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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和人员专业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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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作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个重要部门。其实际工作效果以及职能发挥的好坏,关系到未来未成年人自我的成长以及发展。因此,本文通过理论与实践结合的方式,对现有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和人员专业化建设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之上,提出合理的应对建议与发展策略。
  关键词:未成年犯罪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专业化建设
  引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具有特殊性,其打交道的都是未成年人,他们自我心智并不成熟,与成年人有着巨大的差异性。因此,各级检察院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专门机构、培训专门人员,实现未检工作的专业化、规范化,是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和必然要求。
  一、未检专业化建设的紧迫性
  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在1986年建立了我国第一个少年犯罪起诉组,从此以后各类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开始陆续出现,并且在当下的社会发展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以及价值。不过伴随着时代的发展,现有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和人员他们自身的专业性不足的问题开始显现,无法满足未成年人的实际发展需求以及犯罪预防。由此,亟需对其专业性进行有序的提升以及完善。
  (一)适应司法体制改革的迫切需求
  时代的发展意味着每一个机构以及每一个专业人员都需要与时俱进,需要不断提升自我的专业性。这本身也是适应当下司法体制改革的迫切需求。司法体制的改革意昧着我国当下司法机构自身职能的进一步细化,意味着其需要不断用自身的作用去维护社会的和谐以及稳定。
  (二)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客观要求
  未成年人自身的心智、思想以及观念伴随着时代的发展在不断变化。我国过去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和人员他们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依然是沿用过去传统的思维方式和观念进行工作,显然造成的是管理方式以及工作模式无法符合当代未成年人的实际需求,造成的后果是犯罪预防效果的大打折扣。这些都是需要在未来通过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和人员专业化建设去完善以及优化的。
  二、未检专业化建设现存的问题
  (一)相关司法理念的缺失
  这是当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和人员在工作中所存在的巨大问题。从现有的实际工作情况而言,许多办案人员自身的观念相对落后,没有真正结合未成年人自我的实际情况而不断就自我观念进行转变。依然是持过去的传统理念去进行服务以及开展工作,显然这是没有办法去满足新时代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需求的。同样,传统观念的办事方式以及效率也会不断降低,从而影响到后续的工作进展。长此以往造成的必然是管理效果的大打折扣,影响到后续的工作开展以及犯罪的预防。
  (二)專业人员和专业培训匮乏
  当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和人员在实际的专业培训过程中,缺乏足够的社会支持以及发展。在现有的部分检察机构中,其没有真正结合未成年人自我实际情况而开展针对性人员培训,导致未检专业人员的专业技能的下降以及退化。
  (三)工作职能不明确
  未检专业人员他们的工作本身是服务于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但是,就目前的实际情况而言,部分未检专业人员他们对于自我工作职能不明确,不知道自己在现有的工作中具体的工作方式以及内容。与此同时,部分机构对于具体的工作内容以及方案的建立没有真正进行有效的落实,从而造成的是部分人员的闲置以及整体部门职权的滥用。
  三、推进未检专业化建设的建议
  (一)贯彻和实施保护未成年人的司法理念
  在未来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和人员专业化建设过程中,理念的改变是非常重要的。只有真正从历年出发,只有树立了正确的司法理念,才可以更好的服务于现有的工作,更好的提升以及促进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同样,基于正确的司法理念,能够切实有效的引导相关人员不断学习,与时俱进,提升自我的综合素养以及能力。
  (二)推进未检队伍的专业化,离不开人员的支持
  时代在发展,显然现有的未检专业人员的专业技能也需要不断提升。而要想提升其专业技能就必须通过有序的人员的支持以及相应制度的完善。检察机构要在内部建立起完善的制度以及模式,并且邀请具有专业学术背景的人士积极参与其中,更好的保证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
  (三)规范未检机构的职能范围
  在未来需要结合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需求,不断扩大未检专业人员的职能以及机构自身的工作内容,由此更好的保证对于每一个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基础之上,让他们更好的回归社会,更好的去保证社会的和谐以及稳定。具体而言,可以积极采用“捕、诉、监、防”一体化的模式,从而提升整体办事效率。
  结语。在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和人员的专业化无疑顺应了司法的发展规律,是大势所趋。必须结合当下未成年人的实际情况,基于对其身心以及合法权益的保护不断完善和优化未检系统,从而更好的去预防青少年犯罪,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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