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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允价值理论在新会计准则中的应用研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李 婧

  摘要:本文对公允价值理论进行了概要性阐述,明确了公允价值的涵义、实质及其计量等相关问题,进而追溯了公允价值理论在我国的形成发展历程,分析了每个应用阶段的历史原因和特点。重点论述了公允价值理论在我国新会计准则中的应用及其在现行会计处理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公允价值理论在我国应用的重大意义,并提出了使公允价值发挥有效作用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公允价值 会计准则 应用研究
  
  计量属性一直是会计研究的核心问题,传统的会计模式是以历史成本计量为基础的。20世纪70年代以来,新的会计环境要求对其进行改进乃至彻底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为适应这一要求,以FASB为首的会计准则制定机构提出了“公允价值”这一全新的计量模式,并随之逐步应用和推广至会计准则中。我国也在2006年颁布的新会计准则体系中确定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地位。
  
  一、公允价值理论概述
  
  (一)公允价值的涵义 当今市场环境的变化使得历史成本计量模式已经越来越不能满足投资者、债权人对信息的需求,对于信息使用者来讲,了解一项资产的现时价值比知道其过去取得时的价值更为重要。尤其是在市场变化、金融创新层出不穷的环境下,衍生金融工具的出现及被广泛运用,使得历史成本提供的信息变得不再相关,这就迫切要求另一种更能客观真实反映经济资源价值计量属性的出现,这就是公允价值。国际上许多国家和组织都对公允价值做出了各自的解释。FASB第7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在会计计量中使用现金流量信息与现值》,该公告对公允价值的定义是“自愿的双方在当前的交易(而不是被迫清算或销售)中购买(或承担)或售出(结清)一项资产(或负债)的金额”。IASC在第32号国际会计准则《金融工具:披露与列报》中将公允价值定义为“熟悉情况的自愿各方在一项公平交易中,能够将一项资产进行交换或将一项负债进行结算的金额”。我国在2006年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对公允价值的定义是“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
  从IASC和FASB的定义来看,公允价值实际上是一个很广的概念范畴,其本质是与市场公平交易相联系的,而非其他主体对特定资产和负债的认定。公允价值不是与其他计量属性相并列的一个概念,而是其他属性成立的一个基础,即需要反映交易和事项内含的公平、允当的价格并同时兼具可靠、相关的信息质量特征。因此,严格意义上说,公允价值不应作为一个单独的与其他计量属性相提并论的一个属性,并且由于其抽象性,不适合作为具有可操作性的属性,只能是一种理想中的、不可能达到的观念上的价值。公允价值可以被用来作为衡量所有计量属性内在统一性的质量特征,即是否公允地表达了计量对象的价值特征。
  (二)公允价值的特征 首先,公允价值强调资产计价必须坚持对客观价值的计量,强调价格要能准确反映资产的真实价值,而资产的客观价值则是其现行市价。坚持客观价值计量,认为客观价值就是现行市价,科学地回答了资产计量的两个不同层次的问题(计量什么,如何计量)。其次,公允价值强调资产计价必须立足现在时点,坚持动态的会计反映观。因为资产价值是变动的,在账面上对资产价值的记录(即账面上的资产价格)必须随着时间的流逝、资产价值的变动而变动。会计在反映时必须动态地对这种变动进行记录,坚持过程反映的原则。资产价值变动的结果表现为现行市价(或现行成本),因此动态反映的结果在每一个时点上的资产价值必然是现行市价(或现行成本)。这两点本身是相辅相成的关系,既要反映资产的公允价值以现行市价计量,就必须立足现在时点,坚持动态的反映观;而立足现在时点,坚持动态反映观的结果,资产计价必然表现为现行市价。
  (三)公允价值的计量 笔者认为,应依照以下次序估计公允价值:一是存在可观察的相关市价――市价法。市价法强调的是,一项资产或负债的价值等于能够获得同等效用的替代品的市场价格。这种方法要求将被计量资产或负债与市场上交易的同类资产或负债进行比较,并且在必要时进行适当的价格调整。因而运用市价法的步骤是:确定价格可比的资产或负债;对参照物的不可比因素进行调整。在确定参照物时,必须选择与被计量资产或负债大体上是可以替代的,并且交易条款与交易条件能够反映正常的市场状况和市场价格标准的参照物。运用市价法的理想状况是被计量的资产或负债存在可观察的活跃市场上的公开标价,这是公允价值的最好证据。二是存在合同约定的现金流――现值的传统法。如果不存在可观察的市场标价,但是存在合同约定的现金流,可以采用传统现值法进行计算。用传统法计算现值时,通常只使用单一的一组估计现金流量和“与风险成正比”的单一利率。显然传统法总是假设一个单一的利率就能够反映对未来现金流量和相应风险溢价的预期。传统法简便易行,况且对那些只共有合同约定现金流量的资产和负债,传统法和那些市场参与者对资产和负债的表述是一致的,其最终结果并无区别。但传统法的关键在于选择一个恰当的利率,而要选择这样一个“与风险成正比”的利率至少需要同时识别、比较和分析:待计量的资产或负债;市场中存在的、共有相应可观察利率和相似的未来现金流量特征的另一项参照性资产或负债。所以传统法难以解决一些比较复杂的计量问题。三是不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现值的期望现金流量法或其他方法。为了解决传统法存在的问题,FASB在第7辑概念公告中提出期望现金流量法是一种更有效的现值计量方法(当然首先要符合成本收益原则)。与传统法不同的是,期望现金流量法考虑了所有可能的现金流量的期望值,而不是只寻找一个最可能的现金流量。其优点在于将计量的重心直接放在了对现金流量的分析和计量时所采用的各种假设。除了期望现金流的现值法以外,FASB还提到了其他计价技术,包括期权定价模型、矩阵定价模型、期权调整扩展模型和基本分析等,并要求在运用这些技术时应综合市场参与者在估计价值、未来收入和未来费用时采用的假设,包括利率、违约、提前支付和易变性的假设。
  
