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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工程建设监理质量的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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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人在长期的工程质量监理管理过程中发现有不少因素影响着工程建设监理质量的提高,经过不断的总结和周密分析,在本文详细提出来,供同行们进一步研究考证。
   关键词:工程;质量;因素
   1引言
   工程项目质量包含建筑实物质量和相应的工作质量,其中工作质量又包含诸如方案论证、调查设计等方面的社会工作质量及生产过程工作质量,虽然工程项目质量的好坏是各环节、各方面工作质量的综合反映,而不是单纯靠质量监督检查出来的,但工程监理的目的之一就是保证工程质量,其到位与否直接关乎着工程质量的高低,保证或提高工程监理质量对于我们的国计民生就显得尤为重要。但是应该看到,我国工程建设监理市场目前仍然处在初期阶段,工程监理的质量还不容乐观。
   2工程监理质量的内涵
   2.1工程监理质量的特性
   工程监理是一种高质量的服务,工程监理质量除满足上述服务质量的特性外,还应有如下几个方面的特性。
   2.1.1合法性
   工程监理的程序、企业资质、工作方法、工作报告等必须符合《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行业、地方与工程质量相关的法律、法规、条例、规定、规范、标准的规定。
   2.1.2公正性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理单位一方面要严格履行监理合同的各项义务,竭诚为业主服务。同时应当成为公正的第三方。也就是以公正的态度对待委托方和被监理方。特别是当业主和承包商发生利益冲突时,监理单位应站在第三方的立场上,公正解决和处理。
   2.1.3科学性
   建设监理单位是智力密集型组织,按国际惯例,社会建设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都必须是有相当学历,并有长期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验,精通技术与管理,通晓经济与法律,经权威机构考核合格并政府主管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证书。方能取得从业资格。因此。监理工程师是依靠科学知识和专业技术进行项目监理的技术人员。
   2.2工程监理质量指标的量化
   2.2.1法律法规的符合程度
   从工程监理的内涵可知,其活动的程序、方式、内容及收费等方面都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但不同的监理企业甚至同一个监理企业不同的监理工程都会有差异,因此,其法律法规的符合程度就必然显示其质量的高低。该指标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应由相应的政府部门进行考察、衡量和检验。
   2.2.2图纸的符合程度
   工程监理的依据除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及与业主签定的合同文本之外,还有业主提供的图纸,监理工程师们也是根据图纸进行相应的监理活动的,因此所监理工程对图纸的符合程度就完全可以作为工程监理的指标之一,该指标的验证可结合建筑工程的验收来进行。
   2.2.3建筑工程的质量指标
   虽然建筑工程的质量首先是建筑企业生产出来的,但监理的重点就是控制相应的工程质量,业主之所以委托相应的公司进行工程监理,也就是因为这一点,故建筑工程最终的质量也应该是工程监理质量的具体体现。
   2.2.4业主的满意程度
   监理是受项目业主的委托,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的礼会活动,业主就是工程监理的顾客,因此,满足业主的各项合法要求是工程监理质量的根本内容,也是工程监理企业获取效益、赢得信誉、树立形象的主要手段。这一指标应由工程监理企业户行测量和控制。
   3目前影响工程监理质量的几个主要因素
   在长期工程质量监理管理过程中,我发现制约工程监理质量的因素主要存在如下几个方面。
   3.1工程监理市场行为不规范
   由于当前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远未形成,地方保护、部门分割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甚至在某些部门和地方还愈演愈烈;在监理业务发包时,很多建设单位不是优先考虑监理单位的资质、人员的素质,而是以最低的监理取费作为选择的唯一标准:部分监理单位为了能得到监理业务。也互相压价,以致不少工程的监理取费标准仅有工程费的0.6~2.0%,甚至更低,远远低于国家标准;在工程监理业务的承揽方式上,还存在着转包监理业务、挂靠监理证照的现象:存在着业主私招乱雇现象,有的开发商,低价委托工程监理,监理公司象征性地委派几名监理人员到场监理。其实只履行验收签字的义务。于是出现中标的监理单位中有些不是真正独立的法人实体,它们尚处在母体的副业状态,既不独立核算,更不自负盈亏;有的挂着监理企业的牌子。有监理任务时就临时凑人员,没有监理任务时,就将人解散或转移,同时这些企业没有一点抗风险能力,无力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诸如此类的现象严重影响监理人员从事监理工作的事业心、责任心和积极性,使工程监理质量难以保证、监理作用也难以发挥出来。
   3.2监理取费偏低
   从总体上说,目前工程规模、施工周期、监理取费费率以及监理人员的素质,从理论上讲是协调的。但由于目前监理招标、监理业务的承揽一般实行最低价承包,加之市场行为不规范,低价抢标的不良竞争逾演逾烈,致使我国工程监理行业目前尚处于低标准取费的状况下,大多数监理企业只能困难重重地维持低水平运行。例如某道路工程,造价约1000万元,几家监理单位投标价都低于标准取费的50%,业主筛选的两家监理单位重新竞标,结果某监理单位以标准取费的30%中标。显而易见,监理取费偏低必然导致下列几方面的弊端:
