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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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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为进一步加强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建设程序,提高工程建设质量,降低工程造价、缩短建设工期,确保质量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施工安全。现结合我区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管理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关键词: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总则
   1、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将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监理制,审计制、支付会签制、项目管理廉洁制。
   2、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应始终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严把工程质量关,合理处理质量与进度、质量与效益的关系,树立“污水处理工程建设项目”品牌工程意识。
   3、污水处理理工程建设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工程建设前期准备工作;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招投标制度;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制度;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制度;污水处理工程审计制度;污水处理工程付款审批制;基建工作人员廉洁制度。
  一、 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前期准备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立项、(二)、规划红线:(三)、选址意见书:(四)、委托初步设计:(五)、组织初步设计和设计方案评审:(六)、委托施工图设计并组织评审:(七)、办理规划许可证、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严格按基建程序办理前期相关手续。
  二、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招投标制
  (一)招标范围、招标方式:
   1、凡由江苏大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实施的污水处理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建设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必须依法进入招投标有形市场进行招标。
   2、工程建设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下的由江苏大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自行组织招标、竟争性谈判和询价等方式实施。(招标程序详见该章第八节)。
   3、如确实有特殊情况的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由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可以简化招标程序,缩短招标时间,但仍然需进入有形市场进行招标。
  (二)招标代理
   1、进入有形市场建设项目的招标,原则上均应委托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人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约定收取代理费的标准。
  (三)编制招标文件
   1、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1)、投标邀请书(2)、投标人须知
  (3)、合同主要条款(4)、投标文件格式(5)、提供工程量清单
  (6)、技术条款(7)、设计图纸(8)、评标标准和办法
   2、污水处理工程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函:招标文件中明确所有污水处理工程的投标保证金为不低于投标总价的5%,且必须从投标单位基本银行帐户汇出,不得以现金方式交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价的10%。每个中标单位并且必须交纳为中标价2%的廉政保证金。
   3、污水处理工程评标评定办法:对于污水处理管道工程宜采用以经评审的最低价法,对于技术上有特殊要求的污水处理工程,可以采用综合评价法,综合评价法的评分因素及分值按省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4、相关取费费率标准:施工单位投标取费费率按相关标准计取,如费率计取由限值范围的,一律按低限取费。
   5、由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须由江苏大禹水务有限公司指定的相关人员流转后由总经理审批认可后才能发放招标文件。
  (四)投标
   1、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得少于三个,如少于三个则必须重新招标,而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可进入竟争性谈判确定,比价采购。
  (五)开标、评标、定标
   1、开标、评标由招标人委托的代理机构组织进行,进行公开开标、评标和定标。
  (六)由江苏大禹公司组织的内部邀请招标
   具体实施细则如下:(1)成立招标管理领导小组:其人员必须有区水务局纪检监督人员一名,其它人员由江苏大禹水务有限公司分管领导、技术总工程师、工程部或设备部等人员组成,招标工作小组人数不得少于五人。2)邀请投标单位数量:,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施工能力、资信良好的施工单位或供货商发出投标邀请书。(3)工程建设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下的污水处理工程由招标工作小组集体讨论并形成书面意见报主要领导签字同意也可直接发包,也可采用内部邀请招标。(4)施工单位或供货商的资格审查与择优机制