  二、公允价值理论在我国的发展历程
  
  (一)启用阶段 我国对公允价值的研究和应用最早是基于资产评估的需要。但直到1998年财政部公布《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之后,公允价值才作为一种计量属性,正式出现在会计准则中。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于非现金资产,其公允价值的确定原则是:如该资产存在活跃市场,该资产的市价即为其公允价值;如该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但与该资产类似的资产存在活跃市场,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应比照相关类似资产的市价确定;如该资产和与该资产类似的资产均不存在活跃市场,该资产的公允价值以其所能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以适当的折现率贴现计算的现值确定。
  (二)弃用阶段 由于主观和客观的原因,会计信息失真的情况大量出现,2001年财政部在当年发布和修订的11项准则中强调了真实性和谨慎性,明确回避了公允价值计量。修订的理由概括起来为:由于当前要素市场不成熟,缺乏活跃的市场,公允价值往往难以获得,导致企业在运用这些会计准则时存在一定的随意性,从而也给滥用公允价值留下空间,出现了人为操纵利润的情况。因

此,新准则和新制度对有关经济业务事项的处理,尽可能地回避了按公允价值计价,而改按账面价值入账。
  (三)再次启用阶段 经过一年多的时间,通过20多项征求意见稿和对原有的16项准则的修订,财政部于2006年正式发布了39项新会计准则,要求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执行。财政部此次发布的39项新会计准则中,最引人注意的是在基本准则中引入公允价值计量。为了防止公允价值被滥用而出现利润操纵,新准则规定了公允价值的使用前提,即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而在具体准则中,主要是在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等方面采用了公允价值。总体上讲,新会计准则体系对公允价值的运用是比较谨慎的。公允价值的应用实现了我国会计准则的新突破,这在我国会计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三、公允价值在我国新会计准则中的运用
  
