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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业信贷制度构建:基于金融抑制理论的分析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许玉晓 王家传

  摘要:我国农村普遍存在的金融抑制严重制约着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解决金融抑制的根本还在于制度创新。本文结合发展中国家的金融抑制理论,在对我国农村金融抑制现状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探讨了农业信贷制度对化解农村金融抑制的效用,最后提出了构建我国农业信贷制度的基本框架。
  关键词:现代农业;金融抑制;农业信贷制度
  
  2007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大力发展现代农业,但长期以来,我国农业发展陷入了“低生产率一低收入一低储蓄、低资本积累一低生产率”的恶性循环。发展经济学理论认为增加资本积累是从“恶性循环”中解脱出来的一条重要出路,通过对农业的投人进而增加资本积累对于农业的发展至关重要。目前农业信贷资金已经成了农业投入的主要资金来源,然而,我国农村普遍存在着金融抑制现象,导致金融机构支农积极性不高,对农业投入严重不足。许多国家的经验表明,破解农村金融抑制问题的关键在于构建与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农业信贷制度。因此,构建因国情制宜的农业信贷制度,破解农村金融抑制难题,已经成为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
  
  一、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面临的金融抑制殛其症结
  
  (一)农业获得贷款的支持低,农民贷款困难重重
  近年来,我国逐步加大了对农业的信贷投入力度,农业信贷投入总量有了大幅增加,但投入不足问题依然严重。有关资料显示,2006年我国GDP为209407亿元,金融机构贷款总量与GDP之比1.07:1。而第一产业GDP为24700亿元,金融机构贷款总量与GDP之比为0.49:1,即仅为全国每1元CDP获得贷款水平的46%。虽然农业是一个劳动密集型行业,单位GDP所需贷款可能比二、三产业要低一些,但从目前情况看,我国单位农业GDP获得贷款支持明显偏低。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2005年对全国29个省(直辖市、自治区)、1962个农户的抽样调查显示,63%的农户有借款需求,实际发生过借款行为的农户占样本的51%。在有过借款的农户中,从亲戚朋友中借款的占58%,从农村信用社借款的占37%。根据调查推算,目前大约只有四分之一的农户能够从正规农村金融机构获得贷款支持。
  
  (二)农村金融机构支农供给不足
  尽管我国农村有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等涉农金融机构,但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商业性金融机构越来越注重效益,而由于农业经济发展滞后,支持农村经济无利可图,还可能带来金融风险,因此,机构网点大量从县域农村撤出,上收贷款权限,导致农业信贷资金日益萎缩;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我国惟一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目前只承担国有粮棉油流通环节的信贷业务,其他大量的政策性任务如支持农业开发、农业产业化和农村基地建设、农副产品加工龙头企业信贷等业务并没有开展起来,其支持农业发展名不副实;农村信用社发挥着金融支农主力军的作用,但农信社自身存在的缺陷以及愈加严重的商业化倾向,影响了其支农的积极性,支农后劲不足。总体来看,金融业支农供给严重不足,已经成为制约农村经济发展,阻碍“三农”问题解决的重要因素。
  
  (三)农村资金外流严重,资金供求矛盾尖锐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和农村信用社是农村金融服务的主体,也是农村资金外流的主要渠道。农村地区的国有商业银行基层机构撤并和职能调整后,所剩无几的机构和网点几乎成了单纯吸收存款的机构,据统计,国有商业银行每年在农村吸储余额为2000亿元至3000亿元,很大部分通过上存净流出农村;定位“只吸收存款不发放贷款”的邮政储蓄,将吸收的资金统统上划到地市级以上机构,然后转存人民银行获得利息收入。资料表明,截至2006年12月末,全国邮政储蓄存款余额达到1.6万亿元,其中各乡镇及所辖农村占50%以上,成了加剧农村资金外流的“罪魁祸首”之一;农村信用社在强调资金的集中使用,将吸收的农村资金上存到县级以上机构的同时,受社会环境的影响和经济利益的驱动,在信贷投放上也逐渐偏离农村经济。目前,农信社每年投入农村的资金仅占其吸收存款总额的70%左右,而且这一比重呈现出逐渐下降的趋势。农村社会资金流失使得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资金“反哺”的支持。随着现代农业的发展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深入,必然会加剧资金供求的矛盾:一方面,农业信贷资金需求旺盛,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呈现刚性增长的态势;另一方面,资金外流严重,信贷资金流向、流量发生了新的变化。
  
  (四)农村信用社垄断农业信贷市场,市场调配信贷资源的作用很难发挥
  农业信贷市场是促进农业信贷资源配置优化,增加农业信贷资源总量供给的重要途径。然而,随着商业性金融机构撤离农村,农村信用社逐渐确立了在农业信贷市场上的垄断地位。面对近乎垄断的农业信贷市场,农信社缺乏金融服务和产品创新的动力,支农积极性减弱,业务“非农化”倾向明显,使得资金向收益相对较高的城镇或非农部门流动,真正需要资金的农业和农村经济难以得到贷款的支持,严重影响了市场对信贷资源的配置作用。
  
