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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边沁和密尔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杨晨

  【摘要】作为法律法律功利主义的代表性原则“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盛起于边沁,其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作为其功利主义的目的和终结。随后,密尔在边沁古典功利主义的语境的基础上,将功利主义人性化,同样提出功利主义即最大幸福原则当做道德基础的信条主张,但是与边沁不同的是,密尔的“最大多数的人的最大幸福”不是边沁式的可计算的机械化的幸福,密尔式的幸福是人性化的幸福,是质量化的真正的人的幸福。
  【关键词】边沁;密尔;最大幸福
  一、边沁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1.快乐和痛苦的主宰。在边沁那里,每个人都生活在能够引起快乐或痛苦的社群环境中,社群中的每个人都关注快乐,都趋乐避苦,追求幸福和逃避祸害是人生的目的,“自然把人类置于两种主宰即痛苦和快乐的统治之下。只有它们能够指出我们应当做什么,而且决定我们应该做什么。一方面是是非标准,另一方面是因果关系链,这两者都被系在痛苦和快乐的宝座上。”我们之所以服从法律,是当人们服从法律时,人们可以确保自己在一个稳定的社会秩序中,人身财产安全可得到保障,快乐幸福是可欲且可能的,社会整体的快乐总量可得以增加,幸福可达至最大化;而不遵守法律,量的积累带来的社会秩序的混乱。
  2.快乐和痛苦的可计算性。边沁将其讨论的痛苦和快乐分成单元或者是他自己所称的块,每一单元或块的量是相等的,它们的价值与下列因素有关:(1)一个快乐的强弱;(2)持续性;(3)确定性;(4)远近性;(5)繁殖性;(6)纯洁性;(7)广延性。从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可能的和必要的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可计算性,边沁将功利主义的快乐幸福与当时迅猛发展的科技连在一起,准确的说是与数学计算紧密相连,着重建构最大幸福的数量、可计算性,以此维持功利主义的大厦。
  二、密尔的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
  密尔的幸福是人性的幸福,是精神上的高质量的幸福。在相信人们可以得到幸福的信念之下,能够为别人作出自我牺牲的行为,都是值得赞美的。在密尔看来,功利主义所主张的幸福,并非单个人的幸福,而是一切与该行为有关的人的全体的幸福。
  1.最大幸福是可欲的。“从经验的角度看,人们事实上是欲望幸福的,人的天性就是如此,因而,幸福就是可欲的,是作为一种目的而为人所欲望的”。作为人生目的的密尔式幸福不是抽象的幸福,是具体实在可得的幸福。“幸福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而是一个具体的整体;音乐、健康等就是这个整体的某些部分”。这些实实在在的幸福不论是粗浅如对金钱的执着,还是深邃如对德性的孜孜不倦的追求,对每个个体而言都是可见且可欲的。
  2.普遍幸福是可欲的。普遍的、公共的幸福之可欲是以“各人在相信他自己的幸福可以得到的范围内欲望自己幸福这个理由”为基础的,这是一个基本的事实。人的本性之中,除了利己性,还有利他性。利己性促使人们追求最大幸福,而利他性是人们在关注自身利益的同时注重维护他人的利益,普遍幸福则为可能。当人们有了共同的利益和共同的目标之后,人们会想到去为善,去实现自己的、他人的幸福。思想和情感最终形成内在动力指导人们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作为自己的实践道德。
  3.幸福与个性自由发展。“凡在不以人自己的性格却以他人的传统或习俗为行为准则的地方那里就缺少着人类幸福的主要因素之一,而所缺少的这个因素同时也是个人进步和社会进步中一个颇为主要的因素”。在密尔看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与个性自由密不可分。个性自由的发挥与幸福程度的深浅密切相关。只有当个体充分自由,个性自由得到充分保障后,个体追求幸福才有可能性,同时个性的自由发展也是最大幸福的源泉。最大幸福的表征之一也是个体的个性自由,“个性的自由发展是幸福的首要的基本的要素之一,它不仅是与文明、教导、教育、文化相协调的要素,而且它自身也是所有这些事物的必要组成部分和条件;则将不存在自由可能被低估的危险。”