  (一)投资及资产准则的应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取得计价有影响,部分存货用公允价值入账,如收获时农产品的成本、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和企业合并取得的存货的成本。这主要受到“企业合并”、“非货币交换”、“债务重组”准则的影响。《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主要修订内容为调整投资的分类方式。调整后的投资分类为:交易性证券投资,类似于原先的短期证券投资。期末按交易所市价计价(视为公允价值)。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而不再采用现行的单边调整的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持有到期投资,即原先的长期债券投资,期限、面值、利率均固定,且持有期限较长,主要为债券。此类投资以历史成本计量,但如发生减值,则需计提减值准备;权益性投资,即长期股权投资。其成本法、权益法核算基本维持现状。《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该准则是一项新准则,用于规范土地、房产中专门用于投资(而不是自用)项目的处理。在会计报表中将单列“投资性房地产”项目,会计处理可以采用成本模式或者公允价值模式,但以成本模式为主导。同时规定如有活跃市场,能确定公允价值并能可靠计量,也可以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不计提折旧或者减值准备。《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有部分会形成“投资性房地产”;初始计量也受到合并、非货币性交换、债务重组、租赁准则的影响(用公允价值);在确定净残值时,引入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概念。《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主要规范农垦企业对生物资产的会计处理,将生物资产划分为生产性、消耗性、公益性三类,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该准则的可操作性较强,其规定与农垦企业的现行会计实务也比较接近。该准则不引进公允价值计量,这里的部分原因是在调研时农林主管部门反对。《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不能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构成购买日确认的“商誉”部分。对于研究开发支出在满足条件下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购买无形资产采用延期付款方式的,且超过正常信用条件的用折现成本入账,差额确认为利息。合并形成的商誉及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每年应进行减值测试。《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引入公允价值和评估作价。如没有活跃市场,则非关联的交易双方在无第三方干预的情况下协商作价,也可视为公允价值。《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明确了若干项资产减值迹象,以及可收回金额为协议销售价格减去处置成本后的净额或者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两者中的较高者。如下资产的减值不转回: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引进了“资产组”的概念,在计算可收回价值时运用。
  (二)负债及收支准则的应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是新增的一项会计准则,目的是规范股份支付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关键要素是股票期权费用化和公允价值计量。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或其他方类似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按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人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改变现行的“一刀切”将由于债权人让步而导致债务人豁免或者少偿还的负债计入资本公积的做法,而是恢复最初债务重组准则的原状,将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对于实物抵债业务,引进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财政部认为,此时抵债物资虽然可能没有活跃的交易市场,但是可以通过评估确定其公允价值,如果双方是非关联方,双方的协商作价也可视为公允价值。《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收入确认条件不变,但条文分成了5条。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按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差额在合同或协议期间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时,按公允价值计量;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补助,均确认为递延收益,在以后期间内分摊。《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不再使用应付税款和递延法,只用债务法。自财政部1994年发布《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以来,我国企业的所得税会计基本是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包括递延法和债务法)并存。新准则引入了资产的计税基础、负债的计税基础和暂时性差异等概念。资产的计税基础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的过程中,计算应税利润时能够抵扣应税经济利益的金额。如果这些经济利益不需纳税,那么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即为其账面价值。负债的计税基础,指各项负债账面价值减去其在未来期间计算应税利润时可予抵扣的金额。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税法计税基础的差异为暂时性差异。要求企业将根据应税暂时性差异计算的未来期间应交的所得税金额,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时,要求企业将由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前期转入的未抵扣亏损和前期转入的尚可抵减的税款抵扣等导致的可抵扣未来期间所得税金额,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在税率变动时,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调整。对于所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要求在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企业未来期间不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税利润可供抵扣,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
  (三)合并报告及金融工具准则的应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企业合并》影响较大。企业合并在法律形式上有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和控股合并。按照合并双方是否处于同一控制下,分为处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目前我国企业合并大部分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或者同一企业集团内两个或多个子公司的合并。这不一定是合并方和被合并方双方完全出于自愿的交易行为,合并对价也不是双方讨价还价的结果,不代表公允价值,因此以账面价值作为会计处理的基础,以避免利

润操纵。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可以有双方的讨价还价,是双方自愿交易的结果,因此有双方认可的公允价值,并可确认购买商誉。金融工具准则,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和披露》等四项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对有关金融工具的处理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和规范。其主要特点是,金融衍生工具表外业务表内化,有利于及时、充分反映企业的衍生工具业务所隐含的风险及其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公允价值与实际利率摊余法的使用以更好地反映市场因素、时间价值,从而更准确地计量各类金融资产和负债;对于金融资产减值,取消了目前的五级分类法,采用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能提供更准确的信息,真实地反映贷款的价值。这四项准则各有侧重、相互关联、逻辑一致,形成一个整体,可以对目前商业银行等涉及到金融工具业务的会计处理提供完整的指引,弥补了目前我国金融工具准则上的空白。《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基本不变,补充资料上增加了一个项目“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在同一控制下,采用权益集合法合并;非同一控制下,采用购买法合并,用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大于账面成本的差额计人当期损益;合并成本大于可辩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
  
