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用电检查存在的现状及反窃电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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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电力市场的进一步完善,我国电力企业将逐步与国际接轨,电力行业的管理将发生根本性变化。文章结合用电检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违章用电、窃电现状进行了较全面的分析,提出应正确运用法律武器,依法进行用电检查,严厉查处违章用电和窃电行为。
关键词:违章用电;反窃电;用电检查
0 前言
随着电力体制改革深入开展,供电企业代行管理职能和权力逐步消失, 一些违章用电、窃电分子的“法律意识”也明显提高,虽然他们违了法,但他们善于抓住供电企业在工作中的某些不足和弱点,运用法律手段,使自己逃避应有的惩罚,使得用电检查专业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及时适应变化并调整工作方法是摆在供电企业面前的重要问题。为此,研究分析违章、窃电用户目前的状况,正确运用法律武器依法进行用电检查工作,严厉查处违章用电和窃电行为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用电检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中国的电力事业尤其经过20年的发展,无论在电源建设电网建设和用电客户的增长上,都向前迈了一大步。在长期电力紧缺条件下形成的计划经济时代的用电管理思想根深蒂固的留在部分用电检查人员心中,他们在解放思想、深化改革、转变观念的意识上明显落后。随着改革的深入,各种私营企业、股份合资企业和租赁承包企业的出现,受利益的驱使,各式各样的违章用电和窃电行为相继出现。
1.1用电检查工作中的程序问题
在日常的用电检查工作中,检查人员对用户违章用电和窃电事实的判定是较为准确的,但往往会忽略执行程序的合法性。在供电企业败诉的许多案例中,有很大部分是由于工作程序不合法造成的;个别特例是在案性的处理、执行过程中供电企业严重越位或严重违规引发新的供用电纠纷,电力企业由原告变为被告,最终导致败诉的尴尬局面。因此,在进行用户违章用电和窃电行为查处的过程中,用电检查的工作程序和问题的处理程序与窃电的真实性一样重要,供电企业要从那些因程序不对而败诉的案例中吸取教训,避免类似事件重演。
1.2电力法律法规可操作性差
在电力部未撤消以前,供电企业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是企业,具有企业的一切特性;另一方面,又代表国家行使电力管理职能,协调和处理电力供应与使用中发生用电纠纷,具有管理特性。随着电力管理职能的移交,电力企业已真正成为一个企业,同其它企业回到同一个起跑线,具有平等的法律主体。所以,电力企业的一切面貌和表现方式只能以企业的形式表现出来,否则就是越位,甚至会造成严重的法律后果。这在电力纠纷案例中尤为明显。由于目前的《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有很高的法律效力,但缺乏可操作性,而原电力部代表电力管理部门出台的行业规章可操作性强,但法律效力又不高的特点,使得供用电纠纷在司法处理上,供电企业较为被动。
1.3供电企业同公安机关联合办案的问题
目前,全国性的公安机关同供电企业联合打击窃电的格局已经形成,这将更有力的打击窃电势力,为电力供应与使用创造更健康的环境。但要注意的是,联合行动实质上是由三个主体组成的:一个是公安机关,另一个是电力管理部门(一般缺位)和供电企业。但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除了从民事侵权赔偿的角度按照《供电营业规则》追究民事责任外,在行政处罚方面,有两个执法主体,一个是公安机关,一个是电力管理部门。一个窃电案件,即可能触犯《社会治安管理条例》,又可能触犯电力管理行政规章,是依照《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和《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来处理,还是按照《社会治安管理条例》来处理,值得研究。
2 违章用电、窃电现状
2.1 各地窃电案值直线攀升
前几年,违章用电和窃电的主体主要由部分居民住户、个体企业和高耗能企业组成,其行动方式主要以孤军作战为主;近年来,受利益的驱驶,窃电如传染病一样,不断蔓延至城市、乡村的每一个角落,除原来的主体外,部分美容美发、餐饮、洗浴中心、娱乐场所、集体企业、租赁承包企业、以及个别国营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也加入窃电行列,使电力企业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据不完全统计,每年因窃电损失的电量有数十亿千瓦时之多;更具特色的是部分农村电工、企业电工乃至供电企业的职工加入其中,他们扮演了技术传递和信息传递的角色,使窃电方式从单兵作战发展到有组织、有预谋的群体作战;这样一来,窃电主体点多、面广、线长,窃电案值直线攀升,防不胜防。
2.2 窃电者受到打击的力度明显不够
