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的隐私?法律新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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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靖力
物联网的应用是一个全新的领域,然而这个全新的领域带来的有关隐私权保护的争论已经热烈起来。如何使得物联网的应用更安全、更合理,是值得深思的问题
美国作家托马斯・弗里德曼在《地球是平的》一书中感叹,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使得世界信息高度共享,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再也没有什么能阻止人与人之间的密切相连。
腾讯科技中心总监程苓峰就设想了一个有趣的情景:一个搭乘飞机的旅客,正在使用微博,他上了飞机一看,微博上显示有200人在30米之内,不必说就是同一班的乘客了。把这200人圈出来,按粉丝数排好,挨个儿看微博。找到一个顺眼的就搭讪:咱私聊?那边同意就立刻换座位;飞机落地后,还可以群发微博求拼车。这个设想得到了许多人的回应,其实,在现实生活中,程苓峰设想的情景已经有人在使用了。
在北京南锣鼓巷咖啡馆中,林季(化名)一坐下就掏出手机,点开手机中的微信软件,登录。点开“查看附近的人”选项,他发现咖啡馆中有3个人也在使用微信。一名叫“安妮”的看起来应该是坐在窗户边的那个长发女生了,他动了动拇指,发了一条信息:“嗨,我能和你坐在一起吗?”在林季看来,比起传统的搭讪方式,这种私下的沟通方式要时尚的多,还能避免被拒之后出糗。其实,微信是一种典型的物联网应用。
物联网是什么
到底什么是物联网?实际上,物联网是物物相连的互联网。物联网仍然是一种网络,但其用户端延伸和扩展到了任何物品,它使得物品与物品之间能进行信息交换和通信。在技术上,物联网要通过射频识别(RFID)、红外感应器、全球定位系统、激光扫描器等信息传感设备,按约定的协议,把任何物品与互联网相连接,进行信息交换和通信,以实现对物品的智能化识别、定位、跟踪、监控和管理。
但是,也有人提出质疑:这涉及个人的隐私问题吧?会不会有不法分子利用该功能?该功能的信息安全有没有保障?对此,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德良说:“当物联网的应用普及到一定阶段,自然会诞生强大的服务内容,但这也导致了隐私的逐步丧失。”
比如,未来的你路过一个咖啡馆,手机收到来自咖啡馆的服务信息:“您的5位同学和老板现在正在店中,何不跟他们喝一杯?您上周才去马尔代夫旅游过,那里的拿铁咖啡可不比我们正宗。”按照物联网技术的应用规律,这背后必然存在收集这些信息的一个终端。也许是手机的生产商或是技术的提供商。无论如何,你的手机受到了监控。
咖啡馆的例子是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信息科学与技术学院教授秦小麟提出的,他认为,在那个例子中咖啡馆至少侵犯了两种隐私,身份隐私和位置隐私。秦小麟认为,这种对场景的感知,必须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建立具有隐私保护特性的查询处理技术,限制信息的不当泄露。
隐患何在
物联网中的隐私是如何泄露的?“在技术层面上,物联网的隐私之患源于多个方面。”中科院信息与工程学院教授易卫东表示,他研究无线传感技术多年,这一技术是物联网的必备技术之一。
首先是行业不规范的问题,这两年是中国物联网发展的初期,该领域就像一块丰饶的处女地,人人都想争先占领,以至于许多企业还没有将物联网研究透彻就匆匆出手,导致了行业的不规范。就目前来讲,中国提供物联网应用服务的企业多半都是小型企业。
易卫东举了一个例子:“比如,全国450家从事物联网所必须的传感器生产的企业95%以上是小型企业,技术指标很低。这些企业资金少、规模小、服务类型局限,各自零散的作战,注定无法拧在一起形成系统的物联网服务群。”于是,被称为高新产业的物联网结果被掌握于一群草根企业手中,自然服务质量难以保证,隐私被侵犯成为了可能。
另外,我国的物联网还存在着安全问题。中国的物联网核心技术和基础能力非常缺乏,中高档的传感器产品几乎是100%从国外进口,90%的RFID芯片依赖于国外。“在这样的情况下,中国人的‘隐私’,在国外的技术占有者们看来,是一层可以轻易捅破的窗户纸。”易卫东告诉记者。
再加上物联网毕竟是新型科技,拿秦小麟的咖啡馆例子来说,服务者并未意识到他们应该利用什么样的信息来提供适当的服务。总之,服务商对信息的滥用,接受服务的人对自己个人信息流出的敏感,使得隐私问题的争论甚嚣尘上。
也有人持不同观点,上海交大电子信息与电气工程学院副院长李明禄就预测,物联网时代的隐私和现在的隐私定义也许会不一样。如果物联网给人们带来了便利,而人们接受这种便利代价很可能就是放弃一些现在定义上的隐私。
法律如何应对
不管怎么说,隐私问题是物联网发展过程中回避不了的问题。“至少,信息采集的主管部门应当有相对应的行为标准来规范,什么可以利用,而什么不能散布。” 中国工程院院士邬贺铨认为,物联网注重感知、定位等科技层面的东西,但这不是事情的全部,如果不解决可靠性的问题,轻易让物联网控制人们的信息是很危险的。
那么,面对种种情况,现有的法律该如何应对呢?
刘德良认为,信息的掌握者应做两件事来保护使用者的利益。
首先,在加入这项功能的时候,管理者应告知使用该功能可能出现的情况,使用者初步了解和接受;再者,在使用者任何可能丧失部分隐私的时刻,至少提醒使用者,让使用者在被拥有选择的权利。这是一个比较好的解决办法。
另外,管理者,也就是监控者,他们收集、获取用户的何种信息将决定他们行为的性质。刘德良说,如果为了实现某种特定服务,收集用户的相关数据信息,这是在情理之中的,但如果搜集的信息能够识别出用户的身份,那么监控者就应该明确告知用户他们在收集什么信息,准备用于何种用途,信息最后如何处理。如果用户有异议,他们应该立刻停止,否则,无论是收集、披露还是与第三方分享,都是侵犯隐私的行为。
有专家认为,物联网带来的法律问题是人的隐私变成了人与物的隐私。因为人与物已经形成了对应,如果只强调人的隐私,而不强调“物的隐私”,那么很有可能从物上泄漏出去的信息最后会造成人的隐私被侵犯。比如说程苓峰设想的场景里,如果某人只强调他本人的位置不能被泄漏,而忽视了笔记本电脑的位置是否被泄露,那么可通过得知他笔记本电脑的所在,而猜测出他本人的所在。
不过,“物的隐私”只是一个比喻,法律上不可能出现“物的隐私”这种概念,因为隐私本身的人身属性很浓厚。但是物联网将人和物的紧密联系,势必将这种比喻在生活中更生动的演绎出来。
刘德良也表示,有关物联网法律问题的讨论会因物联网更多更广泛的应用而变得成熟,届时物联网的法律问题才会有定论。
责任编辑:黄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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