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诈骗犯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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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我国刑法侵犯财产罪一章,诈骗罪是一个重要的且基础的犯罪,在实践中也都是最常见的财产犯罪。未成年诈骗犯罪在我国属于初始研究阶段,近年来,随着网络诈骗的兴起,未成年诈骗案例也不断出现。本文研究了未成年诈骗犯罪的判罚内容及应对举措。
关键词:未成年人;诈骗犯罪;监护人
在我国刑法侵犯财产罪一章,诈骗罪是一个重要的且基础的犯罪,在实践中也都是最常见的财产犯罪。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现代人类沟通方式已从传统领域转移到网络世界,利用网络进行违法犯罪的行为也越来越多。目前学校教育普遍存在“智育强、德育弱”的现状,学生品德培育欠缺,遵纪守法意识不强。那些早早辍学流向社会的未成年人,价值取向存在偏差,很容易走上犯罪道路。未成年诈骗犯罪在我国属于初始研究阶段,近年来,随着网络诈骗的兴起,未成年诈骗案例也不断出现。
一、诈骗罪的概念
目前,我国颁布的《刑法》对诈骗罪的定义并没有采用叙明罪状模式,而是选择了更为简单的直白概念解释。由于法律规定上的不确定,在现实研究中,各个学者也对此产生了较大的争论,造成争论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学者关注的侧重点不同,具体包括:一类是将诈骗罪定义为以非法占有这种主观意图驱使下,采用捏造事实或隐瞒的手段,获取数额较大的财物行为;一类是更加注重行为的特征,将该罪定义为采用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获取较大非法利益而给他人产生利益受损的行为。最后一类是既立足于目的、手段,也注重受害人因侵害人的行为陷入某种错误理解而主动处分自己权益的行为。
其中,通过分析可以看出,第一种观点更加注重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和行为方式,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行为方式是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第二种观点强调诈骗罪中行为人采用的行为方式、对象以及结果。第三种观点从行为人和相对人两方面入手,不仅强调了行为人采用是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而且强调了相对人在认识错误的情况下“自愿”交付财物的心理活动。
二、我国未成年诈骗罪法律判罚
2014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批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32838件56276人,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45169件77405人。在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以往大多只是盗窃、故意伤害等案件。这些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类型出现多元化,特别是诈骗犯罪越来越呈现出网络化的发展趋势。网络的普及在给我们带来便捷、高效生活的同时,也因其平台开放化、信息碎片化、传播便捷化、身份虚拟化等新特点,逐渐成为未成年人诈骗犯罪的新领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里指的从轻是在法定刑的下限处刑;这里指的减轻,是在法定刑的下一档次,如应判五年以上的,实判在五年以下处罚。
(2)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管教。这里指的“必要的时候”,是指家中无人管教或者家长、其他监护人缺乏管教能力、或者群众、或者基层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强烈要求政府收容教养的时候,政府从社会保护的角度出发,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多次诈骗、盗窃这类侵犯财产的案件,不是以被抓时候的数额来认定犯罪数额的,而是对每次犯罪的数额进行累加,最后累加所得的数认定为犯罪数额。
根据最高人民发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元至30000元的處三年一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属于法定从轻的对象,所以可以适用缓刑,如果情节比较轻微的,可以单处罚金。同时法定监护人还必须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
诈骗罪的刑事责任起点年龄为年满16周岁,如果犯罪时未成年的,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具体量刑要看诈骗金额、手段等。处罚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诈骗罪来说,如果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属于法定从轻的对象,所以可以适用缓刑,如果情节比较轻微的,可以单处罚金。同时法定监护人还必须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而多次诈骗、盗窃这类侵犯财产的案件,不是以被抓时候的数额来认定犯罪数额的,而是对每次犯罪的数额进行累加,最后累加所得的数认定为犯罪数额,数额直接影响量刑,具体实施则由法院判断。
三、预防未成年人诈骗犯罪的举措
一方面,宽严相济,确保打击犯罪不枉不纵。依法严惩的同时,为了保证司法打击的准确性,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必须严格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确保罪责相适应。对于诈骗团伙中的组织、策划者和骨干分子等依法从严处罚;对于实施诈骗行为且诈骗数额达到构罪标准的组员,以及对诈骗小组金额达到构罪标准的组长,证据确实充分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参与时间短、实得赃款少、所起作用小的从犯以及赔偿损失、认罪悔罪的,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他们涉世未深,基本上是被骗入诈骗团伙,而误入歧途。孩子在实施诈骗的过程中,都是按照诈骗集团提供的剧本,以及在管理层的帮助下实施诈骗行为。检察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对个别犯罪数额较小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罪轻不捕决定。
另一方面,要形成以学校为中心的社会、学校、家庭“三位一体”的教育,让学校、家庭、社会成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三道防线。对于未成年人诈骗犯罪,我们国家刑事政策上保护的力度还是比较大的。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然而现实中,如果简单地把犯了罪的未成年人“还”给家长或监护人,有时无法达到挽救的目的,甚至容易再次走向犯罪。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宽严并济,要注重治理消除犯罪萌芽。
此外,重点关注未成年人的网络诈骗行为。通过分析取证工作难点,挖掘背后原因,结合案件规律细化侦查取证方法,包括域名信息流,微信、QQ 等社交软件信息流,资金流,视频监控信息流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供述信息流五种取证方法,并从法律、机制、技术层面对取证工作提出完善性意见,力争从多角度全面提升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综合能力。公安机关还应当联合媒体等社会各部门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工作,让社会公众清晰认识到未成年参与网络诈骗此类案件的相关手段。
作者简介:
孟宪伟,北京市中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从事律师行业多年,研究方向:刑事、未成年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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