿于历史长河的精神传统却充分体现出对孝道、慈幼、济困、助残、体恤、互助互济及仁爱和大同等社会保障理念及民生问题的追问。这些体现着儒家人文精神的社会保障价值观念长期浸润着中国社会,而且部分付诸实践,成为中国传统社会政治法律制度的一部分,如对孔子提出的对“鳏寡、孤独、废疾者”要“皆有所养”的社会理想,在伏明律》里作了相应的规定:“凡鳏寡孤独及笃废之人,贫穷无亲属依倚,不能自存,所在官司应收养而不收养者,杖六十;若应给衣粮官吏魁减者,以监守自盗论。”
但是,毋庸讳言,尽管中国传统社会保障文化体现了儒家仁政的基本精神,然而其一,传统社会保障文化很多停留在理想层面,统治者虽标榜“天地之大无弃物,王政之大无弃民”,但社会表现出更多的可能是“虽有仁政,百姓耳闻之而未尝身受之”之慨。其二,作为塑造中国传统社会保障文化主体的“孝”文化所形成的家庭保障传统,在自然经济状态下对维系国家的统治和社会的稳定至关重要。但是,孝文化影响下的家庭保障传统在现代社会却显得不那么有适应性。
事实上,以“孝悌”为核心的保障文化之宗法性和狭隘性仍是今天“不孝有三,无后为大”, “养儿防老”观念的重要原因;而且强调“孝”思想及与之伴生的家庭主义,也必定会在社会保障责任中弱化政府的责任,而相应过分强化家庭的作用。所以,从现代社会保障价值观的视角来看,儒家“孝”的思想延缓了老人问题成为社会化的进程,这在东亚地区社会表现尤为突出。㈣在我国,建国后农村“社会性”保障的缺失与传统保障文化有着深刻的历史因缘关系。
把眼光放到当代社会,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新思维、新观念和经济社会运行方式正在对我国传统社会保障文化(尤其是“孝”文化)产生冲击。那么,我们现在需要一种什么样的社会保障文化呢?这种社会保障文化条件下的中国社会保障的发展方向在哪里?
三、基于社会保障新文化的中国社会保障发展方向
本文提出中国社会保障新文化的概念,以示我们今天的社会保障改革和发展应以一种什么样的社会保障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作指引。所谓中国社会保障新文化,就是站在中国当代社会发展的时空点上,既能反映中国传统社会保障文化的优秀成分,又和现代社会保障的价值诉求紧密结合,并决定着中国社会保障未来发展方向的有关中国社会保障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等。这种新文化包含了“和”、“善”的社会保障伦理观, “公平”和“正义”的社会保障制度观,人本主义的社会保障核心价值观以及社会保障法律观等。
这种社会保障新文化决定了我国社会保障改革和发展的基本方向。
1 家庭保障功能的适度性(化)
儒家“孝”文化熏陶下的家庭保障、家庭养老是我国几千年来“和”、“善”伦理的微观反映。新中国成立后的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过程,家庭保障最大程度地发挥了社会保障的功能,传统家庭几乎为家庭成员提供了包括养老、医疗、生育、救济、福利等全方位的保障需要。但是,随着社会的开放程度加深和市场体制的纵深发展,家庭保障只能适度性地发挥其功能,无论是在国家社会层面上还是家庭层面上,都不可能把家庭保障当作保障的主体。一方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化发展需要社会体制作出适应性变革,这种变革最关键的目的是要为市场经济的运行和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制度支持。而要达到这个目的,“社会化”的保障制度又是关键一环,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支柱。另一方面,家庭保障在今天日益显示出其脆弱性和不可持续性。比如。就中国最大群体农民的家庭养老来说,已经面临严峻的形势:农地产权制度的局限性、计划生育政策的普遍推广和城市化、工业化进程对农地征用所带来的冲击等,使农村家庭保障和家庭养老显得非常脆弱和不可持续。㈣所以,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家庭保障自身功能的弱化,要求我们在社会保障改革中只能适度发挥家庭保障的功能。
2 强化社会保障的社会性(化)
社会保障的真正“社会化”是现代社会保障发展的一个基本方向。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自1986年开始改革以来,“社会化”目标就是一个总的方向。一方面,和适度发挥家庭保障功能相对应,“解放家庭”成为社会保障承载的一个现实任务;另一方面,在1951年由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开始实施,在计划经济时代广泛存在的“单位保障”体制下,职工成为纯粹的单位人,生老病死全部费用都由财政和企业负担,个人基本上不用交纳任何费用,从而使单位背负了沉重的包袱。所以,造就有活力的市场主体也就成为社会保障向“社会化”改革和发展的必然选择。