   1、施工单位(供货商)的选择实行淘汰机制。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施工单位(供货商)定期进行质量跟踪和复评,如发现施工单位(供货商)在所负责的项目过程中出现质量不合格或发生安全事故,在以后的施工(供货)中将严禁该施工单位(供货商)参与,还要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2、每年年底将对通过内部邀请招标的施工单位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将二年内不得参与内部邀请招标。
  
  三、 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制
  (一)、签订合同范围:所有污水处理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签订合同(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供货合同,廉政建设合同),合同应公开化,规范化。
  (二)、合同管理:大禹公司工程部和综合部负责所有合同的归口存档管理,合同内容的起草、谈判、修改均由负责该项业务的公司经办部门与有关单位洽谈。
  (三)合同的组成:组成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条件、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和中标的投标文件等一系列内容。
  (四)合同签订时效:
   通过公司内部招投标的建设项目,中标单位确定后五日内与公司签订相关合同。
  (五)合同会签制:所有合同实行会签制度,由法人代表签字生效。单项合同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由公司总经理签字盖章生效,单项合同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公司分管领导签字并盖章生效,通过招标的合同需由鉴证机构签字盖章后生效。
  四、 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施工监督管理制
   实行招标制的污水处理工程均实现工程建设监理制。
   (一)、监理职责
   1、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和专题报告,根据各时段工程进度编写工程量清单和资金预算申报表,每月工程量完成申报表,并按时向建设单位工程部报送。
   2、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认真做好分项工程验收和隐蔽验收。并严格检查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及质量证明材料,并做好各种材料的二次送检工作,合格时予以确认。
   3、监理员应认真履行监理员职责,并做好监理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
   4、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过程,监理人应实施旁站管理。对施工全过程开展跟班监督。旁站管理方案应在施工前2天送达项目工程部和施工承包人各一份。
   (二)、甲方现场代表职责
   1、工程开工前,工程部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进行图纸会审、技术交底工作,进行交桩工作,各施工单位必须进行复测,并经监理工程师复核报工程部备查。
   2、甲方代表每天亲自到施工现场,认真巡查监督工作,并做好有关记录 。
   3、对于出现的的工程质量问题,由工程部、施工单位、监理方互相配合,做好记录,督促整改,必要时召开专题质量分析会,综合分析问题,研究解决办法。
   4、工程部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跟踪审计等单位代表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5、工程部现场代表负责签证计量工作。
   (三)、材料管理工作   1、凡由公司组织购买的材料设备,按下列程序执行:(1)由设备材料部拿出初步购买方案,报分管副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实施,重要材料设备必要时须经总经理审批决定。(2)材料进入工程现场时,设备材料部管理人员应进行严格验收,确保规格品种与合同一致,数量正确,质量标准符合要求,并分品种登记台帐。
   2、凡由施工单位采购的材料均应按下列要求执行:(1)、为保证工程质量,各承包人和监理人员应严把材料(含成品、半成品的材料)质量关,坚决杜绝不合格材料进场。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必须具备二证,即产品出厂合格证和材料二次检测报告。(2)、进入现场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复验。钢筋、混凝土等试件应送有资质的检测中心检验,混凝土试块还应送检测中心养护,混凝土试块需由甲方现场代表和总监随机抽样做好后当场送检。(3)、为保证混凝土强度质量,污水处理厂和提升泵站要求使用商品泵送混凝土。(4)、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材料(如防水材料、水卫电器主要配件),应事先书面报告建设单位确认后方可采购。否则,视承包人违约。(5)、严把材料价格关,由施工单位临时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价格由公司现场代表报分管领导核定后方能生效。
   (四)、工程计量签证工作
   1、施工所有项目均采用工程计量签证,由甲方现场代表、监理、跟踪审计、乙方四方签证计量。
   2、计量签证不能重复签证(既在竣工图中体现又在签证单上签证),发现重复签证,对签证人员(建设单位现场施工管理人员、施工方、监理方)按签证数量计算的金额处以三倍罚款。情节严重移交司法机关以法处理。
   3、涉及土石方开挖和回填的计量,污水处理工程的管道土方开挖放坡原则规定不得超过如下标准:挖土深度≤3m为1:0.2;3m <挖土深度≤5m为1:0.3;挖土深度>5m为1:0.5,特殊土质除外。
   5、工程量签证计量,由承包人提前2天通知公司工程部和监理人,公司工程部将会同有关人员到现场计量,并在签证单上签字
   6、签证计量工作应及时进行,工程计量不能超过一星期,超期则公司工程部和监理人员可拒签。
   7、工程量减少的项目与工程量增加的项目同标准计量。
   (五)、工程设计变更工作
   由公司工程部会同设计人员对项目进行论证,涉及的变更金额小于1万元的由现场代表签字认可,1万元与5万元之间由现场代表、工程负责人会签,5万元以上需报请经理办公会研究,经总经理签字确定。
