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经济犯罪侦查和财务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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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经济犯罪案件日趋增多,犯罪方法也日趋多样化。如何才能在繁冗的犯罪证据中,找到关键证据,利用财务会计证据是重要的途径之一。在常见的税务案件中,需要利用财务会计证据查找犯罪的轨迹和留下的证据。而在少见的证券犯罪案件中,更需要财务证据来查找犯罪的证据。因此,有必要探讨在经济犯罪侦查中如何才能用好财务会计证据。
【关键词】经济犯罪侦查;财务会计;证据
财务会计是经济活动在账本上的客观记录和反映,那么经济犯罪也必然在财会资料中存有蛛丝马迹,因此可以从财务会计资料中调查经济活动乃至经济犯罪的过程,从中调取财务会计证据。财会证据不仅仅是对证据链的一个有效的补充和完善,在很多经济犯罪案件当中,还起着相当重要的证据作用,很多时候,从财务会计资料中入手,甚至能够达到事半功倍效果。
一、财会工作的特性探讨财务会计证据在经济犯罪侦查中的必要性
1.制度性。是指会计工作须要遵循一定的会计准则和规章制度,客观如实的进行记录和反映,如一笔销售收入,贷方相对应的只能是记作“产品销售收入”或“商品销售收入”而不能记入其它科目。只有这样,财会资料才能为刑事侦查提供准确的证据作用;而在虚假记帐的财务犯罪中,对于其行为是否构成违规违法又提供了统一的依据。
2.以资金运动为线索。工业企业的资金,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不断地改变形态,经过供应、生产、销售三个阶段,周而复始的循环周转;在商业企业中,由于经营活动主要在流通领域,因而资金的运动主要存在于采购和销售两个过程中。不管是工业企业还是商业企业,不管是在哪个环节,也不管是什么形态,其变化的发生在财会工作中均以金额来计量。一方面,为我们收集证据、界定犯罪后果,提供统一的标准;另一方面,它告诉我们,财会证据的调取可以在企业的多个经营环节,紧紧抓住资金运动的线索来进行。
3.复式记帐法。复式记帐法,是指在每一经济业务发生后,以相等的金额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互相联系的账户中记录资金的增减变化的方法。例如,以现金支付费用,一方面要在现金账户中记录现金的减少,另一方面又要同时在有关费用账户中记录费用的增加。这一点为我们在调查企业帐户,找出帐务的矛盾所在,查找突破口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4.多人操作,专人管理。这是指企业的经营运作模式,在一个企业里,往往不同环节的活动由不同的人员进行操作,形成一个流水线,但财会工作则由相对固定的专人负责,并且这多人操作工作与专人管理工作形成相互对应的关系。这样在我们的侦查工作中,要紧紧围绕财会人员开展工作,一方面是因为通过财务人员可清楚解释当中财务证据的情况,特别是一些专业的记账内容,使证人证言与财务证据得到很好的结合;另一方面是可以以财务人员为主线索,对企业经营相关环节的经办情况进行调查,收集经办人员证言证据。
5.单独性与系统性并存。企业的每一项经济活动,均需要在财会工作中单独的记录,要同时在原始凭证、记帐凭证、分类帐户以及会计报表中反映,单独的存在。同时,为了实现其核算、监督和参与经济决策的职能,整个财务会计工作又是一个系统性的工作,在财会记录中,每一笔业务,每一个环节之间是紧密相联、相互形成一个系统的。因此,调查一项经济活动的违法违规性,可以通过对该项活动所记录的原始凭证,记帐凭证和帐本之间的核对,找出其矛盾,还可以通过调查其它环节的记录状况,来核定本环节的问题所在。
6.企业之间的关联性。任何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均不能单独存在的,无论是采购、销售或是提供应税劳务,当中均需要与其他企业之间发生业务联系和往来。简单如一笔原材料采购业务,在本单位的财务会计中为贷方记录银行存款或应付帐款,但同时其接受采购的单位财务会计中也要记录借方银行存款或应收帐款等账户。因此两个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中,对该笔业务的财会记录,也是相互对应的。这为我们调取财会证据提供了更多的方向选择。这一点在侦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案件中尤为显得重要。
二、一般经济犯罪财会证据的收集
在一般的经济犯罪中,我们要充分利用财务会计的记录和反映功能,从而从帐本上和电脑上找证据。
(一)由于财务会计工作贯穿于一个企业的从原材料采购到生产销售直至利润核算整个企业的经营活动的过程,因此财会证据也存在于整个过程当中。如果我们要证明犯罪嫌疑人的某一犯罪行为,可以通过调查该行为在企业生产经营中的相关环节或相关帐户中的财会记账情况。如职务侵占案中,某A业务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销货款,首先我们可从本公司的销售环节入手,分别查核其产成品、产品销售收入帐户,调取产成品的明细帐户记录,以及产品出库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这样可以查证该案中的真实销售行为;然后,再从结算环节入手,查核公司现金或银行存款、应收帐款等帐户,查核这些帐户的明细分类记录情况,以及调取相关的记账凭证和银行收入单据等原始凭证,从而查清该笔销货业务款在A公司的入账情况。在本案中,除对本公司调查外,还可对购货方企业的购货环节及支付环节的相应帐户进行查核,从而完整收集双方的购销以及结算的证据,对比购货企业帐户实际支付金额与本公司实际到帐货款的差额,则为侵占销货款的数额。这样为查清案件,形成完整证据链打下坚实基础。
