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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共同体:一个基于信用机制创新的实证分析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齐逢昌 赵 革

  摘要:本文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以天津市农村合作银行在天津市城郊区开展的信用共同体建设为案例,分析了信用共同体在激励和约束中小企业和中小银行在双边信用关系中的机理作用,从而通过信用机制的创新,为有效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和中小银行生存发展问题提供了一个新的发展思路。
  关键词:信用共同体;信用机制;中小银行;中小企业
  中图分类号:F83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92(2006)04-0004-04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发展,一大批地方性中小银行在全国各地建立起来。中小银行一般地是指经营范围限制在单个城市或地方(县)、单个法人资产规模在1000亿元以下的银行。按此标准,我国目前有两类银行类机构属于此范围,一是从1995年开始,在全国各主要城市陆续成立的112家城市商业银行;二是遍布全国城乡地区的1万多家农村信用社及从2000年开始的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以来改造成的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中国的银行体系主要由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政策性银行和外资银行所组成。在分业经营的模式下,银行机构不论其出身和背景如何,利润的主要来源都是一样。因此,各家银行的竞争都集中在资源一定的信贷市场上,使信贷市场呈现出异常激励的竞争格局,并且竞争模式趋于同质化。主要表现在,一是存款市场竞争全面化,不论是储蓄存款还是对公存款都是各家银行吸揽的对象;二是贷款市场竞争集中化,各家银行都把主要力量放在对优质大中客户的争夺上。在这个信贷市场中,中小银行除了具有一定的管理灵活和本地化优势外,在市场形象、业务品牌、服务能力、信息技术、人员素质、风险控制和管理水平方面,与各家大银行都存 在比较大的差距。从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看,银行信贷市场的发展空间是广阔的,同时多层次的市场经济主体也需要不同特色的金融服务,使信贷市场能够通过细分来满足大、中、小银行各自发展的需要。但受社会信用环境制约和中小银行自主创新能力不足的影响,中、小银行努力模仿大银行的经营模式和市场策略,与大银行在同一市场平台上竞技较量。如此竞争的结果,使中小银行的市场空间被局限在大银行主动放弃的部分市场和行业,在竞争中处于越来越不利的境地,面临着整体的系统性风险。
  与此同时,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经济增长与就业增加等方面地位不断增强,而资金供给缺乏已成为制约我国中小企业尤其是私营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主要因素。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的关键在于如何建立中小企业的信用机制。中小企业贷款难的根源在于中小企业的信用不透明,使交易成本巨大,阻碍了交易的正常进行。中小企业信用不透明包括:一是中小企业的信用信息披露不充分,或者根本不披露,如中小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财务报表很不规范、企业的注册法人和实际控制人不是同一人、不具有社会公信力的评级机构的评级等,加剧了银行信贷所面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二足中小企业自身的信用能力不足,主要表现在中小企业的资本实力弱、缺乏足值有效的抵押和担保、企业经营不稳定等。
  从交易成本角度考虑,大银行在信用甄别上存在信息传递的组织环节多、更加依赖于规范的财务信息和电子化技术,使大银行的信贷交易成本相对较高,很难与中小企业贷款额度小、时间性强相匹配。而中小银行由于决策的组织层次少,具有地缘和人缘优势使之对借款人的信用判断更加注重对人本身的社会信誉的考察而非仅仅是冰冷的财务数字。因此,中小银行与中小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天然的内在需求。但实现这种“需求”需要有一个能连接双方的桥梁,即给出一个信用机制的制度安排,以弥补现有社会信用机制的不足。
  
