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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处理“加工贸易废料”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姚 刚

  加工贸易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都会产生“废料”,这些废料数量大、状态杂,部分企业由于不了解海关管理规定,容易疏忽对它的管理。有的企业未将“边角料、残次品”按照规格型号、包装方式、瑕疵情况和状态进行分类堆放;有的企业误将边角料和残次品混报为边角料,或将残次品直接申报为边角料;甚至还有企业因擅自内销“加工贸易废料”,被海关按照走私、违规进行处理。那么,针对这些“加工贸易废料”海关是怎么进行管理的?企业应该如何办理申报手续呢?
  
  分辨“加工贸易废料”
  
  通常,我们把加工贸易企业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碎料及下脚料和不良品等货物俗称为“加工贸易废料”。但是,在海关加工贸易管理规定中是按照加工贸易“边角料”和“残次品”来管理这些所谓的“加工贸易废料”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的有关规定,“边角料、残次品”用语的含义为:
  边角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海关核定的单位耗料量内(以下简称单耗)、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再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残次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严重缺陷或者达不到出口合同标准,无法复出口的制品(包括完成品和未完成品)。
  按照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边角料与残次品”的处理有内销补税、退运出口、放弃和销毁四种方式,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处理方式。其中,退运出口的这种处理方式海关管理比较简单,本文不做重点说明。
  
  内销要补税
  
  内销边角料
  商务主管部门免予审批,企业可直接报主管海关核准并办理内销有关手续。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适用的税率和审定的边角料价格计征税款,企业免征缓税利息
  另外,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属于发改委、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企业免于提交许可证件。
  内销残次品
  根据其对应的进口料件价值,按照如下规定办理:
  残次品所折料件金额占该加工贸易合同项下实际进口料件总额3%以内(含3%)、且总值在人民币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商务主管部门免予审批,企业直接报主管海关核准,由主管海关对残次品所折料件按照规定计征税款和税款缓税利息后予以核销。内销料件属于发改委、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企业免于提交许可证件。
  残次品所折料件金额占该加工贸易合同项下实际进口料件总额3%以上或者总值在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有关内销审批规定审批,海关凭商务主管部门批件对合同内销的全部残次品所折料件按照规定计征税款和缓税利息。残次品所折料件属于进口许可证件管理的,企业还须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进口许可证件。
  
  如何放弃
  
  需提交单证
  企业如欲放弃“加工贸易废料”,则需提供如下单证:
  企业放弃加工贸易货物的书面申请;
  企业申请放弃的加工贸易货物无法内销或退运的说明;
  企业申请放弃的加工贸易货物清单,应列明货物的品名、数量、重量、规格型号、包装方式、瑕疵情况和状态;
  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关于拟申请放弃的加工贸易货物的价值证明;
  企业申请放弃的加工贸易货物为残次品的,海关应收取有关单耗资料以及根据单耗折算的残次品所耗用的原进口料件清单;
  企业申请放弃来料加工货物的,海关应收取货物所有人的放弃声明;
  海关按规定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不予放弃的情形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加贸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不准予放弃,并告知企业按规定将有关货物做退运、征税内销、在海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监督下予以销毁或者进行其他妥善处理:
  企业申请放弃的加工贸易货物属于国家禁止进口、限制或自动许可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
  企业申请放弃的加工贸易货物属于对环境造成污染的;
  企业申请放弃的加工贸易货物属于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
  海关总署规定不准予放弃的其他情形。
  可重新受理的情形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能够补充完整有关材料或排除有关情形的,海关加贸部门可重新受理;否则告知企业按内销征税处理:
  企业申请放弃的加工贸易货物所属手册已经超过有效期或账册已经进入下一个核销周期的;
  企业申请放弃的加工贸易货物为成品、半成品、残次品或副产品,无法提供真实有效的单耗数据的;
  企业申请放弃的加工贸易货物未具体列明品名、数量、重量、规格型号、包装方式、瑕疵情况和状态的;
  企业申请放弃的加工贸易货物单单不符的;
  企业申请放弃的加工贸易货物未分类存放,海关无法核对的。
  
  如何销毁
  
  需进行销毁处理的加工贸易放弃货物(包括“加工贸易废料”),企业应自海关作出准予放弃之日起15日内完成全部放弃货物的销毁工作。
  企业应向海关提供销毁货物清单、销毁报告以及销毁过程的全程录像光盘。其中,需销毁的加工贸易放弃货物为原进口料件或成品的,企业应向海关提供经海关认可的销毁机构实施销毁的接收单据、销毁合同(或协议)和处置证明;同一手册项下或账册同一核销周期内,原进口料件或成品价值累计在1000美元以下的“加工贸易废料”,企业可自行处理,免于提交销毁机构销毁。
  
  放弃与销毁如何报关?
  
  放弃“加工贸易废料”的企业在完成放弃货物移交入库、销毁或经海关批准自行处理后5个工作日内,凭相关证明材料向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放弃货物的进口报关手续。
  加工贸易放弃货物报关适用监管方式代码:“0200”简称“料件放弃”,“0400”简称“成品放弃”。
  企业放弃半成品、残次品、副产品的,应按单耗折成料件,按“料件放弃”报关。
  企业放弃进口料件、半成品、残次品、副产品的,按照或折成原进口料件价格进行报关;放弃成品的,按照合同备案价格进行报关。
  企业放弃半成品、残次品、副产品的,应在报关单备注栏注明相关字样。
  企业放弃的加工贸易货物通过销毁处理的,应在报关单备注栏注明“销毁”字样;经批准由企业自行处理的,应在报关单备注栏注明“自行处理”字样。如:放弃半成品并销毁处理,应注明“半成品/销毁”。
  企业凭加工贸易放弃货物的报关单及相关材料办理该货物的核销手续。
  
  “边角料、残次品”审批管理不同
  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内销边角料,商务主管部门免予审批,企业直接报主管海关核准并办理内销有关手续。
  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内销残次品,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其对应的进口料件价值决定是否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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