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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内河船舶配员管理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韩彩先

  摘 要:足额、有效的船舶配员是保证船舶航行、作业、停泊等行为安全的重要因素,本文就内河船
   舶配员不足现象进行了分析,并探讨其原因和危害,提出相关的措施和建议。
  关键词:内河船舶原因危害配员不足 措施
  
  足额、有效的船舶配员是保证船舶航行、作业、停泊等行为安全的重要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对不同类型、等级的船舶配员要求、配置数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船舶配员不足是直接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主要因素。
  船舶配员不足的原因
  1.船公司对船舶安全配员的重要性认识不够
  某些船公司法制观念淡薄, 安全生产意识不强, 对违法行为应负的严重法律后果知之甚少,特别是一些经营短途航线小型船舶的个体私营公司, 认为少用几个船员, 船舶照样能开, 认识不到船员疲劳驾驶存在的安全隐患。
  2.航运市场的不景气造成了船舶配员不足
  当前,航运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燃油价格居高不下,船员工资不断增长,减少船员数量成为船东降低船舶营运成本的一大选择。有些船公司经济效益差, 多支出一两个船员的工资就会对他们的效益产生影响, 因此宁愿冒险少雇用船员或租用船员适任证书蒙蔽主管机关的检查以节省支出。
  3.部分船员来源混杂,素质不高
  目前国内航行船舶,船员水平参差不齐,专业技能和文化层次差强人意,这里面有相当多的人刚刚从渔民、农民转产而来,学历低,文化基础薄弱,参加船员考试通过率低,有畏难情绪。所以,出现“有人无证”的情况就不难理解了。
  4.对于处罚规定的宣传力度不够
  几乎没有船舶不知道应该按《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进行最低配员,但有很多船舶不知道如果不按《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进行最低配员会受到怎样的行政处罚。如果他们知道配员不足会受到10000-100000元罚款,还要配齐合格船员,我想多数船舶是不会如此冒险的。
  5.个别管理机关以罚代管,滋长了船舶铤而走险的做法
  船舶在配员不足时航行,被主管机关查获,但有的主管机关以罚款为目的,不督促其整改,不进行跟踪管理,使船舶经营人存在侥幸心理,而且从经济效益上考虑,认为有利可图,所以一犯再犯。
  6.主管机关监督力度仍然不够
  主管机关虽在近几年加大了现场监督管理力度,但现场监督毕竟是抽查性质,特别是对于配员管理,主管机关不可能对每条船舶进行“人证”对照检查,这就存在配员不足不被发现的可能。
  内河船舶配员不足危害
  增加船员疲劳度。船员疲劳主要由心理和生理疲劳组成。由于航行中船员减少,船上社会环境也随之改变,船员所感受的心理疲劳也随之上升。同时,船舶配员的减少,使得船员航行值班的频度变得密集。大型航运公司总体是参照海上的值班休息制度或者遵循历史习惯性的作法,往往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而作为内河航运中数量众多、比重较大的个体的船舶绝大部分都存在连续航行、疲劳驾驶的事实,配员不足使得这一情况有恶性发展的趋势。
  影响船舶维修保养。从国外船舶配员减少的情况来看,船员减少的改革其中关键的一点是,航运业已经普遍建立完善的船舶设备维修保障体系,无需船员自行承担较多的船舶保养维修工作。反观我国内河航运现状,就目前而言,航运公司普遍缺乏完善的船舶设备维修保障体系,船员必须承担大量的船舶维修工作,工作量较大,而个体船舶则要完全承担起船舶维修保养的工作,由于配员的不足导致船舶维修保养这一重要的安全环节被弱化。
  降低船舶应急能力。目前由于内河船员整体素质偏低,高素质船员资源匮乏,使得内河船舶应急能力的提升仍落后于船舶的发展,未达到主管机关期待或预想的程度,在船舶大型化、技术化日趋明显的背景下,船舶应急能力提升,仍需要以充足的船员作为保证。配员不足无疑对于内河船舶原来依旧薄弱的应急能力现状加以动摇。
  影响特殊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虽然航道条件的局部有所改善,但仍有许多低等级航道存在,对于船舶配员的数量及质量有着较高的要求,如若在此基础上再使用减免规定对于安全影响可想而知。
  船舶配员不足主要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第一种情况为“小证大用”,指船员持低等级证书充任高等级的船员,船舶配员在数量上符合要求,但是船员构成不符合要求;第二种情况是“有证无人”,指船舶租用合格证书企图蒙混过关,而实际上并没有足够的船员在船上任职;第三种情况为“有人无证”,即船舶配员在数量上符合要求,但是船员未持有适任证书;第四种情况是“无人无证”,即船员在数量和构成上都不符合配员要求。这一系列情况严重扰乱了水上运输秩序,如果得不到有效控制,将会成为船舶安全航行的重大隐患,严重威胁水
  船舶配员管理的措施
  1.加强宣传和培训
  针对船公司、船东和船员在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方面的一些错误认识,海事管理机构应结合《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以及一些水上交通事故案例对广大船公司、船东和船员进行宣传,让他们明确船舶只有配备足够胜任的船员才能进行安全操纵,确保船舶航行安全,也才能确保船员自身的安全。在此基础上,定期组织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守法意识,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2.建议组织编写船员适任培训纲要及考评标准和考试题库
  目前针对船员适任培训及考试和评估的配套教材缺乏,船员培训的针对性较差,考虑到船员文化素质较低,但却具有一定的实际操作能力,应重点突出对船舶避碰和实际操作的培训。
  3.加强船舶签证管理
  签证是船舶配员管理的一道重要关口,签证人员在办理船舶进出口签证时一定要严格把关,根据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对船舶提交的船员适任证书进行详细检查。一旦发现问题,停止办理船舶出口签证,发现配员不足,不能只是处罚与本港纠正,而应在签证簿上注明,下一港口必须重新核实人证是否相符, 再按此持续跟踪核实一段时间,以防船方发生欺骗行为。同时建议上级部门补充《船舶签证管理规则》,船舶签证时必须出具船员服务簿,以便对船员实际任职进行确认。
  4.进一步加大船舶现场监督检查的高压态势
  主管机关应安排充足的时间进行现场监督,改进检查船舶配员的方法,采取不定期检查、突击检查等办法。对于短途小型船舶,争取做到一船一查,发现问题,严格按处罚规定进行处罚教育,并要求在本港配齐合格船员, 否则禁止离港, 打消船舶的侥幸心理。
  5.强化对船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
  按照ISM规则的限定标准,严格市场准入制度,限制那些缺乏航海和船舶知识、只想在航运市场上捞钱、视船舶和人命安全为儿戏的经营者进入航运市场,从根本上达到净化航运市场、治理和整顿航运秩序的目的。
   (作者单位:淮安市地方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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