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征用中的农民安置问题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摘要:城市化是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活动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由农村向城市不断转移以及城市空间不断扩大的过程。而现在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导致了对土地越来越旺盛的需求,而土地中很大一部分来自农民的耕地,土地被征用的规模也在不断扩大。在农民失去土地这个赖以生存的生活资料的情况下,如何使农民失地而不失业,并且生活有保障就成为当今城市化进程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关键词:城市化耕地农民利益
征地工作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各项业务工作中的难点,失地农民的安置问题是困扰征地工作开展的难点。妥善安置土地征用后失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是目前我国进行征地制度改革的核心问题。长期以来,对失地农民采取的是一次性对失地农民主要采取的是一次性货币补偿的安置方式。计划经济时代,征地要安排就业;而市场经济条件下,就业不能再由政府靠行政手段给予安排。但当时给的征地费又花光了,怎么办?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对土地征用顾虑重重,从而抵制和排斥将身份由农民转变为居民。同时,由于存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公共利益”很难界定、征地程序不规范、补偿标准不一样,都给征地工作带来难度。
1 失地农民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城市化进程中的失地农民,是由于城市建设用地的需要,因耕地被占用而失去土地的农民。1987年至2001年。全国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共3395万亩、多数研究者估计、至少3400万农民因此完全失去或部分失去土地。如某考虑违规占用耕地,目前失地或部分失地农民的数量可能高达4000-5000 万人。按照城镇化率每增加1%,就需要占用耕地190万亩、需要安置农民266万人计算。到2020年,中国的城镇化率如果达到60%,届时将会新增加4260万失地农民【1】。可见,如何妥善安置如此庞大数量的失地农民将会直接影响我国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探讨失地农民的安置问题就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2 失地农民安置过程中的主要问题
2.1 征地补偿费用低或拖欠现象严重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共有三个部分组成:(1)土地补偿费,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2)安置补助费,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今4-6倍; (3)被征用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这种货币补偿方式是一次性的,并且只针对被征用地原有用途进行补偿,与其未来用途和市场价格脱节,难以解决农民的长远生计问题。从各地实际执行的情况看,补偿标准多数在每亩耕地2万元左右,与征地后的高出让费反差很大。
2.2 失地农民生活没有保障而且生活水平明显下降
货币一次性补偿虽然周期短, 速度快, 但标准很低, 远远满足不了失地农民后期的生活及养老, 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日渐凸现。对农民而言, 土地承载着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双重功能。一旦土地被征用, 他们的养老保障便成了后顾之忧。而安置补助费用远远不能取代以往土地所具有的“最后保障”的社会功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有限的资金很难为失地农民再造一个可持续生计, 养老保障成了失地农民普遍担心的问题。在土地被征之后, 他们的生活一切都城市化了, 生活的绝对成本在增加, 造成他们的生活水平下降。仅仅依靠有限的土地补偿金过日子, 生活会越来越困难。
2.3 失地农民就业难
失地农民向非农就业转移中,由于他们年龄偏大、文化素质不高以及缺乏非农劳动技能,所以失地农民在激烈的就业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再加上农村就业信息服务渠道不畅等因素,严重制约了失地农民向二、三产业的转移。以北京为例到2001年,近郊城乡结合部地区因土地被征占共有“农转非”人员20.5万人,其中共有11.4万劳动力,获得就业安置的人数为5.3万人,仅占46%,真余的都是自谋出路,即使已获得招工安置的失地农民也可能成为单位精简的首批对象。
3 针对失地农民安置问题所提出的建议
3.1改革现有的征地制度, 足额支付补偿金
征地补偿费即便不能做到对失地损失的“全额赔偿”,至少应保证及时足额支付置换农民原有资产的费用。基于现行法律规定的征地补偿费严重偏低的实际, 未来的征地补偿标准应在现有的基础上着重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土地的潜在收益和利用价值、土地对农民承担的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的双重功能、以及土地市场的供需状况。
征地补偿金作为农民失地后原有资产置换的费用,在解决失地农民生活燃眉之急和重建新的生计系统方面起着关键性作用。因此制定一个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是落实可持续生计政策的一个重要步骤。合理的补偿机制应以提高或恢复失地农民的收人和生活水平为目标。
3.2 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机制
尽快把失地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实现与城镇社保的对接。对于失地农民来说,要获得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探险待遇。就要上缴一定的费用,这些费用从征地补偿金中一次性支付。需要说明的是,失地农民在城市非农部门就业的时候,“个人账户”部分应由失地农民和雇主共同建立,以使农民获得更高层次的保险待遇。把失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中,需要一定的资金支待,各国的通常做法是建立社会保障金。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主要可来源于一定比例的政府财政拨款、政府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土地储备增值收益以及全国社会探障基金投资的收益、社会各界捐献、国有资产变现等。
3.3 增加失地农民的就业机会
首先,政府应在征地就业安置中,努力开发一些公益性岗位给失地农民,规定用工企业把合适岗位优先安排给失地农民;其次,政府要积极引导失地农民自谋出路,引导和教育失地农民转变观念,鼓励失地农民积极主动地参与市场化就业、扶持返乡自主创业等灵活的就业形式。
4 结语
总之, 对失地农民问题, 只要各级政府、征用地单位和失地农民本身能够三管齐下, 采取积极有效的综合措施, 相信这一社会问题会得到更好解决, 失地农民的生计问题会获得更好的保障。
参考文献:
[1] 王明珠,江竞.我国失地农民安置问题[A].城市发展研究 15卷,2008年第2期.
[2] 廖小军.中国失地农民研究[M] .北京: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190- 192.
[3]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讲座,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7(7).
[4] 吴瑞君,吴绍中,等.城市化进程中离土农民的安置和保障问题研究[J] .社会科学, 2004,( 4).
[5] 张时飞,刘从龙.让失地农民的生计可持续.2005: 社会蓝皮书[M].北京: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2/view-57634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