   (1)监理企业难有积累、发展后劲不足。从目前情况看,绝大多数监理企业,甚至连企业规模较大、监理业务比较饱满、社会上有一定知名度的监理企业几年苦心经营下来的积累也少之又少。
   (2)监理人员待遇偏低
   这不仅影响监理队伍的素质和工作质量,同时也很难留住高素质人才,吸引不了高智能人才,使得工程监理企业很难成为真正的高智能、知识密集型企业。
   (3)监理企业服务不到位
   监理企业受资金所限,无力购置相应的现代化技术设备,工作效率不高;为控制成本支出,监理服务工作往往不能完全到位。
   (4)制约了监理行业的发展
   工程监理行业现虽已初具规模,但监理取费标准与国际相比明显偏低。束缚了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制约并延缓了监理行业与国际接轨的进程。
   (5)导致我国工程监理的总体实力较弱、行业整体素质难以提高。低价承揽业务很难创出高质量的成果,这些弊端的存在又制约着工程监理质量的提高。
   3.3监理队伍总体素质还不高
   目前,我国监理单位的性质,基本上都是股份制的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的组成,是股东与雇员的关系,除了股东和在该公司注册的监理工程师能相对稳定在一个单位里执业外,其他监理人员的流动性很大,有的工程一个施工周期,会调换多个监理人员。有的监理公司,名义上是外地知名“某某监理有限公司”。且资质等级都是甲级、乙级公司。但实际操作、运转的人员都是当地人士,一套班子多个牌子、“借鸡抱蛋”的情况较多。从而造成人员结构利索质、信息管理系统、组织结构、质量管理体系与国外“名牌”监理公司的较人差距,操作起来既不能运用技术手段进行质量检查。也不能运用经济手段和合同手段进行相应控制,最终难以发挥监理的作用、难以在现场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4监理与业主的关系不明
   监理与业主的关系,从理论讲,应该是委托与被委托方的合同关系并且不存在利益和厉害关系,但现在有很多监理公司与工程项目的建设方存在着“姻亲”关系,即有的工程监理企业是建设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有的虽然不是集团公司的一部分,但集团公司“某某经理”、“某某领导”却是该监理公司的大股东,实际上也被该“集团公司”控制着,这样的监理机构或企业类似或等同于建设单位的“工程部”,于是存在着“自己干活自己监理”的怪现象。不可能履行好监理职责、保证和提高监理质量。

   3.5监理职责混乱
   首先是监理企业内部的职责混乱,有的总监理工程师兼任很多项目的总监:有的工程项目空挂“监理”人员名字,只见其名,不见其人;有的监理单位没有确定相应工程监理的内容和程序,也没有规定或落实各级监理人员职责。于是不少监理项目工作不到位、监理责任难以落实。这样,一些建设工程该进行检查时无监理人员检查,该旁站监理时无旁站,甚至不清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就盲目签字。政府质监部门的人员到施工现场隐蔽抽检、巡查时,经常可以听到现场监理人员的回答:“施工单位还没有报验”;或在监理验收签字后。监督抽检发现并指出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的质量问题(如:KL纵筋的锚固长度严重不足:柱筋纵筋由多变少、直径由小变大、插筋的锚固长度减到短2/3等)时,现场监理人员经常会“如梦初醒”,或者“理直气壮”地“指导”施工人员“应如何如何”,或者会告诉你。他已经发现等等。这些关键部位、关键工序之所以出现质量问题。追究其责任主要应由施工方承担,但与监理人员旁站不到位或到位不到“点”也有着直接的关系。
   其次是监理企业外部的职责混乱。监理应该对什么承担责任,应该说建设部颁发的《工程监理合同(范本)》、《建筑法》以及相关法规均有界定,但有些业主代表对合同文件了解不够或者合同文件本身规定不清楚,还有些业主及施工单位对监理单位职责没有正确的认识,从而导致职责混乱。例如某工程,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施工人员操作不善漏振,混凝土出现蜂窝、麻面现象,业主公然在承包商面前指责监理单位监理力度不到位,而不追究施工单位;在某道路工程中,业主要求监理单位在签订监理合同时附加一条“若业主被上级领导批评一次,监理单位罚款一万元”,把监理单位当作是业主的替罪羊;监理工程师下发了停工令,施工单位对监理工程师的指令置若罔闻、拒不执行。但这种现象不扭转,对工程监理质量的保证十分不利。
   3.6业主不规范行为
   近年来,虽然国家出台了《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法律法规。使工程建设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但有些业主或因法制意识淡薄,或因对监理程序不熟悉,做出诸多不规范行为干扰工程监理活动,使得工程建设过程中一些“挥手”工程、政绩工程得以存在。例如,某工程,业主直接下指令,要求施工单位加快工程进度。欠科学进度安排不仅使监理工程师对合同工期不能良好控制,同时难以确保工程质量:在工程进度款方面,监理工程师无应有的计量、支付权,工程款直接由业主支付,甚至一些不该支付的中间支付款也是业主直接支付,监理工程师毫不知情。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已成为业主的资金分配,违背了合格工程计量的基本原则,使监理工程师无法对投资进行控制。
   4结语
   上述制约监理质量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们的监理法规体系还不严密,也反映了相应的监督管理体制还不够健全、制度不够完善、执法不够彻底,需要相关部门进一步落实实施,监理工作秩序才能走上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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