一般来讲,窃电者(个别除外)均有不同程度的社会关系和背景,有的与黑社会势力有染;有的与地方政府官员有密切的关系;有的与乡村电工、电力企业职工内外勾结。因此,窃电者往往气焰嚣张,态度蛮横。为防止窃电行为被抓获,除对大门加锁作为第一道防线外,在厂区内放养狼狗充当第二道防线和报警哨兵,除此之外,门卫室还有人值班并有信号专线及时通知配电室人员破坏窃电现场,从而逃避被抓获。更有甚者拒绝接受检查,并对用电检查人员和公安机关联合办案人员大打出手,公然暴力抗法,严重威胁着办案人员的安全。
从另一方面看,电能商品有别于其它商品,由于它的生产、运输和销售是同时完成的,所以电能被盗不同于其它商品被盗,有其独特的特点:①是窃电现场不会对周围建筑设施造成损坏,几乎可以完全销毁现场,不留下一点痕迹;②窃电工具小巧,易隐蔽,不容易被外人发现;③盗窃的电能不需要运输、储藏和销赃,窃电瞬间便完成销赃;④即使窃电者被现场抓获,也不能做到人赃并获,作为被盗电能的主人的电力企业也不可能马上知道被盗电能的多少,只能通过调查询问和收集有关资料后确定。介于以上特点,在证据的取证问题和证据的可性度问题上给司法机关办案带来一定的难度。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在证据的采用方面享有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在办案过程中,难免受各种关系和因素的影响(尤其是受偏向弱势群体和办案责任追究制的影响),供电企业千心万苦得来的证据被轻易否决;这样一来,一方面供电企业的巨额损失不能追回;另一方面窃电者没有得到应有的制裁;更重要的是给全社会的电力供应与使用环境造成极坏的负面影响。
2.3 窃电技术发生了质的飞跃
从全国各地查获的窃电作案手段上看,窃电方式以由较原始的窃电方式(如私拉乱接无表用电、绕越电能表用电、私自开启电表接线盒封印和电表大盖封印用电和损坏电能表以及计量互感器用电等)已发展到现代化高科技术含量的智能型窃电方式,如使用倒表器窃电、使用移相方式窃电、使用有线远方控制和无线遥控方式窃电等。由于高科技含量的引入,利用电能表的物理原理,通过改变电流、电压、相位和安装接线等四个方面的参数,分别采取断流和欠流、失压和欠压以及通过移相和改变接线等方式,达到使电表转慢、停转和反转的窃电目的。此类窃电非常隐蔽,一般难以发现。另外,从另一方面看,窃电技术的研究和窃电产品的开发日趋专业化,社会上已出现了窃电技术研究机构和窃电产品的生产厂家,加上窃电者的运用,基本上形成了科研技术、产供销一条龙服务。
3打击窃电的策略方针
3.1打击窃电需要大力宣传
要使窃电势态受到最有力的打击,一方面要有强大的反窃电队伍真抓实干,另一方面必须有新闻媒体的正面宣传,向人民群众广泛宣传窃电的社会危署性,激励人民群众的反窃电热情,使窃电者处于人民群众的监视之中;另一方面利用新闻媒体对大案要案进行报道,弘扬正气,使部分窃电者警醒,在社会上形成强大的威慑力;这样,反窃电工作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2打击窃电必须坚持防范和查处相结合的原则
因电网遍布城市、农村的每一个角落,深入到每个企业和百姓家庭,因而,窃电具有点多、面广、防不胜防等特点,尽管在打击窃电中付出了艰辛的努力,取得了较大的成绩,所抓获的窃电也只占到总窃电的10%一30%左右,更多的窃电者还未被抓获。换一个角度看,与其敞开大门让窃电者开始行窃后去抓它,不如关好大门不让窃电者入室,所以提高计量装置的防窃电能力,关好电的大门,是最基础、最积极,也是有效的防窃电手段。
3.3打击窃电应掌握全面的法律知识
打击窃电管理的今天,作为合格的用电管理人员,仅仅知道和熟悉截电力法》、截电力供应与使用管理条例》以及行业有关管理办法是不够的,还要加强洲宪法》、城民法通贝{l ;).城刑法》、<合同法》、<社会治安管理条例》以及地方政府出台的反窃电管理办法和公、检、法出台的有关打击窃电和盗窃电力设施的文件精神,作到深刻理解并能正确灵活运用,避免并逐步杜绝工作违法行为的发生。
4 提高用电检查效率的具体措施
4.1建立线损分析制度,缩小用电检查范围
根据每月公用变压器的线损报表分析,若发现该台公用变的线损突增,便把这台公用变的供电范围列为用电检查范围,并重点检查该台公用变范围内用电量突减的异常用户清单,做到用电检查范围缩小,目标明确,这样的用电检查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4.2建立重点检查机制,提高用电检查的针对性
根据私人企业、酒楼、宾馆、发廓等的专用变、三相、单相用户,由于涉及私人利益和经营成本,且用电负荷比较大的关系,故驱使这些用户冒险违章窃电的可能性比较大。因此,应把这些私人企业、私人承包商业用户列为日常用电检查的重点对象,每月注意这些用户的用电量,并定期和不定期地抽查这些用户的用电情况。在这几年查处的窃电户中,这些用户私人企业,私人承包商业所占的比例是比较大的。
4.3建立举报奖励机制,拓宽违章信息来源
供电企业通过制定窃电举报奖励办法,提高广大群众和全局干部职工举报违章窃电的积极性,并按规兑现承诺的奖励,这样使用电检查人员扩大了追查用户违章窃电的线索,也在社会上形成群策群力、同抓共管的防窃电的局面,减小用户的窃电时间。
4.4运用现场巡查,提高用电检查的快速准确性
在城镇成千上万居民用电户的日常现场用电巡查工作中,如果我们毫无目标,满街整巷的每个用户都进行逐一检查,光靠几个用电检查人员的力量,检查的速度和效果是可想而知的―――“瞎猫抓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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