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征信视角的金融机构借款人管理模式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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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中国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课题组
摘要:本文拟以征信建设为切入点,对金融机构以借款人身份发生的信贷业务从风险量化管理到动态监测提出全新的管理思路,以期从征信视角对金融机构的借款人管理模式进行初步的探索及研究。
关键词:征信;借款人;模式构建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09)01-0084-03
一、问题的提出
目前,相当一部分以金融机构这一“特殊”债务人身份存在的信贷资产回收困难,并形成了一定数量的不良资产。事实上,如果仅仅只是简单地通过资金的调剂,来满足商业银行对流动性的需求,并实现处置金融风险、提供政策性支持的目的,而不将金融机构纳入借款人的有效监管范围,无异于将不良资产和金融风险货币化,不仅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货币政策的调控难度,削弱央行的信用独立,而且还可能引发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强化基础货币发放的倒逼机制,这与央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初衷背道而驰。
如何对金融机构进行严格的风险量化管理及动态监测,从而使以金融机构这一“特殊”债务人身份存在的信贷资产得以规范运用,最大限度地处置、维护和保全已发生的不良债权,并确保切实、有效地防范新的不良信贷资产的产生,可以说是一个全新的课题。新问题应全方位、多角度地予以思考,并从新思路、新角度加以解决。从征信这一崭新视角看,可以依托企业征信系统强大的信息发布及共享功能,以“定量+动态”的方式对以金融机构这一“特殊”债务人身份存在的信贷资金进行全面的风险监测和动态管理,真正建立起金融机构的借款人管理模式,从而使金融机构的借款人风险管理定量化和可控化。
二、创设背景
(一)风险的量化管理和动态监测,使金融机构以借款人身份纳入征信系统具有现实需求
一是有利于充实征信系统的信息资源。企业、个人两大征信系统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是通过长期、序列地保存借款人的信用记录,使借款人过去的偿还历史对其未来新的信用活动产生直接影响。当前,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与扩容工作正处于起步及探索阶段。通过对金融机构这一“特殊借款人”进行规范管理,逐步纳入征信系统,将其所发生的同业拆借、向中央银行再贷款等业务信息进行整理、发布与共享,不仅可快速有效地充实征信系统的信息资源,进一步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还可利用系统强大的辐射力及威慑力,建立相应的不良贷款披露与信用信息共享制度,形成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有益补充,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和保全国有资产及存款人权益,切实维护金融稳定和货币政策的独立性。
二是有利于共享信息资源,进一步规范金融信用行为。央行担负着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能,在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尚未真正建立以前,中央银行有能力也有义务对出现问题的金融机构予以救助。但也可能导致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及逆向选择。将金融机构这一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信贷活动纳入人民银行的有效监管之中,不仅可以维护和增强中央银行自身的独立性,提高相关货币政策决策机制的透明性,还可通过对金融机构借款人信用行为的长期、序列观察。在动态监测、进一步规范金融信用行为的同时,最大限度地提高资金运行的安全系数,从而有效防止金融机构的逆向选择,切实维护存款人权益,进一步降低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真正实现央行债权保全与职能履行,以及国有资产安全与金融稳定之间的协调与平衡。
(二)系统以机构代码为标识归集企业信用信息的方式,使“特殊借款人”信贷业务对接征信系统具有可行性
一是政策层面有据可依。人民银行新增的征信管理职能,为金融机构信贷信息纳入征信系统提供了政策依据。2008年8月,国务院出台的人民银行新的“三定”方案中明确指出,人民银行“管理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作为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金融机构借款人信贷信息理应作为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一环被纳入,并对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形成有益的补充。
二是操作层面具可行性。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信息归集,是以借款人的某一字段作为唯一标识来进行的。目前,企业征信系统主要采集企业的基本信息、财务信息、在金融机构的贷款、担保、冲销剥离等信贷信息以及欠息、诉讼等大事信息,并将同一借款人在全国所有商业银行的这些信息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唯一标识进行统一的汇集及显示。因此,若要将金融机构的借款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可将商业银行作为一类特殊的企业进行处理,以其组织机构代码为唯一标识,进行相应的贷款卡核发和信息归集流程,这也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三是技术层面可以保障。人民银行及各金融机构的信息化建设日趋完善,日益成熟的网络技术、数据安全和数据库建设水平为金融机构借款人管理模式的构建及信息的传输、对接提供了完备的技术保障。