  (五)农业信贷管理机制不畅,信贷业务滞后
  农业生产具有“高风险性、分散性、波动性、周期性”等特点,要求农业信贷资金的投入应该与之相适应。然而,我国的信贷管理机制存在很多问题,抑制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具体表现为:一是严格的信贷管理体制和贷款责任追究制,影响对农业信贷的投入。一方面金融机构为了防范风险,对资金实行集约化管理,上收贷款权限,基层行授信权限受到严重限制;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对贷款发放普遍实行第一责任制风险管理和贷款终身追究制,在目前信贷激励与风险约束不对等的情况下,导致信贷员“慎贷”、“惜贷”、“怕贷”思想严重,限制了农业信贷的有效投入。二是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额度偏小。随着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现代农业的发展,5千到1万元的小额农贷授信额度远远不够,资金供求矛盾较为突出。三是贷款利率偏高。目前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普遍上浮20%~100%不等,有的还“一浮到顶”,与农业生产收益率较低的现实相比,农民难以承受,也与国家的惠农政策相悖。四是贷款期限与农业生产周期脱节。由于现代农业已打破传统农业的春种秋收模式,向反季节、长周期发展,一些特色农业的生产周期延长,而目前农金部门仍采取传统的农业贷款发放办法,无论贷款种类、用途均实行1年内的贷款期限,已不适应现代农业经济的发展规律。五是农业贷款抵押担保难。目前县级担保体系尚未健全和完善,部分县市甚至还没有一家担保公司,且涉农业务稀缺,大部分农村中小民营企业和种养业农民因缺少担保而被拒之于贷款门槛以外,担保抵押物缺失已经成为农民贷款难的突出问题。
  
  二、农业信贷制度效用分析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是一种生产力,有效的制度安排会促进经济的增长和发展。制度一般具有提供激励机制、降低

不确定性、降低交易费用、为经济提供服务、抑制人的机会主义等功能,其中激励和约束是制度的核心功能。化解农村金融抑制,确保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投入,从根本上讲还是要靠制度创新。农业信贷制度为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的信贷资金投入提供了制度保障,其具体效用有以下几点。
  
  (一)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农业投入
  农业信贷制度一方面硬化了农业投入约束机制,使得农业信贷资金投入不受时间和外界其他因素的干扰和影响,能够得到稳定和持续的供给;另一方面,利率控制、财政贴息、税收优惠等作为农业信贷制度的重要措施将调动金融机构支农积极性,增加对现代农业的投入。
  
  (二)打破垄断,有效发挥农业信贷市场的作用
  农业信贷市场的发展和完善需要制度建设。农业信贷制度的建立,将充分发挥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农村金融中的骨干和支柱作用,激励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新型金融组织进入农业信贷市场,从而打破目前农村信用社垄断农业信贷市场的局面,引导农业信贷市场竞争有序的发展。
  
  (三)增强风险管理,防范农业信贷风险
  农业信贷高风险的特性,不但抑制了金融机构信贷投入的积极性,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农业信贷作用的发挥。农业信贷制度的建立,将增强农业信贷风险管理的可控性,有效地防范农业信贷风险。
  
  (四)改善农业信贷管理体制和运作方式
  有效的农业信贷管理体制和运作方式应当能够适应农村经济对信贷资金的需求。农业信贷制度针对农业信贷业务中存在的信贷结构不合理、信贷额度偏低、信贷期限不符合农业生产周期、信贷抵押担保难等问题,通过改进信贷方式、创新信贷品种、下放贷款权限、降低贷款门槛等措施,为完善农业信贷管理提供制度保障。
  
  (五)强化、引导资金回流农村
  农业信贷制度以制度的形式明确规定设在农村的所有金融机构必须将一定比例的资金投放当地,同时通过利率控制、税收优惠等条件为农村金融机构创造租金,从而引导更多的资金回流农村,投向农村经济。
  
  三、我国农业信贷制度构建的基本框架
  
  农业信贷制度是对金融机构的农业和农村信贷行为的制度安排或制度规定,其目的就是在该制度下,农村金融机构能有效地配置信贷资金,满足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信贷资金需求。农业信贷制度主要由农业信贷组织制度、农业信贷业务制度、农业信贷管理制度和农业信贷风险控制制度等四部分构成。构建我国的农业信贷制度需要从四个方面着手。
  
