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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侵权责任主体解析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李海燕

  新闻侵权的主体包括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新闻侵权的权利主体,一般是指新闻侵权的直接受害者,以及其他直接关系人、死者的上下两代近亲属。关于这一点在国外的一些新闻侵权法里也有所体现,例如:在《日本新闻法》第17条、《哥伦比亚新闻法》第20条规定中,也提到了这一点。在我国,受害人是权利主体,同样还包括受害的死者的近亲属。新闻侵权的义务主体,即责任主体,是新闻侵权行为的实施者。就新闻行为来说,责任主体属于进行或参与新闻活动的行为人。本文所探讨的是新闻侵权的责任主体也就是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我们通常称之为新闻媒体,但新闻侵权的责任主体并不仅仅只用新闻媒体就能涵盖的了的,真正涉及侵权行为的还包括新闻稿件的撰稿人、新闻消息的来源等诸多环节上牵扯的人,所以对于侵权的主体有必要逐一分析。
  
  一、关于新闻侵权主体的各种学说
  
  在新闻侵权中,如何确定侵权主体,法学界、新闻界有多种议论,归纳起来总共有下面几种说法:
  (1)起因说,即谁为侵权文章提供原始新闻素材和新闻资料,谁就是被告。
  (2)执笔说,即该侵权的新闻是由谁撰写的谁就是被告。并认为撰稿人是新闻作品的设计、生产者,所以应该“文责自负”。
  (3)权力说,即有权签发文章的机关是被告。因为签发者是新闻稿件的审核放行者,也是新闻作品刊播的重要把关人,发生侵权事件其应该承担责任。
  (4)控告说,即根据原告人的告诉来确认被告,民事诉讼注重“不告不理”原则,谁提起侵权诉讼的程序,就以他诉讼中提起的来确定被告,注重原告人的意志。
  (5)实现说,即以传播侵权文章(节目)的新闻媒体作为被告,因为实施具体侵权行为的是新闻媒体。
  以上五种学说代表了新闻侵权发展的过程中法学家和新闻学家最主要的几种侵权主体的观点,都有自己的合理性。但是,新闻侵权案件的发生并不是一个简单的过程,他是持续的、复杂的需要很多人参与的一个过程,新闻活动是涉及多个主体的行为,一件新闻作品的产生,一般要经过事实、采访、撰稿(摄制、录制)、编缉、发表(播出)。
  
  二、“文责自负”
  
  新闻媒体的责任,在新闻界有着“文责自负”的说法,也就是对文章的事实内容是否属实由作者也就是文章的撰稿人承担责任,而媒体只把守政策关。这一点比较强调作者与新闻机构的隶属关系,若侵权作品的撰写是属于撰稿人的职务之作则强调其“文责自负”,理由如下:首先,作者虽然行使的是职务行为,但他是独立的精神个体,其从事的是具有创造性的活动;其次,实行“文责自负”有利于增强新闻工作者的责任心,提高新闻内容采写的质量;再次,对新闻机构而言,仔细审查作者作品的真实性,对其进行层层把关的主观愿望是好的,但是实际上。编辑部和审稿部门一天下来要处理海量的稿件,因此对编辑和审稿部门过高的要求会使得他们不堪重负,从而不利于新闻事业的发展。关于这几点,笔者认为其有合理的一面也有不足的一面,记者文责自负之后。虽然是对其采访过程的一个约束,使其能够在写稿的时候融入很大的责任感,但也从另一方面加大了记者的责任风险,不利于其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发挥,在新闻自由程度如此发达的现今社会,一篇新闻报道的发表既有作者自身撰写时的注意义务也有新闻机构合理审查的义务,两者不能单独分开实行。正如有学者也指出:“虽然整个新闻媒体都在利用公民和社会的知情权以营利为目的来进行运作,那么这种谨慎的成本就应当由新闻机构来承担。法律断不能允许新闻机构利用市民社会的知情权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另一方面对自己的侵权行为享有责任限制的特权。”通常情况这种“文责自负”多运用在特约来稿或新闻机构引用外来文稿当中,这也是对新闻机构引用外稿的一种无奈的选择。笔者认为,既要考虑到实际撰稿人的写作热情和新闻敏锐的观察度,也要照顾到新闻媒体的苦衷,不能将两者的利益分开来看,要结合实际情况。以利益衡量的角度来对侵权案件进行分析以期达到利益平衡。
  
  三、撰稿人与新闻机构无隶属关系
  
  不隶属于新闻机构的作者,如新闻机构的特约记者、自由撰稿人、通讯员等,其发表的新闻作品构成侵权后。应该如何确认和划分新闻媒体和作者各自的责任,法律对其没有做明确的规定,理论界目前也存在很多争论。新闻机构与一般通讯员和自由撰稿人的关系,不同于与本机构记者的关系。一般的通讯员或者自由撰稿人与新闻机构没有身份上的隶属关系,他们采写新闻也不是为了完成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两者之间仅仅是作品的使用与被使用的关系。新闻机构采用了通讯员提供的稿件,并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支付其一定的劳动报酬。通讯员和自由撰稿人所写的通讯稿以及文章也没有优先给予哪个新闻机构适用的义务,他可自由选择投稿给哪个新闻机构,同时根据新闻机构对于新闻效果的追求,对于有特殊新闻价值的新闻内容会给予很高的报酬来求得。同时这些新闻撰稿者在得到报酬的同时也可以投稿给很多不同的新闻机构,那么相应的他们的权利也就相对于新闻机构的记者要大的多。同时义务也相对要大的多,一般通讯员在采写稿件的时候由于过错发生新闻侵权事件的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在新闻侵权发生时,所牵涉的新闻作品制作程序中的各个主体,包括新闻作品的撰写人、新闻机构、新闻素材的提供者以及发生转载时各新闻机构,根据新闻侵权案件发生的不同情况,均可以作为新闻侵权的责任主体,成为责任主体必然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不同的情况各个主体之间承担的责任也不同,我们通过对侵权责任形态的探讨,将各种责任形态融入到对新闻侵权主体的分析中来对其做更加细致的研究,从而使各新闻侵权的责任主体间的侵权责任更加具体化、细致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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