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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闻失实与新闻侵权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闫志国

  [关键词]新闻失实;新闻侵权;舆论监督;法律责任
  
  现代社会,新闻媒体已经渗透到公众生活的各个领域,发挥着信息传播、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新闻媒体的活动与公民日常生活的领域有着广泛交叉。近年来,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因新闻侵权而引发的新闻官司屡有发生,在这类官司中,以公民维护名誉权最为多见。新闻单位和从业人员坐上被告席,已成为当今社会生活的一大热门话题。同时新闻报道中的失实问题也引起人们的注意。上述两个问题,密切相关,对新闻媒体的公信力、权威性和社会舆论环境,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从新闻失实的视角分析新闻侵权问题,探求如何实现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权利和公民名誉权保护之间的平衡,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名誉权一般指公民、法人享有的应该受到社会公正评价和要求他人不得非法损害这种公正评价的权利。在传播学者拉扎斯菲尔德看来,大众传播媒介具有地位赋予功能,即被传播者的声望和地位可以通过传播得到提高。反之,大众传播媒介也可能给被采访者带来负面影响,在大众传播媒介上贬低特定人正常的社会评价,损害其人格尊严,这是最常见的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有关新闻侵害名誉权的问题,我国的一些法规作出了相关的界定。1988年最高法院就贯彻《民法通则》发布了《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对侵害名誉权做了具体解释。1993年最高法专门发布《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司法解释,对侵害名誉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新闻(包括批评性新闻)失实同侵害名誉权的关系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新闻失实与侵害名誉权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概念。1993的《解答》有专条阐明新闻失实与侵害名誉权之间的联系和区别,规定“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侵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关于批评文章,则规定为“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上述法规的内容,实际上规定了我国新闻和其他新闻传播内容侵害的两种方式:新闻或其他作品严重失实或基本内容失实,损害了他人名誉,这就是诽谤;新闻作品或其他作品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损害了他人名誉的,这就是侮辱。陈述事实严重(基本)虚假,同时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成为法定“侵害名誉权”的两项构成要件。2005年北京法院网一篇题为《新闻报道失实,报社公开赔礼道歉》的报道称,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朱然起诉某报社名誉权纠纷案件,法院判令该报社公开向朱然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 000元。在这起纠纷的审理中,法院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报社记者的报道会使读者产生当事人朱然“从隋宏远处获得2 000元”的感觉,引导公众形成“某教师利用工作之便收取财物”的认识,但对此,报社未能向法庭提供相关反驳的证据,因此,该报道是对基本事实的错误引导,足以导致公众对一名教师职业操守作出负面的社会评价,对其工作和生活造成负面影响。某报社作为新闻单位,对其所发表文章真实性未尽审核义务,导致包含失实文章的报纸在一定范围内发行传阅,已构成对朱然名誉权的侵害,故作上述判决。
  综合以上对案例的分析,可以认为,新闻失实是新闻侵害名誉权最主要、最常见的侵权构成要件。新闻失实不仅在侵害名誉权案件的审判中被列为最重要的依据,而且还涉及新闻媒体的声誉和公信力,这将不利于其自身舆论监督功能的实现,不利于其在受到侵害名誉权起诉时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因而,尽量防止新闻失实是新闻媒体免于侵害名誉权起诉的关键。防止新闻失实一方面有利于保护公民名誉权不受新闻报道侵害,另一方面,也是对新闻媒体自身报道批评权利的保护。新闻失实问题得以消除,新闻侵害名誉权的问题也就不存在了。公民名誉权不受新闻侵害,对于新闻媒体来说,可以避免名誉权侵权纠纷,提高自身的公信力和声誉,从而在更好环境下开展新闻报道批评工作,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从二者的关系角度看,避免了新闻失实,保护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权利与保护公民名誉权之间就取得了良性的平衡态势。
  我国正步入民主法治社会,公民的权利意识觉醒,有关名誉权保护的法律日趋健全,但有关新闻侵害名誉权纠纷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新闻单位和新闻从业人员面临着巨大的侵权诉讼压力,不利于新闻批评和舆论监督活动的开展。法治时代对新闻从业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一方面要求记者在新闻传播活动中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监督社会。另一方面,记者要承担起自己的法律责任,在传播活动中更为审慎地对待普通公民和法人的名誉权。从新闻媒体自身出发,避免新闻官司,重在预防新闻失实。新闻媒体应在新闻报道见之于报端之前的各个环节中,严格自查把关,杜绝新闻失实现象。如果新闻侵权纠纷还是出现了,新闻媒体应冷静面对,通过更正、答复、调解等有效措施来化解可能出现的新闻官司。从新闻侵权的相关法律法规来审视,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权和比之公民名誉权在法律保护上有明显的不平衡,这就要求新闻媒体面对新闻侵权问题,加强自律的同时,还需要法律的保护。
  舆论监督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有关舆论监督的法律法规必须加快建立健全,新闻媒体才可以在民主法制的层面上进行舆论监督活动,在监督活动中遇到具体的侵害名誉权问题时,可以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身的权益。
  
  参考文献:
  [1]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M]. 中国人民
   大学出版社,2002:134.
  [2]吕凡.试论新闻侵权及其抗辩[J].新闻天
   地(论文版),2009,(Z1).□(编辑/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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