  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信用共同体建设基本情况
  
  天津市农村合作银行创立的信用共同体是由农村合作银行、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商会(管理委员会)三方以显示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信用、规范参与各方信用行为为目的而组建的一个联合体。该联合体通过制定共同遵守的制度,来激励和约束各参与方对其他参与方的信用行为,以此促进各方利益的增长。
  (一)背景情况
  天津农村合作银行是由原天津市农村信用联社改制而成,是天津市各区县农村信用社的行业领导机关。天津市农村信用联社成立于2000年末,当时全市农村信用社90%的贷款都是按照国有大银行贷款模式发放的企业贷款,而贷款风险管理能力又大大弱于国有大银行,致使不良贷款比例偏高,并且全行业亏损。面对这种情况,天津市农村信用社2001年确立了“立足社区、面向农户”的市场定位,决定在农村地区开展“农村信用工程”建设活动,积极发放农户中小额贷款,调整和优化信贷结构。经过两年的实践,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农村信用社初显活力,逐渐稳固了在农村地区金融主力军的地位。由于农业GDP只占天津市GDP的4%左右,全市有一半左右的信用社坐落在城镇化区域,特别是农村合作银行的成立后,城区业务如何发展成为天津市农村信用社今后进一步发展的关键。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2003年,天津市农村信用社提出了“做小的社区零售银行”的发展战略,细分市场,实行差异化竞争策略,将市场定位在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居民,并且为了解决这类客户群体信用不透明的问题,决定将“农村信用工程”的经验移植到城区,开展城区信用工程,即建设信用共同体,通过创新信用机制来弥补社会信用机制的不足,使银行与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居民的信贷关系建立在一个具有激励机制的信用平台上,来促进双方的共同发展。
  (二)基本做法
  天津市是个外向性港口工业城市,其物流商贸业和科技园区非常发达。这两个行业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非常的多,流动资金需求量大,并且时效性很强。更为重要的是,这两个行业均有一个固定的经营场所,这些场地的管理机构能够对该经营场所内的企业具有一定的约束力。这些相对封闭的经营场所成为信用共同体建设的载体。根据信用共同体采取的信用机制的不同,主要有两种信用共同体模式。
  一是“箱”式信用共同体。将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商城、批发市场、物流中心等相对紧密的联合体视同一个封闭的“箱”。农村信用社和这个“箱”的管理机构(如物流中心管理委员会)及“箱”内商户代表三方共同组成“信用商户”评审小组,根据商户的资产能力和行业声誉评定信用等级并给予相应的授信额度。三方的权责利分别是:农村信用社负责商户信用等级的评定,按授信额度向商户发放信用贷款,若商户信用良好,利率逐年下浮直至基准利率,并向管委会支付一定的组织经费;商户按授信额度随时取得贷款,并保证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管委会负责收集商户信用资料,并监督商户的还款,若商户不按时还款,除农村信用社采取法律诉讼外,管委会也将采取一定的惩罚措施,如取消商户入驻物流中心的资格等,使欠款商户失去在该行业的发展机会。
  二是“伞”式信用共同体。将商会、行业协会、科技创业园区等松散性企业联合体视同一把“伞”,该联合体的组织管理机构或其中的骨干企业视同这把“伞”的骨架,由他们组织“伞”内其他企业共同出资成立担保基金用于贷款担保,或他们直接为“伞”内的其他企业提供贷款保证。农村信用社和这个“伞”的管理机构及“伞”内商户代表三方共同组成“信用商户”评审小组,根据商户的资产能力和行业声誉评定信用等级并给予相应的授信额度。三方权责利分别是:农村信用社负责商户信用等级的评定,按授信额度向商户发放信用贷款,若商户信用良好,利率逐年下浮直至基准利率,并向商会的组织机构支付一定的组织费用;商户按授信额度随时取得贷款,并保证按时归还;商会负责收集商户信用资料,并监督商户的还款,若商户不按时还款,由担保基金或保证人偿还欠款,同时商会也将采取法律的和行业的惩罚措施,如法律诉讼追缴欠款,开除该企业的行业商会会员资格等,同时商会可利用本商会有便利的贷款条件吸引更多的企业加入商会。

  (三)初步成效
  目前,天津农村合作银行所建信用共同体比较典型的有三个。
  一是天津市物流货运中心信用共同体。该信用共同体属于箱式信用共同体,建立于2003年。天津市物流货运中心座落于天津市东丽区,是集仓储集散、配货运输、货运信息发布、停驻车服务于一体,联通国际国内的第三方物流企业,是交通部和天津市政府确立的天津第一个公路主枢纽工程。有291户来自全国各地的货主在该中心从事配货运输工作,流动资金需求量较大。该信用社由东丽区大毕庄信用社建设。在该中心管委会的支持下,由物流中心和大毕庄信用社及商户代表组成评定小组,按照商户的资产和行业信誉情况,对在该中心内经营的291家商户逐户进行了信用等级评定并给予相应的授信额度,同时将评定结果在货运中心张榜公示,从而创建了天津市首家“信用共同体”,即天津市物流货运中心信用共同体。目前大毕庄信用社在物流货运中心设立了一个三人的信用分社,已评定信用商户286家,最高授信额度30万元,超过授信额度的贷款需求可以采取抵质押方式,吸揽存款2亿元,发放信用贷款7000万元,没有出现一笔不良贷款。
  二是天津储宝钢材市场信用共同体,该信用共同体属于箱式信用共同体,建立于2005年。天津储宝钢材市场座落在天津市北辰区,是集仓储、运输、配送、货代、钢材现货市场、板材加工和物流为一体的大型现代物流仓储基地,年交易量200多亿元。该共同体由北辰区天穆信用社与该钢材市场共同建立。该市场有500多户来自全国的钢材交易商,临时性周转资金需求量很大并且时间要求非常强。目前天穆信用社在钢材市场设立了一个四人的信用分社,评定信用商户168户,最高授信额度500万元,超过授信额度的贷款需求可以采取抵质押方式,已向信用商户发放信用贷款4670万元,吸揽存款5000多万元。钢材市场原有五家大银行的分支机构,主要以吸揽存款和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为主,由于信用社通过信用共同体向商户发放快捷的信用贷款,使其他行的业务直线下降,机构相继撤走,目前只剩下2家。
  三是鑫茂科技园区信用共同体,该信用共同体属于伞式信用共同体。天津鑫茂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座落在天津市南开区,是天津市首家以投资开发民营科技园、培育高科技产业为主业的民营科技投资集团。目前入驻300多家科技中小企业,主要产业为光机电一体化,电子及仪表、医疗器械、新材料新能源,2004年实现科工贸收入45亿元,是中国最大的民营科技园区。该信用共同体的模式是,由集团与天津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和入园企业代表组成的信用共同体评审小组对园区企业进行信用评定,并给予相应的授信额度,同时该集团与几家骨干企业共同为园区内企业提供向农村合作银行贷款的担保。目前,信用共同体刚刚成立,已评定信用企业61户,发放信用贷款540万元。
  
