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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应对反倾销对策研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张李明

我国应对反倾销对策研究
  张李明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对外贸易特别是出口贸易对我国经济增长起了重要的促进作用。然而,伴随着我国出口贸易的持续快速增长,其他国家针对我国商品的反倾销投诉也不断增加,反倾销已成为我国外贸增长中的重要制约因素。研究我国遭遇反倾销的现状、原因和对策。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倾销 反倾销 反倾销对策
  
  近年来,我国对外贸易持续快速增长,2009年进出口总额达22073亿美元,其中出口12017亿美元,超过德国成为世界出口冠军。但在外贸快速增长的同时,我国已经连续多年成为遭遇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特别是由美国次债危机引起的全球金融危机以来,贸易保护主义在各国重新抬头,针对我国的反倾销案件更是不断增多。反倾销已成为我国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过程中的重要障碍,研究反倾销的相关对策,刻不容缓。
  
  一、中国遭遇反倾销现状
  
  加入WTO以前,我国企业在对外贸易中主要受制于外国对出口商品的配额、许可证等直接数量限制;在我国成为WTO成员后,反倾销这种“合法”的贸易保护措施已成为一些国家对我国实施歧视性贸易壁垒的重要形式。从1979年欧共体对我国出口的糖精提起首宗反倾销调查到现在,国外对华反倾销案件一直不断增加。
  据WTO统计,自1995年以来,国际对华反倾销投诉日趋严重。1995-2008年国外对华发起反倾销调查共677件,占全球发起反倾销调查总数3390件的19,97%,位居全球第1,中国已连续14年成为遭遇反倾销调查最多的成员。并且,近年来在全球反倾销调查数趋于下降的情况下,对华反倾销调查数目却一直趋于上升,且有加速上升趋势。据国家商务部统计,2009年1-8月,共有17个国家(地区)对中国发起79起贸易救济调查(其中,反倾销50起,反补贴9起,保障措施13起,特保7起),涉案总额约100.35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16.2%和121.2%。2009年9月以来,更有多个国家(地区)对中国发起反倾销调查,如美国对我输入钢制标准紧固件产品、无缝钢管、定尺碳素钢板、铜版纸和磷酸盐产品等进行反倾销调查;欧盟委员会对从中国出口至欧盟的聚酯高强力纱、无缝钢管、钢管铁头、皮鞋等实施反倾销调查;墨西哥对原产于中国的无缝钢管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阿根廷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机织物、自行车用橡胶轮胎、瓷餐具及其他家用卫生瓷器等采取反倾销措施;巴西决定对中国鞋类产品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澳大利亚海关恢复对碳钢焊管案的双反调查,等等。
  纵观我国遭遇的反倾销调查情况,主要呈现以下特征:1 对华提起反倾销指控的国家在不断增多。上世纪80年代对我国出口商品实施反倾销的主要集中在欧共体、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西方发达国家和组织。90年代以来,一些发展中国家也加入到对我国反倾销指控的行列。2 反倾销案涉及的产品种类越来越广泛。以前反倾销多是针对我国的五矿化工产品,现在已经扩展到家电产品、农产品、IT业产品等4000多个品种,几乎涉及中国商品出口的所有大类。3 在最终实施反倾销措施上,比重一直都比较高。在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方面,1995-2008年国外对华实施反倾销措施454件,占全球实施反倾销措施总数2160件的21.02%,位居全球第1。在对华实施反倾销措施数占全球实施反倾销措施数的比重上,2004-2008年维持在24%以上的极高水平。愈来愈多的反倾销调查,对我国对外贸易特别是出口贸易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二、中国遭遇反倾销原因分析
  
  根据WTO相关规定,倾销的存在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 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或公平价值的价格销售;2 这种低价销售的行为给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3 损害是由低价销售造成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我国之所以遭遇这么多的反倾销调查,既有国内自身的原因,又有其他国家贸易保护主义的因素。
  
  (一)出口企业间商品低价竞销
  长期以来,我国的一些出口商品与国外的同类商品相比较,竞争优势在于低质低价。随着对外贸易经营权的放宽,我国外贸经营主体呈现多元化,但彼此之间缺乏约束协调机制,出口商之间几乎处于自发竞争状态。同时,我国企业出口目标市场集中化,使得出口企业只能在有限的目标市场内从各自的利益出发,进行残酷的竞争。附加值较低的劳动密集型产品一般都为标准化产品。在品质上存在的差异不大,从而出口商之间竞相降低商品的销售价格来争夺有限的市场,使商品的价格大大降低,甚至低于国内市场价格。
  
  (二)部分出口企业消极应诉
  遭受反倾销调查后,中国的一部分企业往往采取消极应诉的态度。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是面对外国的反倾销没有胜诉的信心,被动地听之任之。其二应诉成本比较高,通常一个企业的反倾销就诉成本在400万至800万人民币之间。对于一般企业而言,这样的开支很难承担,况且一旦败诉将血本无归。其三是存在“搭便车”现象。因为只要同行业内其它企业应诉成功。在不支付成本的情况下就可以分享其成果。其四是认为不管在什么情况下,政府都能给国内企业提供保护,企业自身没有应诉的积极性。所以,国内企业从1979-1997年,应诉率只有29.4%。近年来我国应诉率得到了提高,但是未达到100%。比如,2008年美国对中国28个省、市的253家轴承企业,提起反倾销调查,对此我国200多家轴承企业拒绝应诉,唯有浙江慈兴公司积极应诉。
  
  (三)每年过大的贸易顺差,也成为我国遭受反倾销诉讼的一个推动原因
  近年来,我国每年都保持着较大的贸易顺差。特别是对美国等一些国家,贸易顺差较大且有不断扩大的趋势。中国如此巨大的贸易顺差是一些国家不能忍受的。在中国出口产品继续大幅增长的情况下,通过关税或非关税措施来限制进口是世贸组织规则所不允许的。因此,他们只能通过加大对华反倾销力度,阻止中国产品更多地进入本国市场以缩小贸易逆差。
  
