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企业经营者控制现象成因的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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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 洪
一、国企管理层控制产生的原因
委托代理理论是由Jensen和Merkling在1976年提出。他们将委托代理关系定义为一个或多个委托人通过授予一部分决策权力给代理人,使其按照委托人的利益完成某项活动。委托人可以通过对代理人进行适当的激励和实施一定的监督以减少代理人偏离委托人利益的行为。在我国,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是全体人民,政府委托国资委代表政府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督和激励。国企管理层控制的现象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归因于对代理人的监督和激励不力,本文将分别分析国资委对国有企业的激励与监督问题。
1.激励不力
国资委很难对国企管理层进行有效的激励。有效管理层激励要求管理层的所得必须与其所付出的劳动相一致。如果管理层所得大于其所付出的劳动或者管理层所得小于其所付出的劳动,都不能对其进行有效的激励。然而,国资委很难准确了解国企管理层付出的劳动。一方面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国资委很难精确测量经营者付出的劳动;另一方面,由于国企管理层所从事的企业经营活动不仅面对现在,还面对过去和将来,国资委很难测定企业目前的绩效有多少是来自过去的积累,有多少是来自目前国企管理层的劳动,有多少会在将来的经营绩效中表现出来;同时企业的绩效不仅仅与企业的经营者相关联,也与企业中其他成员相关联,国资委很难对目前的经营绩效进行分割和衡量。国资委由于很难测量国企管理层付出的劳动,也就不能设计出与其付出相对应的激励。
在某些情况下,国资委试图通过让经营者拥有一部分剩余索取权如期权,对其进行长期激励。但经营者的目标函数是个人效用最大化。其效用函数为μ=f(x1,x2,……,xi),xi为经营者的个人收入,职位消费,工作成就感,社会地位和声誉感。国企管理层必然会在获得一部分剩余索取权与放弃一部分现有收入进行权衡。如果长期激励不足以使其放弃现有收入,则长期激励可能失效。
2.监督不到位
(1)内部监督
首先从内部监督主体来看,企业监督的主体是企业的所有者。在国有企业中,由国资委来对国企高层管理层进行监督。然而,国资委并不是国有企业实际的所有人,其对国企管理者的监督的动力不足。因此,“谁来监督监督者”的问题一直是国有企业治理改革中面临的一个难题。
其次,从内部监督形式来看,可以分为事前监督、同步监督和事后监督。事前监督表现在国企管理层的经营活动必须在董事会制定的战略规划、经营目标、重大方针和管理原则下进行。但是,“事先制订的方针和原则性规定不可能非常严格和具体,因此在具体执行中往往会具有很大弹性。这种弹性位经理人员的权力运行提供了较大的自由度。只要经理人员不明显的公然违背这些原则和方针,他们的行为将是‘合法’的”(陈传明,1994)。
国资委很难对经营者进行同步监督。陈传明在《比较企业制度》中指出,经理人受委托行使的权力的任务是组织和协调众多要素参与的经营活动,该项活动具有极大的风险性,而经理人的主要使命在于减少企业经营的不确定性,委托人必然赋予经营者相当程度的随机处置权,以使他们能够根据不同的情况,灵活机动地处理在变化的市场环境中的企业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随即处置权的赋予必然为委托人对经营者的控制制造障碍,使委托人无法界定经营者的权力边界和对其有效的监督。
事后监督即对经营者的经营成果进行考核,并由此决定经营者的薪酬情况。由于股东和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委托人往往难以充分了解代理人的工作努力程度,同时由于企业的经营业绩往往受客观环境变化的影响,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且经营者的经营成果进行有效的分割和衡量,国资委也无法从经营结果中获知关于经营者努力程度的准确信息,从而很难制定出适合薪酬,对经营者进行有效的事后监督。由此,我们可以得知,国资委很难有效的对国有企业经营者进行有效的内部监督。
(2)外部监督
Fama认为可以从产品市场、资本市场、经理人市场三个方面对管理层进行有效的外部监督和控制,但必须要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产品市场直接反映企业的经营情况;资本市场可以反映所有信息,从而影响管理者在经理人市场上的未来价格;经理人市场的存在。然而,我国国有企业所处的要素市场并不具备这些条件。