三、模式构建
以金融机构为债务人存在的信贷资金,与企业、个人等一般借款人相同,也分为正常与不良两种形态。在实践中,以正常形态存在的金融机构“特殊借款人”信贷资金,主要包括那些正常发放与回收的再贷款,如近几年的支农再贷款等,按约定期限及利率拆入和拆出的同业拆借资金等;而以不良形态存在的金融机构“特殊借款人”信贷资金,则主要由对清理整顿或已关闭破产的金融机构发放的再贷款所形成。包括清理整顿或已关闭的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向中央银行的正常借款、保全支付的紧急再贷款和中央专项借款以及为治理金融“三乱”和社会上各类基金会等所发放的再贷款等。
1、总体方案构想。
当前,可考虑先选择一、两个地区作为试点,将已形成不良资产的率先纳入企业征信系统,并在试点经验成功的基础上,推而广之,逐步普及到支农再贷款、金融机构同业拆借等正常资产,从而充分利用企业征信系统的影响力和辐射力,最大限度地监测资金动态,保全信贷资产,切实维护金融稳定大局。
2、具体操作流程。
第一步,先以各金融机构组织机构代码为唯一标识,为其核发相应的贷款卡编码。在金融机构借款人管理模式中,共涉及发放再贷款的各级人民银行、资金拆出机构、各受贷金融机构(或资金拆入机构)三方,其中前两者以债权人身份存在,而后者则以债务人即借款企业身份存在;第二步,为所涉及的有担保关系的相关企业或各级政府配发贷款卡。如,泉州市2亿元不良再贷款中,不仅有信用贷款,还有担保贷款(其中:85%由城信社股东企业的财产提供抵押,15%由股东企业提供担保)。为此,为城信社提供担保的企业,其担保信息也应相应地纳入到企业征信系统中。为担保企业配发贷款卡时,有组织机构代码的核发实卡,而无组织机构代码的则配发虚拟卡。各相关企业均以担保人身份存在;第三步,对以金融机构借款人身份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遵循“谁发放,谁管
理”的登记原则,分别在企业征信系统中进行录入(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金融机构借款人管理模式示意图》)。
四、管理金融机构借款人的新思路
1、依托征信系统“一级数据库”的统一信息发布共享模式,提高金融机构“特殊借款人”管理的约束性和告示效应。
当前,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采用的是全国统一的集中式数据库管理模式。“一级数据库”的优势在于,通过对以金融机构这一“特殊”债务人身份存在的信贷资金进行实时、动态的监测,不仅可实现对央行再贷款资金的全面、动态风险管理,最大限度地保全、维护国有资产与央行债权,同时通过数据库自身强大的信息发布及共享功能,可进一步增强金融机构借款人管理的约束性和告示效应。未能及时归还再贷款或拆借资金的金融机构。其在拆借市场上可能无法进行正常的流动性补给,或需承担更高的拆借成本,如以更高的利率或更短的拆借期限拆得资金等。
2、遵循风险量化的原则,平衡金融机构借款人管理模式中央行兼具的债权人及履职人的双重功能。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再贷款业务除了基础货币调控职能以外还增加了诸如提供政策支持(如支持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支持新农村经济建设等)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如承担金融机构关闭成本等)的职能。再贷款虽是央行履职的必要手段,但其在发放过程中却存在可能影响中央银行信用独立、资金安全存有隐患、冲减货币政策调控效应以及易引发道德风险等系列问题。这样,如何使再贷款真正成为最后的资金来源渠道,降低金融机构及地方政府对中央银行资金的依赖,降低再贷款发放的倒逼压力,从而平衡金融机构借款人管理模式中央行兼具的履职人及债权人的双重身份,就成为重中之重。为避免危机处理中来自各级政府的压力,确保中央银行再贷款业务有章可循,防止中央银行滥用国有资金,消除公众对中央银行公正性的疑虑,中央银行不应仅仅将再贷款等同于政策性借款、扶贫贷款,而应提高再贷款业务管理的透明度和风险意识。可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依托,通过优先选择抵押或质押贷款的方式。建立再贷款发放和收回的量化考核体系,以此提高国有资产的安全,实现中央银行资产安全和职能履行中的协调与平衡。
3、建立金融体系风险处理的协调机制,加强对金融机构借款人的资金安全管理。
混业经营趋势和全球化经营策略使威胁金融稳定的风险来自于金融系统的各个层面,所以中央银行有责任也有义务高度关注金融运行中的每个细节。在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格局下,中央银行难以获得化解风险、维持稳定必需的及时、全面的信息。因此将金融机构作为一种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纳入人民银行的有效监管之中,通过金融机构借款人资金安全管理的量化,真正建立起金融体系的风险处理协调机制,可以说是在当前制度安排下的一个较优路径选择。通过对各金融机构归还再贷款或同业拆借资金等信用行为的长期、序列监测,可对那些已发生支付危机的金融机构。作出是进一步救助还是停业整顿的决定,从而在金融风险发生的第一时间,采取积极措施,在正常金融机构与有问题金融机构之间建立起一道有效“防火墙”,防止挤兑风波向正常金融机构进一步蔓延及扩散,真正做到对影响金融稳定的种种因素的全面及事前掌控,于细微处见真功夫,切实维护金融运行的稳定大局。
责任编辑 周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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