  (四)国外歧视性反倾销政策
  虽然中国已经加入了WTO,但有些国家或地区仍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在反倾销调查中采取不合理的第三国价格。根据WTO相关规定,在确定是否存在倾销的问题上,是以其出口商品在国外的销售价格是否低于国内市场的销售价格为标准。虽然,我国的出口商品价格一般都是高于国内市场的销售价格,但是由于中国不被归于市场经济国家的行列,从而使得中国出口商品价格与其国内市场的销售价格不具有可比性,而只能采用具有“替代性”或“类比性”的第三国的价格来进行比较。这对中国出口商品价格的衡量极为不利。如欧盟长期以来一直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对我国内市场价格不予确认,采用市场经济“替代国价格”来代替我国彩电产品的生产成本。以欧盟针对

我国出口彩电提出反倾销指控为例,欧盟选取了新加坡作为劳动力成本和市场价格的参照,并依此确定反倾销幅度。而新加坡人工成本与我国相差很大,完全没有可比性,据此对中国彩电征收高达44.6%的反倾销税,无疑具有很强的歧视性。
  
  三、中国应对反倾销对策
  
  针对越来越多的反倾销诉讼,我国应积极应对,为对外贸易的持续健康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一)企业角度
  1 要提升商品科技含量,实施以质取胜和市场多元化战略。低质低价的传统比较优势,在科技高速发展的今天已经很难为继。企业要做大做强,实现长远发展,必须提升商品的科技含量,实施以质取胜战略,扩大商品出口市场。因此,企业要提高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大力发展国际市场容量大、技术含量高的产品,进而提高出口产品的价格,拓宽国际市场,树立良好的产品形象,避免反倾销投诉。
  2 要转变观念,积极应诉。外国对我国在最终实施反倾销措施上,比重一直都比较高,这与我国很多企业对反倾销调查的消极应诉有关。企业要维护自己的利益,最小化反倾销调查带来的损失,敢于应诉积极应诉是关键,不应诉或应诉不力是企业自断出路的做法。根据WTO相关规则,在收到反倾销立案调查通知后,企业如不应诉,对方国家就有权使用“最佳可获得信息”,这往往对被起诉方很不利。因此,我国企业一旦接到遭受反倾销立案调查通知,要立即认真分析情况,积极做好应诉的充分准备,积极应诉,把损失降到最低。
  3 实现“走出去”战略,到国外就地生产就地销售。对我国企业而言,实施“走出去”战略,到国外去直接投资建立生产基地,以外国产品名义销售,既可以减少从我国国内出口产品的数量,也可以减轻价格竞争的压力,从而有效地防止国外的反倾销起诉。另外,在国外进行直接投资建立办厂,其产品根据WTO原产地规则,应与当地国产品一视同仁,而且还能享受出口到与当地国签订自由贸易条约的国家或地区的优惠措施。
  
  (二)政府角度
  1 加强出口企业管理,防止低价竞销。我国对外贸易依存度高,而且出口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基本同质。在现今买方市场的情况下,各自为战的出口企业之间为了扩大出口,往往过度低价竞争,这也给了外国进行反倾销调查的机会。因此,政府要加强出口企业管理的力度,大力提高外贸行业的组织化程度和市场集中度,遏制出口贸易过度分散、过度竞争的倾向。进一步建立并完善行业协调机制,规范出口企业的竞争行为,防止出口企业之间低价竞销的行为。并引导企业提升产品技术含量,扩大出口市场范围。
  2 完善市场机制,加大对外宣传,坚决反对国外对我国歧视性的反倾销。我国实行市场经济已有多年,并且是载人宪法和外贸法的,但仍有国家视我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且实施歧视性的反倾销,使我国的经济蒙受损失。为此,一方面,我国要加快完善市场经济步伐,逐步实现向市场经济的全面转轨,以早日成为世界公认的市场经济;另一方面,政府必须不断加强对外宣传的力度,积极与相关国家谈判协商,让世界更真实地了解中国,避免国外的贸易歧视。
  3 大力加强反倾销人才的培养。反倾销人才缺乏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应对国外反倾销问题的重要障碍。以往很多时候,我国在反倾销应诉时,均聘请外国律师,这不仅要付出高昂的费用,而且在应诉和抗辩过程中也往往无法充分反映我方的意图,维护我方的正当利益。因此,必须从国家战略高度出发,大力加强国内反倾销人才的培养。从全国进出口商会、各级经贸委、贸促会以及律师、会计师队伍中,大力培养懂经济、懂会计、有法律实践经验和外语好的律师人才,以在反倾销应诉的过程中防止国外对我国不合理、不公正的反倾销裁定。
  
  (三)行业协会角度
  行业协会在我国应对反倾销调查的过程中,也具有重要的地位。目前,我国大大小小的行业协会很多,但是在应对反倾销调查过程中的作用还并没有很好地发挥。对行业协会来说,要建立健全行业协会组织及其职能,为企业在反倾销应诉中保驾护航。一旦我国某种商品遭受国外反倾销调查,遭反倾销的是我国生产相关产品的所有企业,因而反倾销不是个别企业的事。由于反倾销案件很复杂,仅凭单个企业自身的力量难以取胜,所以在应对外国的反倾销时,一个行业内的主要企业要联合起来,共同应诉,更好地维护我方权益。因此,行业协会一方面要组织研究反倾销投诉情况,建立本行业反倾销预警机制;另一方面要积极动员涉案企业参加应诉,组织召开应诉会议,参与本行业产业损害调查,积极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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