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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出台等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本刊编辑部

  新《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出台
  
  8月31日,国家质检总局出台了新的《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对于检验鉴定过程中各方的权责义务、验证中需要进行的数量和重量检验的范围等有了更为明确的规定。
  与原有《办法》相比,新《办法》具有以下一些新的特点:
  新《办法》中涉及具体检验鉴定技术的条款对具体的检验鉴定技术未作详细规定,该部分内容将在今后予以明确规定。
  
  新《办法》不仅明确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与国内收发货人和代理人的责任,还明确了在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过程中,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的义务;明确了数量检验和重量检验两者的联系和具体的处理方式方法;明确了在现场检验过程中,为确保检验标准规定的检验技术条件的落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的义务;明确在数量、重量检验鉴定工作的实施和管理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与其他检验鉴定机构之间的关系;新《办法》第四条明确了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中的各条款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验证中需要进行数量、重量检验的范围。
  原《办法》中的一些规定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不冲突的,且工作中需要的条款仍予以保留。为加强对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行为,新《办法》中增设了一章“法律责任”。
  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正确认识和运用该办法在新形势下将更好地开展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工作,切实维护国家的经济利益和国内收发货方的合法权益。
  实习编辑:黄建东
  
  保税区外汇管理新规 月实施
  
  最近从国家外汇管理局获悉,国家出台规定以改善海关封闭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外汇管理,便利区内企业贸易投资。新规定自10月1日起实施。
  为适应保税监管区域功能进一步拓展和转型的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制定并颁布了《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办法》主要内容如下:一是继续保持区内外汇管理政策优势。区内企业与境外从事货物交易,无需办理核销手续。区内企业和境内区外企业交易可以人民币或者外币计价结算等。二是统一了部分区内外政策。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立、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购汇与结汇、资本项目投资与对外担保以及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等方面予以进一步便利,实施与保税监管区域外同样的政策。三是适应区内企业交易方式和物流发展的新特点,简化审核材料要求,物流与资金流不对应的外汇支付可直接到银行办理。
  外汇局有关负责人指出,《办法》的施行,将更加便利区内企业运作并促进保税监管区域发展,同时也有利于有效监管。
  实习编辑:许广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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