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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农民工权益问题的法律保障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黄泽群

   摘 要: 目前,我国流动在城乡间的农民工有2.3亿人,农民工问题越来越受到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关注。农民工的权益保护也一直没有得到很好解决,其制约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影响了和谐社会和法治社会的构建。本文从农民工权益保障内涵、受损现状、保障对策等方面对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进行了探究。
   关键词: 农民工; 农民工权益; 法律保障
  中图分类号: DF39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8631(2011)04-0146-02
  
   对于农民工权益的含义,法学学术界有着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认为农民工权益包括物质、精神和人身的各种利益,同时包括这些权益在法律上的体现与保护。另外一些学者认为,农民工权益主要包括政治权益与经济权益两个方面。笔者认为,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指国家权力对农民工基本权利以及合法利益的保护,具体而言,农民工权益保障就是国家根据宪法及法律之规定,保护进入城镇务工的农业户口人员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合法权益,使其免受非法行为的侵害。它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体现了社会主义公平与正义。
  
   一、农民工权益受损现状
  
   如今,我国农民工人数一直呈不断增长趋势。据农业部抽样调查估计,1997年全年外出就业农民工约为4461万人,2002年增至9400万,2003年已经接近1亿人,2011年,大约有2.3亿农民工活跃在城镇的每一个角落。农民工的户籍在农村,却在城镇从事非农业生产,对于城镇里的居民来说,这些外来务工人员本不属于这个城市,这本身就存在着歧视问题。这也使得农民工在城镇的各个方面都会遇到不平等的待遇,从而出现了农民工权益受损问题,主要表现在:
  
   1.农民工的“归宿”问题。即农民工的归属问题,农民工在城镇中没有自己的归属,城镇中的组织部门没有覆盖农民工这个身份。所以,当农民工的权益受到非法侵害之时,他们并不清楚应该找哪个部门来为自己维权,也不明白自己到底属不属于这个城镇,所以很多农民工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采取不合法的手段来维权,甚至出现了一些维权极端行为。例如农民工为了讨薪却不顾一切跟老板拼命、拿自己的生命来威胁老板还债或者是其他报复行为来维权,这样不仅使得自己本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还会付出更大的代价。这些年来,国家一直强调农民工在城镇社会生产中所发挥的重大作用,可是很多政策却忽视了农民工这个群体,使他们找不到自己的“归宿”,找不到为自己维权的方法与途径。
  
   2.农民工的劳动就业问题。一般而言,农民工与用工单位之间并不签订用工合同,即便是有,也显得非常简单也不正式。一旦发生了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农民工也找不到合法的证据与理由去维护合法权益。而且政府举办的一些招聘会也大多是为城镇居民所举办的,几乎所有的高层次的就业岗位都把门槛提高,只有下等的部分岗位才对农民工开放,可以看出农民工在城镇的就业工种方面受到很大的歧视。例如南京市对外来劳动力的行业、工种实行分类控制,分为可以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外来劳动力三大类。其中商店营业员、宾馆服务员、护士、保安、电梯操作工、电工、驾驶员、话务员、保管员、会计、计算机操作员等10种工种都被列为属于禁止使用外来劳动力的行列。另一个方面,农民工的工作量巨大,强度高,工作的时间很长,而相反,工资待遇却很低,通常情况下,农民工的工资低于工作地区劳动力的最低水平。
  
   3.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城镇居民在医疗、卫生、养老、教育等方面都享有很大的社会保障,而大多农民工却被排斥在城镇社会保障制度之外。2007年,农民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女职工生育保险的参保率,分别为33.7%、10.3%、21.6%、31.8%和5.5%。而农民工的企业补充保险、职工互助保险、商业保险的参保率更低,分别是2.9%、3.1%和5.6%。当农民工在医疗卫生等任何一个方面出现问题的时候,特别是工伤问题,农民工的权益根本无法获得保障,他们的处境也会变得更加的窘迫。目前社会保障工作做得好的地区,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覆盖率也仅仅为30%左右。可以想象,一个人生活在没有社会保障的圈子中会是多么的无助与不安。
  
   4.农民工的教育权益保障问题。据2003年上海对外来流动人口调查表明,84.05%为初中以下文化水平。城镇中几乎所有的职业教育培训机构都把农民工排除在培训对象之外,即便是有,收入低下的农民工也很难支付职业教育培训的费用。农民工教育权益问题不仅单纯的表现在农民工身上,还表现在他们的子女身上。一些农民工的子女追随父母来到城镇里,而城镇里的教育培训机构却对他们存在着很大的歧视,农民工子女上学难问题也越来越明显。如2003年底有近2000万名流动儿童随农民工父母进入城市,这些儿童的失学率高达9.3%。
  
   二、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障
  
   农民工在城市建设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仅从和谐社会、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构建方面去考虑,农民工的权益保障问题亟待解决。
  
   1.改革“二元制”户籍制度。1958年1月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行了《户籍登记条例》,规定:“户籍登记簿和户口薄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从此,我国“二元制”的户籍管理制度也逐步确立,农民与城镇居民两种身份也确立了。这种二元制度使得农民工进城转变户口受到种种的限制,从而农民工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医疗、就业等各个方面很难受到法律制度的保障,他们的权益也极易受到非法侵害。所以,必须改革“二元制”户籍制度,为农民工创造一个公平、合理、稳定的城镇环境。
  
   2.制定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相关法律。对于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最重要的还是通过制定新的法律,即《农民工权益保障法》来维护。在制定该法律的时候,不应该简单的把农民比作是农民工,应该区分农民工和农民的关系,不可以把两者混为一谈。法律的制定要重点包括加强和确保农民工职业教育培训及其子女教育,完善农民工的就业服务保障体系,确保农民工工资水平、提高农民工待遇,加强对农民工法律意识的宣传培训与教育等。
  
   3.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系。对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应该从医疗、教育、养老、就业、失业、最低生活保障等各个方面来考虑,采取不用于城镇居民的特殊的社会保障制度。扩宽农民工社会保险的范围以及增加社会保险对农民工的覆盖面。特别是对于工伤保险、医疗及养老保险,因为这关系到农民工的生命利益以及生存。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首先,逐步制定《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以及完善《失业保险条例》,应该明确把农民工纳入城镇医疗、失业保险的保障范围内,使得农民工享有跟城镇居民一样的医疗、保险待遇,甚至在某个方面享有城镇居民没有的特殊照顾。其次,制定《农民工社会救济条例》,在农民工遇到工伤、天灾等一些特殊情况时,给予农民工紧急的救助和补助,以确保农民工能够度过危机。
  
   4.加大对农民工的教育投入,创造良好的教育环境。对于农民工的教育问题,包括农民工自身的教育和农民工子女教育两个方面。教育关系到农民工的生存和发展,影响到国家的和谐与稳定,这个问题必须高度重视。一方面,国家应该加大对农民工的职业培训教育的投入,分配好社会各方面的职业教育培训资源,鼓励农民自主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有的农民工外出前,对他们基本权益保护、法律知识、城市生活常识、寻找就业岗位等方面进行教育,引导他们由体力型向技能型和知识型方向转变。有的把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相链接,使农民在低费用参加培训之后,申请到职业技能鉴定,进一步提高他们的就业技能。另一方面是关于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应该完善《义务教育法》,明确政府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把农民工子女纳入到城镇义务教育的发展规划中,使得农民工子女可以享受到城镇居民子女享受的教育资源,同时,加大的教育投入中的一部分资金应该用来减少农民工子女教育支出,从而依法保障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权利,减轻农民工家庭负担,提高其自身的文化教育水平和素质,为国家培养更多的栋梁之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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