  三、信用共同体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信用共同体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其核心功能是给农村合作银行、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作为第三方契约实施机制的商会或管委会三方提供激励与约束。作为经济人的主体要得到激励,无非可从两方面进行,一是降低经济活动的成本,二是提高经济活动的收益。交易成本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人的机会主义行为、信息的不完全、交易的频率和不确定性等因素决定的。因此,通过进行一系列的制度安排来抑制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增强信息透明度、降低交易的频率和不确定性,就能降低交易成本,起到激励与约束经济人的作用。
  信用共同体的激励与约束的作用在于:对天津农村合作银行而言,其激励作用表现在拓宽了业务经营发展的空间,获得了一个比较稳固的市场份额;其约束作用表现在,必须按照约定的承诺,随时向信用商户提供信贷资金支持和让利;对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而言,其激励作用表现在,获得了一个稳定、便利的资金来源;其约束作用表现在,必须按照约定的承诺,向农村合作银行按时还本付息,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和商会同业的惩罚;对商会、管委会等管理机构而言,其激励作用表现在,增强了对外招商的能力,同时也获得了一部分收入;其约束作用表现在,必须按照约定的承诺,监督所管辖商户的还贷情况,并对欠款商户采取必要的措施。信用共同体正是通过对上述三方发挥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使三方在信用的基础上联结为一个利益的共同体,从而对中小银行和中小企业的发展都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信用共同体对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信用约束是信用共同体这项制度安排成立的关键。而信用共同体是一个非正式制度安排,或者说是一个民间制度安排,它对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信用约束不具有社会性,是信用共同体的天然和致命的缺陷。所谓社会性约束,是指这种约束存在于社会的各个层面,包括时空约束(指违约人的信用能力不论现在还是进来、不论这里还是那里都将受到制裁)、法律约束和社会道德约束。信用共同体对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信用约束主要有两个,一是农村合作银行对违约企业的法律诉讼;二是商会或管委会对违约企业的行业制裁,包括将违约企业清出商会组织或经营场所,在同行内发布其不守诚信信息等。由于我国正式的信用制度安排存在巨大缺陷,使法律诉讼不可能成为信用共同体产生和存在基础,如果法律诉讼有效就没有必要建立信用共同体。正是由于正式的信用制度安排的约束不足,使商会或管委会对违约企业的行业制裁这种非正式信用制度安排,成为信用共同体产生和存在的基础。但是这种行业制裁只局限于某个商会或经营场所之内,它的时空约束、法律约束和社会道德约束都非常有限,只具有局部约束,不具有普遍意义的社会约束。只要企业认为从所欠贷款中获得的收益大于行业制裁的成本,这里假设法律制裁无效,它就完全有理由采取行动:欠款不还,离开这个商会组织或经营场所,到其他商会或经营场所去开展业务。因此,更大程度地发挥行业制裁的力度、合理确定对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授信额度,从而确保信用共同体约束机制的有效,是信用共同体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
  
  四、对信用共同体的评价
  
  信用共同体是在我国正式信用制度供给不足情况下,在银企双方共同利益基础上的诱发性制度变迁的结果,是天津农村合作银行在我国信用制度建设方面的一个创造性实践。信用共同体虽然诞生时间不长,但已取得了一定的成功,对中小银行发展和中小企业融资问题解决将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信用共同体只是一个民间的非正式制度安排,不具有正式信用制度安排的社会约束性,这是信用共同体本身无法克服的缺陷。因此,在目前,信用共同体的健康发展将更多地依赖于强化商会或管委会对商户的约束机制和科学合理的授信额度。从长期来看,信用共同体的健康发展最终有赖于社会正式信用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参考文献
  [1]袁庆明:《新制度经济学》中国发展出版社,2005年版。
  [2]陈昕:《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
  [3]奥利弗・威廉姆森:《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中译本)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
  [4]科斯等著:《契约经济学》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
  [5]郭金林:“契约配置与制度配置:功能比较”《学术研究》2002年第4期。
  (责任编辑 王若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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