(二)根据财务会计记账规则和方法,同一项证据内容可同时在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日记帐、明细分类帐和总分类帐甚至会计报表中查核,包括书面账本资料和电脑记录资料。如查核一笔银行存款的收入,可先通过查看企业的“银行存款”科目的总分类帐户和明细分类帐户,从中找到该笔款项的记录,并根据记录情况追查有关该笔款项收入的记账凭证,以及款项收入的转账支票等原始凭证。在会计工作中,明细分类帐和总分类帐是经财会人员对某一科目整理记录形成账册,我们在调查过程中可将其作“目录”用途;从刑事证据的角度看,办理一笔业务的原材料出入库单、转账或现金支票等原始凭证,往往更能反映出当时的具体操作内容,有利于查清该笔业务的详细情况,因此往往更有价值。在实际调查中,我们可对以上所查核的帐本或原始凭证资料一同调取,这样更有利于证据链的完整性。
需要强调的是,在收集相关的财会证据的同时,还需要注意将其所记录和反映的客观事实还原出来,并使之成为有效的证据。
三、典型财务犯罪的侦查
在经济犯罪中,还有相当一部分是利用财会工作本身作为手段的犯罪,例如提供虚假财会报告、偷税等案件,犯罪嫌疑人往往通过在某些环节进行虚假的帐务处理来达到其目的,对于这类典型的财务犯罪,仅仅靠对企业的某个经营环节或帐户进行调查无法查清案情,而要通过多个环节,多个账户,综合运用侦查手段及财会知识,才有可能准确查证案件。
(一)首先根据已掌握的情况或线索进行有针对性查看帐务,从会计帐务找出问题所在,并形成突破口,初步掌握犯罪事实。对于这类案件,要根据掌握的线索对企业的原材料采购、生产、销售各个经营环节之间进行核查,以及对财会资料中的原始凭证与记账凭证、帐簿、报表相互之间进行核对。例如我们得到某B企业通过隐瞒或者不列、少列销售收入进行偷税的线索,则其极有可能是将销售产品的货款不记入或部分不记入产品销售收入账户,从中不缴或少缴增值税等税款。首先需要通过对B企业的产成品的出库情况进行调查,查看产成品出库的分类帐以及提货单(出库单)等原始凭证,以及产品出库的记账凭证所记录的内容,从产成品出库数据大致查明销售的金额,并从记账凭证内容找出弄虚作假的手段和疑点;此外还可根据此环节发生的数额、时间与对应客户企业等内容,与销售环节的产品销售帐户进行核对,从而确定具体问题所在,进一步找出突破口。
(二)收集财务证据,从突破口展开全面查证犯罪事实,从而收集其他人证物证。在上述案例突破口打开的前提下,就可以全面开展侦查,收集犯罪证据了。具体要通过之前核查的凭证,双管齐下,一方面要找到负责提货和销售等环节工作的相关人员,从而准确查证B企业的产品出库数额与销售金额等内容,一方面要紧紧咬住企业的财会人员,查清隐瞒的金额和实际记录的销售金额,并使两方面相互结合和照应,进而查清其偷税的具体情况。这里我们需要调取查核的所有相关账本和凭证作为书证,以及调取电脑中会计电算记录的资料,并尽量收集每一项书证的证人证言。
(三)相对复杂的案件,还可以从犯罪主体发生业务往来的对象进行调查,调取相应经济活动的财会证据。案例中,通过凭证或通过B企业经办人员所反映的内容,以及通过调查银行账户资金往来情况等有效方法,找到购货企业,从购货企业调查银行存款或应付帐款等记录支付情况的账户,以及记录购买入库的原材料、商品采购等账户,查清双方的真实交易情况,从而进一步固定其偷税的犯罪证据。如B企业是通过帐外经营进行偷税,则其采购、生产、销售全过程中对该笔偷税的业务极有可能均没有记录在帐,从企业的财务帐上无法查出其偷税的事实,这种情况下,通过B企业进行采购原材料的公司以及B企业进行销货的对象企业进行查证,成了一个极其重要的侦查环节。在此过程中,我们一样可以通过对方交易经办人及财会人员,收集相互结合的经办人证言和相关财会证据。
(四)对于如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案、违法发放贷款案等一些大案要案,为增加客观说服力,还需通过聘请专业部门对侦查收集的财会证据乃至整个案件进行司法鉴定,从而进一步认定其行为,以及认定其犯罪的后果和结果。但是必须要紧密配合,互相沟通,使刑事侦查程序与专业知识相结合,才能形成正确的证据链子,成功将犯罪分子绳之于法。如上述案例中,在侦查部门通过合法程序收集完毕的关于该企业偷税的证据后,对于最后的偷税数额,可以商请税务部门进行审计鉴定,或商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司法审计,最终确定其偷税数额及偷税百分比。对于有些本身就是由税务、证监等部门经整理后移送的案件,要对其线索或移送资料通过刑事侦查程序进行查证,而不能全盘接收,并且不足的证据还需要进行依法收集补充。
此外,在这类典型的财务犯罪中,通过查证公司的帐务处理情况,在证实其主观故意方面,往往也能起到一定的作用。我们可考虑通过查证企业的一些显而易见的错误记账,并根据财会资格人员应该掌握的财会知识,来推断其虚假记账的主观故意,从而间接证明财会人员犯罪的故意或企业负责人授意的故意。
在涉及财会证据的经济犯罪案件中,我们要充分根据财会工作的特性,查找犯罪线索和经济犯罪证据,以期达到既能迅速破案,也能破好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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