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农业自主性与城乡二元体制改革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马翠军

  城乡二元体制是国家政权建设的结果,也是适应农村生产方式的制度选择。这一体制对国家资本积累和工业化建设贡献巨大,但目前却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障碍。化解城乡二元体制不仅是一个现实问题,也是一个历史问题,需要在体制转换过程中提升农民、土地等农业资源的自性地位,实现农业资源平等参与市场化进程中的专业化分工。
  一、城乡二元体制的历史逻辑
  在对现有城乡二元体制改革时,必须厘清其形成的逻辑原因,才能给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案。一个稳定的社会经济秩序存在于政治治理方式与经济生产方式相互统一、相互适应的基础上。我国自20世纪以来逐渐形成的城乡二元体制和乡村治理体制,是由于农村生产方式与现代城市工商业经济间存在较大反差,从解放前的传统小农经济到计划经济时期的集体经济,再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我国农村经济都是确立在小农化的生产方式基础上,农民、土地以及农业资源从未成为自主的生产要素参与到市场的分工和协作中。城乡二元体制是近一个世纪以来中国城乡经济分化的体现,它不但是现代国家政权建设的结果,也是适应农村生产方式发展的制度选择。直到目前,农民与土地的依附性关系并没有发生真正改观,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仍远大于其经济效益功能,农民仍以土地作为自身的生存基础。土地的社会保障性和农民对土地的依附性,使得农民与土地紧紧连在一起,正是这种生产方式使得“三农”从根本上成为一个无法分割的整体,使得农民与土地无法成为现代市场经济需求的相互独立的经济要素。
  二、市场化与城乡二元体制改革的悖论
  改革现行土地制度和户籍制度,理论上能够使农民与土地分离,使两者成为市场生产要素自由流通。但生产要素自由流通有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不同产业、不同经济组织对经济要素的竞争性选择,二是生产要素所有者对不同产业、不同经济组织的竞争性选择,也就是说,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与专业化经济组织必须在平等的基础上相互选择对方,只有如此才能形成真正的自由市场流通,丧失均衡对等意义的自由选择必定是一方对另一方的强制性利益剥夺。在我国城乡处于高度不均衡,农业和农民处于弱势的情况下,推进生产要素的自由,有可能使原来人为的二元结构转化为市场化了的结构性二元结构。另一方面,土地的社会保障性在本质上使农民与土地的关系呈现身份依附性,农民和土地仍是一种身份鉴别而不是职业化的定位,因为他们的生产和生活没有融入到现代市场经济的专业化分工中。这种情况下形成的土地流转不具有现代意义上生产要素的性质,农民也不可能作为劳动力要素自由参与到专业化的市场经济分工中。所以在城乡非均衡状态下、在农村经济生产方式没有得到根本改观的情况下,通过取消户籍制度、改革土地制度来实现统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其结果却会造成农村、农民、农业更被动的局面,他们很有可能成为市场过程中结构化了的边缘群体。这就是市场化改革与城乡二元体制化解在中国现有治理体制下可能表现的悖论。
  在这一认识基础上,依靠改变现行土地制度与户籍制度化解城乡二元体制值得认真思考。“三农”要融入统一市场,必须将“三农”内在的经济成长与乡村治理体制改革结合起来,二元体制应当在农业自身的经济成长过程中化解。如果这一判断正确的话,那么,如何使农村和农业自主性成长便成为化解二元体制的关键。
  三、农业自主性与城乡二元体制化解
   如果说城乡二元体制改革的最终出路在于形成全国性的统一市场,使农民的权益在市场规则中得到维护,那么当前重要的问题是如何使农民成为平等的市场主体,使农业成为自主的产业。在这一意义上,真正需要关注的是农民、土地等农业资源如何能够成为相互独立的生产要素,使农民从土地和其它农业资源中解脱出来,在农业内部培育农民和土地参与专业化分工的竞争能力。这就需要在市场化进程中,构建农业的自主空间,以确保农业能够与城市工业形成一定程度上的均衡。为此人们自然会想到乡村自治,但必须明确的是乡村自治首先是乡村为了自身利益而构建起对外界不利因素的抵御,是确保乡村自由发展和自主发展的制度框架。在村民高度分散、自主利益没有形成的情况下,这种形式上的民主有可能成为乡村内部利益瓜分和家族、帮派利益之争的舞台。换言之,实施乡村自治不是自我封闭,更不是为了在大众参与下对乡村共同利益进行瓜分,而是对外争取更大属于乡村的成长空间,以推进乡村共同利益的增长。在这一意义上,可以说关注乡村自治,主要是关注乡村自治制度下如何使农民成为自身的利益主体,使农民和土地成为独立自主的市场经济要素。
  这样,解决问题的关键就是如何利用乡村自治这一制度来化解农民与土地的依附性关系,使农民可以自由从事不同产业或行业,使土地可以在不同生产形式间选择,今天,社会对农产品的多元化需求,工商业与农业的紧密关系都使得农业内部的细密分工成为必然趋势,只有农业内部的专业化分工和利益格局分化才能够推进农业自组织化水平和自我组织能力的提高,才有可能促进自身参与自由市场竞争的能力。农民与土地作为生产要素才可能根据专业化生产的需求参与社会分工,进行自主选择,农民和土地也因此将不再依附于对方存在而成为相互独立的经济要素。
  总之,城乡二元体制改革过程必须与农民作为平等市场经济主体地位的确立相统一,必须与农民、土地等农业资源成为相互独立的市场经济要素统一,只有这样,城乡二元体制才能从根本上化解。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3/view-148918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