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施工企业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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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岳卉媛
作者简介:岳卉媛(1982-),女,黑龙江哈尔滨人,研究方向:财务管理工作。
摘要:税收筹划师指纳税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经济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充分利用税法的优惠和差别待遇,以减轻税负,达到整体税后利润最大化。税务机关对施工企业的税收征管有别于其他行业,对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偶独特的特点。根据实际工作经验,对施工企业主要税种的税收筹划的空间和做法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经济活动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1)05-0209-02
1 所在企业的简要情况
具有国家建设部核定的桥梁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壹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等施工资质,可承担各类型铁路、公路、市政桥梁工程、码头港口工程、给排水工程、高层建筑、深水泵站、电塔等工程施工、钢结构工程、混凝土预制构件、预应力工程、工程测量、房产测绘等经营项目。是国家二级计量单位,国家二级档案管理企业。公司连续多年获得河南省建筑施工企业综合实力50强单位,20世纪90年代曾连续三年获得河南省建筑施工企业综合实力50强首强荣誉。2005-2008连续四年获得全国优秀施工企业。主要应纳税种包括:营业税金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
2 营业税筹划中应解决好的四个问题
2.1 甲供材料问题
甲供材料是指施工过程中由建设单位直接购买材料、动力等,并将相应的购买价款抵扣建筑工程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根据以上规定,施工企业在和加上你和单位签定施工合同时,签订合同时其价款一定要签定包工包料合同,如建设单位要自行采购需要的原材料,要在合同中注明建设单位购买的原材料一定要记入到建筑安装营业额中,并作为营业税金及附加的组成部分。
2.2 分包工程营业额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工程的劳务施工,则劳务方交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不能抵扣总包单位的税金。下面来分析一个案例:
甲单位发包一箭射工程,公司乙最后中标,于是甲与乙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合同金额为1000万元。乙公司将部分工程300万元外包给劳动服务公司丙而未签定分包合同,丙公司按服务业应纳营业税为300××5%15(万元)(城建税等附加暂不计算),乙公司应纳营业税为1000×3%30(万元)
如果乙公司将300万元分包给具有建筑劳务资质的丁公司丙签订分包合同,分包款仍为300万元。这样,丁公司应缴纳营业税为:300×3%9(万元),二乙公司应纳营业税为(1000-30)×3%21(万元)。由此可见,通过税收筹划,乙公司可少缴9万元的税款。
2.3 合同中关于税款约定问题
有的业主或总包方是私人或企业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的企业,这些企业为了节约成本往往乐于和施工企业签定不含税金价款的合同(采用现金支付),而施工企业一旦答应,往往就陷入了被动局面。施工企业收到的施工款一定要按章交纳各种税款,而工程施工的税款又被业主从工程决算中扣除了。针对这种情况,在签订合同时要特别加上“业主要提供代扣代缴纳税款凭证”,这样施工企业才不会被动。
2.4 自行采购材料问题
有的供应商为了避税,不是就销售给施工方的产品开发票给施工企业,而是将原材料的发票由第三方直接提供给施工方,这样就存在被税务机关补税的风险。例如:施工中中药的耗材之一商品混凝土(混凝土)是由砂子、水泥、石子等按比例搅拌而成,商品混凝土销售方会提出由施工企业直接把采购款汇入到砂子、水泥、石子等厂家,而后由这些厂家分别开砂子、水泥、石子发票给施工企业,这样商品混凝土供应商就逃避了增值税,将税收风险转移给了施工企业。
3 企业所得税筹划
3.1 非机构所在地施工项目
施工企业所有的外地工程项目都必须办理外出经营证明,未办理外出经营证明,将被施工所在地税务机关按营业额的2%代征企业所得税。遂于查账征收的施工企业要格外注意,受现行税收征管系统未实现跨省、市联网的限制,在异地交纳的企业所得税在主观税务机关的征管系统中无法体现,因此在每个异地工程均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外出经营证明后回机构所在地交纳企业所得税。特别注意的是,开外出经营证明要注意时效性,签订合同后要立即去开,因为有的税务机关要求在工程开工前必须携带外出经营证明和企业其他证明材料来备案,否则企业所得税仍要在施工所在地按营业额的2%征收。
3.2 其他所得税问题
3.2.1施工过程中的零星采购
(1)施工中采购工程物资时,取得的发票中客户名称必须与施工企业公章名称一致;有其他单位名称或非施工企业车牌号码的汽油票、柴油票不能报销,这是因为税务机关在检查时会认为不属于施工企业的汽车、吊车等提供的服务应由提供服务方开汽车租赁发票,这样才能避免服务提供方偷逃税金。
(2)当年发票必须在当年12月31日前办理报销手续,跨年度发票不能在成本中列出;
(3)购买办公用品、日用品、书籍等因品种多发票本身无法一一列举的须附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超市、图书城采购须附清单。
3.2.2 个人报销电话补贴要到电信部门打印每月的发票,发票上的电话号码、姓名与报销者要一致
3.2.3 被业主(总包)单位代扣水电费后,需要扣款单位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证明材料有:
(1)自来水公司或电业局开具的正式发票复印件;
(2)水电费数量、金额分割单,必须注明消耗的数量、单价及总额;
(3)收款收据(加盖财务专用章);
(4)扣款方扣水电费额记账凭证复印件。需要上述资料的原因是,税务机关在检查时如发现资料不全,上述被扣成本不予认可,因为总包单位有可能将发生的水电费重复在成本中列支。
3.2.4 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额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企业可以为员工缴纳上述补充保险,既提高了职工实际收入,又减少了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和职工的工资薪金收入。
4 个人所得税筹划
4.1 异地工程筹划
根据国家及有关各省市的税法政策,对异地建安施工企业按营业额的一定比例(各地规定不一样,一般在0.5-1%)计征个人所得税这样一个5000万的异地项目应计税5000×1%50万元,而按实查账征收或回所在地缴税肯定达不到这么高的比例,而且,按工程营业额计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如计入了工程税金与附加,在所得税汇算时要进行纳税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实际上,各个地方的税务机关对此项税金并不是非征不可,而是设立了一定的条件,如要求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查账征收方式的证明、企业在机构所在地交纳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社保交纳凭证等资料,如果企业多和税务机关沟通,查账征收的企业是可以取得上述资料的。
4.2 合理提高职工福利
施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考虑在不超过计税工资的范畴内适当提高职工工资,为员工办理医疗保险,建立职工养老基金,事业保险基金和职工教育基金等统筹基金,以国家规定的高限额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降低职工名义工资等等。这些费用可以在成本中列支,同时也能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减少税赋,降低经营风险和福利负担。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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