  (一)农业信贷组织制度
  农业信贷组织是构成农业信贷市场的基本单位,主要包括各种农业信贷机构、农业信贷服务组织、农业信贷管理机构等。农业信贷组织制度是规定农业信贷组织设立、运行、关闭等规则的制度体系。一个有效的农业信贷组织制度体系应当能够使组织制度的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相等,农业信贷组织激励与约束相容,相互竞争并充满活力,使得农业信贷资源得到最优配置。目前我国提供农业信贷资金的金融机构主要是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今后将增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三农”服务的功能,探索适合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特点的新型金融组织。随着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商业性金融、合作金融、政策性金融等金融机构将各司其职、优势互补,共同发挥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支持作用。
  
  (二)农业信贷业务制度
  农业信贷业务制度是对农业信贷机构信贷业务的设计与规范,主要包括农业信贷机构设计制度、农业信贷授信条件制度、农业信贷授信权限制度、农业信贷利率制度和农业信贷担保制度。
  1 农业信贷结构设计制度。依据实际信贷需求的不同导向,金融机构对信贷类型、种类、期限、额度等设计不同的结构组合。一般来说,我国面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信贷结构设计,主要包括:合作金融主要提供流动性、短期、小额、信用性贷款;政策性金融主要提供流通领域的短期、专项性贷款;商业性金融主要提供中长期、固定、大额、担保、抵押、质押性贷款。
  2 农业信贷授信条件制度。我国对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发放信贷,都规定了严格的、详细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包括:借款用途、还贷能力、还贷计划与方式、借款人资信状况、经营状况、资产负债率等。规定授信条件是为了保证信贷安全,提高信贷资金的使用效率。金融机构必须严格依照授信条件实施信贷投放。
  3 农业信贷授信权限制度。授信权限即对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发放信贷资金的权力限制,包括对授信类型、授信对象、授信项目、授信额度等自主选择权与决定权的限制。授信权限规定了金融机构信贷行为和信贷关系的范围边界。我国农业信贷授信权限仍相对有限,在发展现代农业的进程中,将形成对农村金融需求满足一定程度的抑制。
  4 农业信贷利率制度。我国农业信贷利率制度设计,具体包括:商业性金融提供农业信贷利率参照中央银行基准利率作为执行标准,依据信贷市场供求关系决定实际利率水平,特别贷款项目可以享受优惠利率;政策性金融中的非政策性信贷利率参照商业性金融信贷利率标准执行,其中的政策性信贷利率则由国务院或中央银行指定利率。政策性信贷的实际利率通常小于商业性信贷实际利率水平,形成的利差由中央银行或国家财政给予补救;农村合作金融提供的支农信贷利率在参照商业性金融信贷利率的基础上,其实际执行利率可上浮50%。
  5 农业信贷担保制度。对金融机构提供信贷制定、信贷担保制度,是为了促进并维护金融机构资金融通安全与效率,保障金融机构金融债权的实现,从而实现对金融机构债权人利益有效保护。目前。我国金融机构对于面向“三农”的信贷,一般情况下要求提供担保,但农村信用社提供的农户小额信贷则属于无担保信用贷款。
  
  (三)农业信贷管理制度
  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国务院、中央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有关银行行业法规法令,为了保障信贷资金的顺畅流动及其收益安全,我国商业性金融的信贷资金运行与管理,主要实行:借款人申请制度、贷款行长负责制、审贷分离制、分级审批制、特派参与监督制、信贷资产风险管理制度、信贷绩效评估制。农村合作金融的信贷资金、政策性金融中的非政策性信贷资金的管理参照商业性金融的信贷管理制度执行;政策性金融中的政策性信贷(如粮油棉收购专项信贷资金、扶贫贷款、康复扶贫贷款、边境贫困国有农牧场扶贫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林业贷款、治沙贷款、专项基本建设贷款、专项技术改造贷款)等实行封闭运行与封闭管理制度。
  
  (四)农业信贷风险控制制度
  农业自身的弱质性使得农业信贷具有高风险性,严重制约着农业信贷的发展,削弱了金融对农业的支持效应。因此,建立农业信贷风险控制制度,对增强农村金融基础,提升农业金融支持效应,具有重要意义。具体地说,对于合作金融提供的农业信贷,应在坚持合作制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完善合作金融体制、改进合作金融治理、加强资本充足性管理等制度途径加以风险防范与处置;对于商业性金融提供的农业信贷,则应在坚持市场化定位的原则基础上,坚持面向“三农”的根本宗旨,通过机构改革、信贷结构优化与调整、转换运营重心(以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为基础,扩大信贷跨度)、有效剥离不良资产、相机拓展城市业务等制度途径加以风险防范与处置;对于政策性金融提供的农业信贷,则应在坚持“政策性与银行性”均衡的原则基础上,明确界定政策性金融的信贷权限与支持边界、建立健全政策性金融信贷的利益补偿机制、完善信贷资金的封闭运行与管理机制、健全自营制与代理制相结合的经营体制等制度途径加以风险防范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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