  三、密尔对边沁的超越
  1.幸福从庸俗到高雅积极。在边沁那里,“图钉与诗一样好”,幸福只是可计算的机械式的幸福,是自由资本主义影响下的消极的个人主义幸福。密尔式的幸福挣脱了数量上的庸俗的牢笼,主张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不是数量上的,而是质量上的。密尔反复称“当一个没有得到满足的人好过当一头心满意足的猪”,“宁愿做没有得到满足的苏格拉底,也不愿做一个心满意足的傻瓜。”幸福不是简单的数量的计算,幸福是一个整体,一个由不同的质组成的整体。禀性低的人追求低层次的幸福,禀性高的人追求高层次的幸福,更多的是精神上的幸福,是一种心灵上的体验,是灵魂的慰藉和满足,即真正意义上的人的幸福。
  2.幸福更看重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尽管边沁也强调社会整体利益,但在边沁强调社会全体利益的背后,是个人利益的横行;个人利益是社会整体利益的基础,个人利益是唯一现实的利益,社会利益只不过是个人利益简单相加的总和。密尔式的功利主义的“最大幸福原则”则是真正追求绝大多数人的幸福,而不单纯只是个人幸福。在密尔看来,“功利主义所认为行为上是非标准的幸福并不是行为者一己的幸福,乃是一切与这行为有关的人的幸福”。甚至当个人幸福与社会幸福发生矛盾时,应以社会幸福为重;必要时不惜牺牲个人幸福,只要这种牺牲是有价值的,是能增加整个社会的幸福的。那些不能够增加幸福总量或没有增加这个总量的趋势的牺牲,在功用主义道德观看来都是徒劳。
  3.个性自由――对幸福的补充。密尔在继承边沁功利主义同时,对功利主义进行扩充――主张个性自由。将个性自由连入功利主义大厦,幸福更加丰盈。人之所以幸福是因为人有自由的意志,有表达的自由,有不伤害他人范围内的一切行为的自由,当然,个性自由不是没有界限的,一方面,个人的自由必须约制在这样一个界限上――就是必须不使自己成为他人的妨碍,即个人的自由在不妨碍他人的基础上是没有异议的;另外,个人的自由和行为不能影响到社会的整体利益,在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人自由冲突之时,密尔更倾向于合理的节制个人自由以保存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出生于自由资本主义上升时期的边沁,为了支持他的社会改革主张,推进自由资本主义的发展,为社会进步的正义寻找一个标准,边沁构建了功利主义,即人类快乐与痛苦的律令的统治。作为边沁好朋友儿子同时又是奥斯丁学生的约翰・密尔在其著名的论文《功利主义》试图为功利主义辩护,并以功利的定义为起点。但是在扩展这一理论的过程中,密尔对边沁式的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即快乐主义进行了修正,对快乐进行划分,以达至“幸福”最为最终的目的。可以说,密尔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边沁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质变,是边沁的快乐主义的更高形态――密尔式幸福主义。
  密尔站在边沁的肩膀上重塑了功利主义大厦,让幸福从消极飞跃至积极高雅,从实质的一人幸福上升至整体的最大幸福,但也是密尔,摧毁了边沁的纯粹数量的功利主义智识大厦,离弃了数量计算的功利主义,不能再对快乐痛苦进行精确的计算,幸福不再如天平中物品一样可精确到克或千克,尽管幸福陷入了模糊的境地,但是现代人密尔将探讨转入了另一更深层次的领域中-怎样才能实现人类的真正的幸福和繁荣。或许正是这种使命感,造就了两个密尔。
  参考文献
  [1]莫里森.《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武汉大学出版社
  [2]牛京辉.《从快乐主义到幸福主义――J.S.密尔对边沁功用主义的修正》.《湖南社会科学》.2002(6)
  [3](英)约翰・密尔.《功用主义》[M].北京:商务印书馆,1957
  [4](英)约翰・密尔.《论自由》[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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