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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监督与公众人物隐私权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孙晨

   摘 要: 舆论监督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矛盾日益尖锐,带来许多社会问题。为此,许多学者对此类的问题进行了诸多的研究和探索,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为解决这类矛盾提供了一定的法律途径和问题解决的方法。本文也从不同角度对此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探究,以便进一步解决两者的摩擦与冲突。
   关键词: 舆论监督; 公众人物; 隐私权
  中图分类号: D923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8631(2011)07-0085-01
  
   一、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概念辨析
   (一)公众人物隐私权遭侵犯的具体表现
   最近娱乐圈结婚生子的浪潮一浪高过一浪,喜事连连,但其中也掺杂了一些不和谐的现象,其中最为人们津津乐道的也许就是曾经的幸福美满的模范夫妻:谢霆锋与张柏芝闹离婚的事件。一石激起千层浪,各种消息,各种八卦,各种陈年往事都被媒体们摆到了公众面前,不用说当事人疲惫不堪,就是他们的好朋友也被各路媒体轮番轰炸,对于这类探索名人隐私的新闻和事件在当代社会似乎已经成为了一种娱乐大众的主流模式。
   于此同时,明星们为了保护自己的隐私,也为了保护家人的安危,对于由于身份和名气而产生的无可奈何的骚扰,有时却也只能采取一些非正常的手段去处理,“李亚鹏怒打记者只为护妻女”、“萨科奇度假狂骂记者”等等,此类事件在报纸上也是屡见不鲜,结果矛盾越积越深,问题越来越难以解决。舆论监督和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冲突似乎在向着一个更加未知的方向发展。
   (二)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含义与特点
   “公众人物”是美国诽谤法提出的概念。公众人物亦称公共人物,是指一定范围内具有重要影响,为人们所广泛知晓和关注,并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人物。其以社会知名度和社会公共利益相关性为构成要件,二者缺一不可,共同体现了公众人物的特性,如知名人士、明星等。
   隐私权是公民对自己个人生活和以个人生活自由为内容,从根本上排斥他人干涉的一种人身权利,是人格权的一种。美国法学家威斯廷在《隐私权与自由》一文中指出:“所谓隐私权,指个人、集团或组织,拥有决定在何时、以何种方式、在何种程度上将自己的信息传达给他人的权利”。
   我国尚未确立隐私权制度,但有关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已有规定,如《宪法》39、40条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明确将隐私权作为名誉权来进行保护。所以侵犯了隐私权就等于触犯了法律,法律手段是公众人物维护隐私权的有力武器。而与普通公民相比,公众人物隐私权具有公众的趣味性、与公共利益的相联系性、法律保护的有限性等一般性特点。
   二、舆论监督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一)“媒治”――“法治”的新搭档
   媒治是近些年来出现的新名词,强调媒体的监督作用,近年几起公共事件都表现出同样一个特征,就是丑闻曝光后,主管部门都雷厉风行地进行了迅速的处理。比如“行长酒后猥亵女子”曝光后,行长迅速被撤职,辽宁某市长对下跪请愿群众置之不理,被上级政府撤职等等。所以,媒治能有效得推动法治的进程,从这个角度上看,正如媒体所说,“媒治”是法治的题中之义。
   舆论监督就是“媒治”的具体表现,是新闻媒体运用舆论的独特力量,帮助公众了解政府事务、社会事务和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务,并使其沿着法制和社会生活共同准则的方向运作的一种社会行为。由于公众人物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对人们的生活方式、生活习惯乃至于人生价值的都会产生较大的影响,这就确立了公众人物自身受大众注目和评议的地位。特别是一些政府官员的作风与形象问题,他们的一举一动在某些方面紧密联系着社会的安定和秩序的稳定,因此,舆论监督不仅可以约束公众人物的行为,也可以对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助一臂之力。
   (二)知情权――社会进步的助推器
   知情权是一项较隐私权更晚提出的权利,是指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和权利。知情权重在公众了解社会各种信息,包括他人私人信息,具有公开、开放、外向的特点。
   要将知情权上升为每个人都不可或缺的一项基本人权,才能保障人们能够及时了解国家、社会的政策、信息和动态,进而提出自己对社会决策的独立见解,最大限度地实现和保障社会民主,促进社会的进步。在中国,知情权主要运用在对公共事务的了解中,通过2003年春天由于SARS疫情隐瞒不报而造成的恶劣后果的的惨痛教训,在2008年的汶川特大地震灾难中,各路媒体都及时准确的报道灾区的详细情况,将真实的报道传到全社会,稳定了社会的秩序,团结了各族人民,让灾区的救援与重建工作得以有条不紊的进行下去。所以,媒体和公众要认识到合理运用知情权其实对于公众人物一些不法行径和不道德行为也是一种监督和制约,使社会逐步减少矛盾,减少问题,不断向稳定社会、和谐社会渐进。
   (三)对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限制
   无论是大众心理需求,还是传媒的生存发展,对社会公众人物的报道都是必然的,由于他们身份的特殊性,其从社会得到大量物质和精神利益的同时,也应适当提供一些作为公众兴趣所在点属于他们特殊职业内容一部分的个人隐私,承受一定的“容忍义务”。但我们不能以破坏公众人物正常安宁的生活来换取社会的轰动效应,媒体对于名人隐私的披露,一定要用理性和智慧驾驭自己的思想,努力寻找到一个能够实现双赢的平衡点――既能满足公众知情权,又不过多侵扰公众人物的隐私。
   三、关于协调舆论监督与公众人物隐私权矛盾的几点建议
   (一)增强法律意识
   我国的立法程序目前还不够完善,既没有《新闻法》来直接界定新闻舆论监督的权力,只是以相关的法律依据间接地确认其各项权利,也没有明确的隐私权法来维护人们的隐私。所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与侵犯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矛盾在不断地激化。所以作为新闻媒体要利用现有关于舆论监督的法律规定有效开展合法的舆论监督;加强学习,提高法律、法规和纪律意识,正确行使自己的舆论监督权,遵守法律法规,不过分侵犯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努力减少舆论监督与隐私权的摩擦与矛盾。
   (二)提高媒体人素质
   由于新闻行业竞争激烈,记者生存压力过大以及媒体人对受众兴趣的误读等原因,有些媒体人把新闻报道的关注点大部分都放在受众感兴趣的内容形式上而忽略了新闻媒体的导向性。所以,新闻媒体人应该加强自身的修养,提高自身的素质,正确掌握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把握舆论发展的规律性,平衡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提高政治水平、理论水平和思想水平,坚持“重点论”,选择对社会有益,可以促进社会进步发展的新闻事实进行报道,从而真正发挥好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
   四、总结
   综上所述,隐私权作为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受到法律充分有效的保护。但是,当涉及到社会公众人物的这一群体的隐私权时,对其保护界限和程度也就发生了相应变化。由于社会公众人物本身的特殊性,他们的很多界定在个人隐私范畴内的许多活动正是新闻媒体人和大众兴趣所在,同时,他们的这些个人活动也会给社会公共利益带来正面或负面影响。所以,媒体在对公共人物的隐私进行报道时,首先要有法律意识,不能触碰法律的底线,该保护隐私的还是要积极保护。再者要注意体现职业道德,体现人文精神,这样既发挥了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也在一定程度上尊重了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让舆论监督和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这对矛盾体互相依存,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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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徐迅.中国新闻侵权纠纷的第四次浪潮[M].北京:中国海关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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