首先,产品市场只能在国企管理层表现极其糟糕时对其监督。但企业经营较好时,很难对经营者进行很好的监督。如果国企管理层疏于对企业有效地管理,产品不能满足顾客的需要或者生产成本过高,必然会导致产品滞销或生产率下降,企业经营萎缩,此时产品市场可以对经营者造成压力,对其进行监督;但对于那些一直经营良好的企业,产品市场上企业的产品表现并不能反映企业的经营者是否偏离企业和所有者目标。
其次,我国资本市场不是很健全,无法反映企业所有的信息。当国有企业表现不好时,资本市场并不是马上表现出来,并由此影响经营者以后在经理人市场上的价格。因此,我国现有的资本市场不能给经理人带来有效的监督。
再次,经理人市场的缺失。经理人市场的存在,使得企业的所有者有可能从别处获得所需的经营服务。然而在中国,缺乏这样的经理人市场。国有企业的管理者不会因为在某个企业的表现不好,而影响其以后的薪酬水平。
因此外部的监督也很难对企业内部经营者进行有效的监督。
从上述分析中,我们可以得出一方面国资委很难对企业的经营者进行有效的激励和内部监督,另一方面也很难借助外部的要素市场进行有效的外部监督。这一系列棘手的问题使得经营者控制一直是现代企业制度中令所有者头疼的问题。
二、我国国有企业经营者控制的风险
1.内部人控制
青木昌彦教授认为,内部人控制是转轨过程中所固有的一种潜在可能现象,是公司治理中所有者缺位和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不相匹配的问题。在国有企业中,
所有者拥有的只是资产的原始所有权(或最终所有权),代理人却拥有对资产的实际支配和控制权。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或者说由于“所有者缺位”,使得经营者和所有者之间产生了激励不相容和信息不对称问题。国企内部人出于自利目的和信息优势,往往会隐藏行动或信息,违背所有者的意愿,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最终形成“内部人控制”。
我国国有企业的“内部人控制”问题本质上是“经营者控制”失控的一种表现,是委托代理关系中经营者“道德风险”问题恶化的产物,并带来了过度的在职消费和短期业绩行为等问题。一些企业经营者在认为出资者不能满足其个人利益时会通过扩大其个人支出和违法行为来满足自己的需要,或者由于只考虑眼前的成绩、地位和利益而过度投资和耗用资产,使国有资产投放和使用出现低效率。
2.代理危机
在我国转型过程中,由于经营者市场结构发育的不完善及经营者在企业中所处的特殊地位,国有企业内委托代理的博弈格局失衡已现实地表现为“经营者控制”风险。具体表现为代理人的道德风险。经营者普遍从个人效用最大化的目标出发,不仅有可能与职工“合谋”,使企业组织租金的分割过多地向企业内职工倾斜,从而降低国有资产的收益率;更有可能与掌握着经营者任命权的政府主管官员进行灰色或黑色交易,使企业经营行为扭曲,导致国有企业的代理成本过高。在缺少有效的经营者约束机制的条件下,经营者甚至会利用各种非法手段侵吞国有财产,导致国有资产的急剧流失。
三、防范国企经营者控制的对策
正是由于国有企业经营者控制存在上述风险,为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提高国有资产的经营效率,可以采取以下对策来防范管理层控制的失控。
首先,建立完善的经理市场,提高经营者才能这一企业要素的替代性。市场的形成不仅会给经营者以现实的经营压力,还能够自动记忆经营者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从而使其“偷懒”和不法行为迟早受到市场惩罚。要在国有独资企业推动经营者任命制度的改革,全面实行经营者聘任制、经营目标责任制、竞争上岗制,推动经营者竞卖市场的形成,同时推行国企管理层年薪制、期权制,强化经营者权益约束。
其次,强化国有企业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降低监管者监管的信息成本。要强化企业“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强化对企业制度执行的合规性、合法性的监管,强化企业会计信息披露,强化国有企业会计信息的规范披露,防止“内部人”利用会计信息隐瞒企业真实的经营状况,侵吞、转移国有资产对经营者行为进行约束。
最后,加强管理决策程序的民主化和透明性。建立一套民主决策程序,使在决策更加公正科学。可以建立听证制度,吸纳更多的专家参与讨论,决策,提高决策的有效性;同时,提高决策的透明性。防止经营者为了私利进行决策,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
(作者单位:江苏省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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