   (六)、工程进度和投资控制管理 1、依据招标文件、合同、己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和有关规范要求,及时审查批准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工程进度计划方案。
   2、认真核定工程量,并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日期,及时支付工程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
   4、核定并签发施工中发生的临时计时工日。
   5、如遇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或其它可能延误施工工期的情况,要及时通知承包人,以免延误工期。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减的结算方法为参照原招投标的价格执行,如原招投标中没有相同或类似价格的,按当时施工期的供应价并按投标时下浮相同比例按实结算。
   (七)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 1、监督检查施工质量的内容主要有:
   (1)施工单位质量检测人员及设备是否到位,质量自检系统是否完备。
   (2)监理单位的监理人员是否到位。
   (3)各道工序的施工质量是否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
   (4)施工过程中现场取样(公司工程部现场代表必须在场并签字)。
   (5)及时处理质量缺陷,避免出现重大质量事故。
   (6)进行分部工程和隐蔽工程的中间质量检验。
   (7)组织竣工验收。 2、监督施工单位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具体参见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若干规定》的通知,详见附后),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检查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3、随时检查施工单位工地文明施工情况。
   4、严格执行标准、规范、认真负责、公道、公平、公正开展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在处理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中,对被监督方要一视同仁,不偏袒、不刁难,秉公办事。
   (八)工程竣工验收与资料管理
   1、工程验收准备工作:施工单位应完成收尾工程、竣工验收的资料准备、竣工项目自检自验工作。
   2、竣工验收标准:污水处理工程应严格遵守《给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97)。
   3、工程竣工验收内容:一是资料验收,施工单位应按合同要求提供全套竣工验收所必须的资料,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同意。二是实物验收。实物验收包括建筑工程验收、安装工程验收和特殊工程验收3部分内容。
   4、工程竣工资料的移交:工程竣工资料由公司工程部负责审核,对本工程涉及的文件、图像、设计图纸、施工签证、中间验收、竣工图等各项资料进行收集、汇总、存档(对于管网竣工图应有GPS坐标图)。
  
   (九)工程结算审计管理制度    (1)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60天内将竣工资料及工程结算资料送交建设单位。
     (2)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后10天内,由该项目工程技术人员对工程中的所有变更及签证进行汇总、归档,作为决算依据。
     (3)经相关人员初审完毕,报区审计局或财政局指派的审计单位进行工程审计。 
    (4)审计报告定稿前,根据有关合同及工程审记会议纪要将工程审计情况向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汇报,领导在工程审记会议纪要上签字认可后才能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5)送审价超出审定价5%以上的审计费用中核减额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在支付工程款时进行扣除。
  (6)公司可随机抽样10%-20%的工程结算资料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事务所进行复审,如终审价差异超出5%,则采取通报和禁入市场方式对跟踪审计单位进行考核和监督。
   (十)工程付款审批制
   (1)、凡污水处理工程建设项目付款均须采用审批制。工程经办人员和财务人员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填写付款专用申请表,专用表需有经办人员和工程现场代表,项目负责人、财务总监、分管领导逐一签字后再报总经理审批,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方可拨付。工程结算时,付款专用申请表后需附工程审定单,工程合同等作为附件,报公司财务存档。
   (2)、公司工程经办人员根据总经理审批意见,由施工单位或供货商提供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正式发票,施工单位或供货商提供发票数额与每次审批付款数额相一致。
   (3)、工程经办人员填写付款专用申请表的金额、时间,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执行。
   (4)、以上付款审批程序只能由公司内部经办人员流转,不准施工单位和供货商外来人员进行流转。
  
   (十一)基建工作人员廉政制度   (1)基建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党纪、政纪和有关法规,自重、自省、自警、自律,光明磊落、廉洁奉公。在签订工程合同时,同时签订工程廉政合同。
   (2)在基建业务洽谈中,坚持决策者不接待,接待者不决策和重大项目集体讨论决定的原则。
   (3)在业务交往中,拒绝有关厂商或施工单位所赠礼品、礼金等。
   (4)严禁以权谋私,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和亲朋装修住房;不得以个人名义向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厂商借款、借物等,一经发现,一律除名。
  (5)因过年或故意造成公司一次性损失超过3万元的员工,作除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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