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任务之后,我国向社会保障的社会化目标迈出了实质性步伐。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社会统筹”的目标就是使社会保障在基金筹集、管理体制、服务保障等方面逐步实现社会化,从而形成适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社会保障运行机制。
3 社会保障覆盖面的全民性
基于公民社会的原则,任何社会政策都应是兼顾全民并惠及全民。早在1948年12月,联合国大会就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其第22条明确规定“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他的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各种权利的实现”。2003年6月国际劳工局在日内瓦举行的第91届国际劳工大会上向全世界发出开展“人人享有社会保障”运动的号召,要求国际组织、出资国、社会保障机构和社会各阶层积极参与,广泛合作,帮助世界各国通过试点和社会对话逐步扩大社会保障体系,使老年人、失业者、病人、残疾人、工伤者、孕妇都能享有医疗和最低收入保
障。而我国传统社会保障的一个重要缺陷是其覆盖面狭窄,过去国家正式制度意义上的社会保障仅仅涵盖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部分集体企业,远远不能满足全体社会成员对社会保障的需要,这反映出我国原有的社会保障在制度设计上的不公平性,违背了全体社会成员享受社会保障待遇的权利和机会均等原则。例如,农村医疗保障的缺失和滞后被称为我国构建和谐的“短板”。
今后,我国社会保障改革的一个重要任务是通过城乡统筹和制度衔接使社会保障的政策体系、服务体系和管理体系逐步覆盖包括城乡居民在内的所有成员,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从而实现“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的目标。
4 社会保障的法制化
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是国家和社会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旨在为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提供安全保障的一种制度。事实上, “通过立法强制实施”正是现代社会保障区别于其他时代社会保障的根本标志。
纵观建国后社会保障的发展历史,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化建设显得非常落后。甚至有专家认为,在中国除了1953年政务院(以后是国务院)修正公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唯一可视为社会保障立法外,48年来(2001年)没有过第二部社会保障法律。法制建设是中国社会保障建设中的一个薄弱环节,大大滞后于社会保障实践。司而法律的欠缺或法制建设的滞后使人们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得不到切实的维护,并将大大降低社会保障应有的功能。例如,1991年6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规定改革的基本方向是“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改革养老保险完全由国家、企业包下来的办法,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职工个人也要缴纳一定的费用”。到了新世纪,这项改革措施还在不断完善。但是,由于这只是一项“决定”,不具备法律的强制性和权威性,导致在现实的执行过程中有的企业拖延执行,有的企业根本就没有执行,特别是非国有企业在社会保险费的收缴上更是难上加难。到目前,我国许多关于社会保障的措施、政策仍然以“决定”、“条例”、“暂行规定”和“通知”形式出台,甚至还以草案的形式存续多年。
社会保障法制化建设,一方面要把社会保障功能上升至法律地位,以法律的权威来切实保证公民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面要加快社会保障立法。对我国来说,当务之急是需要先制定一部社会保险法。通过社会保险法对诸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涉面广、影响大的保险项目的运行进行法律确认和强制执行,尤其是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缴和基金的运用构建强力的法律后盾,从而为社会保障的良好运行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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