  四、我国运用公允价值理论的意义及建议
  
  (一)公允价值运用的意义 一是标志着会计理论由收益表观向资产负债表观的转变。经济学关于资产和收益的概念在会计理论上表现为“资产负债表观”和“全面收益观”。这与现行的“收益表观”和“当期收益观”是对应的。在这个基础上,有经济学家认为,会计有责任计量一个企业的价值,而价值的计量可以通过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来实现。由此,公允价值的概念应运而生。这一概念的提出,表面上看是对历史成本局限性的批评,本质上则是对会计理论的变革。公允价值在我国的运用,不仅标志着会计计量的变革,而且标志着我国的会计理论由收益表观向资产负债表观的转变。会计理论的转变,乃至会计的产生、生存和发展,又是与其所处的环境,尤其是经济环境的变化密不可分的。构成这些环境的因素主要是经济结构的变化。如今年来我国服务业、高科技行业逐步超越传统制造业占据了国民经济的主体地位;两权分离和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以及股权结构的日益分散和投资文化的变迁,使得“决策有用性”逐步成为我国财务会计的目标。二是标志着我国会计国际趋同迈出实质性一步。我国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明确地将公允价值作为会计计量属性之一,并在多个具体会计准则中不同程度地运用了这一计量属性,这表明我国会计向国际趋同迈出了实质性一步。公允价值的广泛运用,意味着我国传统意义上单一的历史成本计量模式被历史成本、公允价值等多重计量属性并存的计量模式所取代。尽管我国曾在1998年的非货币性交易和债务重组两个具体准则中短暂地运用过公允价值,但将其作为一种计量属性正式写入对具体准则具有统驭作用的基本准则还是首次。由于国际会计准则和美国会计准则体系中只有不具强制约束力的“概念框架”,并没有具有强制约束力的“基本准则”。因此,将公允价值写入具体准则中的基本准则,也是一个世界性的突破。以往我国的会计准则与国际惯例不接轨,其重要原因就是我国会计计量属性单一采用历史成本,像公允价值这类反映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计量属性未得到运用。此次我国在基本会计准则中引入并在具体会计准则中广泛运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显示了我国会计国际趋同的实质性进步,也充分反映了我国会计实现国际趋同的信心和决心。三是标志着我国市场经济日趋成熟。市场经济作为一种机制,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和经济快速发展的源泉,也是我国参与经济全球化竞争的基础条件。会计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础设施,必须服务和服从于资源配置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在经济转型初期,由于国有经济在我国经济中占主体甚至绝对控制地位,报告受托责任履行情况自然而然地成为首要会计目标。会计目标长期被定义为首先满足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其他则被看作是次要的。然而随着多元筹资的股份制企业的发展,尤其是上市公司的大量增加、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使得会计的目标由主要为政府宏观经济管理提供可靠信息,转向为投资者、债权人等主要信息使用者的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无论如何,在可靠性的基础上努力提高相关性是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必然要求。公允价值因其能够客观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等信息,已经被认可作为提高会计信息相关性的重要计量属性。其运用的条件是存在活跃市场,如果不存在这样的市场,也就无法运用公允价值这一计量属性。在一个缺乏活跃市场或者说价格扭曲的经济环境里是不可能运用公允价值的。我国在新会计准则中广泛运用公允价值,这实际上标志着我国已经有了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所以建立了运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会计准则体系。
  (二)公允价值运用的建议场券新会计准则对计量属性做出了重大调整,全面引入公允价值、现值等计量属性,不再强调历史成本为基础计量属性。这一调整使得相关资产升值的客观现实得以在会计报表中得以反映,使报表阅读者能更加客观、准确地了解企业实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但由于公允价值提出至今也不过30来年,要使人们从思想上、理论上、行为上接纳这一新生事物并不容易,正如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一样,这中间必定要经历一个不断地反复和波折的过程。要想使新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达到预期的效果,笔者认为应当关注以下方面:首先,公允价值运用要有适度性和规定性。在新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的应用是比较谨慎的,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相比,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在确定公允价值的应用范围时,充分地考虑了我国国情,作了审慎改进。同时,对公允价值的确认要有相应的规定,公允价值并不是企业可以随意实行的,很多达不到有关条件的企业目前还不能实行公允价值计量。如在投资性房地产准则以及非货币性交易准则中,就明确规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应当同时满足一系列的条件,这些前提条件将有效制约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方式操纵收益的行为。其次,需要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有效执行与监管。我国的《审计准则第1322号――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审计》中规定,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出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责任。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是否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同时,对于同公允价值审计相关的,如了解被审计单位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程序以及相关控制活动并评估其重大错报风险、评价公允价值计量的适当性和披露的充分性、利用专家的工作、针对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审计程序、评价审计程序实施的结果、管理层声明等方面均做出详尽的规定。再次,公允价值的运用将估价的重要性提上日程,同时估价部门的参与也会监管公允价值在上市公司年报中的使用。一方面,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评估行业有了很大发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已在制定评估准则、规范评估执业行为及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过程中,与会计行业密切结合在一起,在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实施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只有评估业务规范了、评估质量提高了,才能从根本上奠定在此类条件下恰当使用公允价值的基础。而且可以预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公允价值使用范围的扩大,评估还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会计与评估的联系会更加紧密,评估行业大有可为。另一方面,应加强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与评估准则制定机构间的合作。近年来,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一直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保持着密切合作,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的各项会议都会邀请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代表进行讨论。为妥善应对经济环境的变化和市场发展的要求,我国的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与评估协会也可考虑借鉴这一合作形式,切实推动会计与评估的合作。
  
  (编辑 刘 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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