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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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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社会公众环境意识的提高以及对污染防治的重视,企业环境信息的公开成为行政机关以及社会公众治理环境污染和监督企业是否规范环保生产的重要方式。除此之外,公开的企业环境信息也是行政机关制定相关环境保护政策方针的重要依据。因此,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研究对于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企业环境信息概述
  1.环境信息的含义。关于环境信息的含义,学界并没有统一的界定。我国法律将环境信息定义为“与环境管理、科学、技术、保护产业等与环保有关的数据、指示及信号等,以及相关的动态的变化信息,主要包括文字、数字、字符、图片等各种变现的方式”。笔者认为环境信息是指人们可以通过各种形式获取的能够反映环境状况的动态数据。我国相关法律根据公开主体的不同,将环境信息区分为政府环境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通过这种划分,能够明晰政府与企业的职责,便于相关行政机关的管理与社会公众的监督,笔者赞同这种区分方式,并且在这种区分方式的基础上,将企业环境信息界定为企业提供的,能够通过各种形式反映其在自身生产经营中对环境所产生影响的动态数据。
  2.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必要性。从社会背景方面来看,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在促进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中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通过企业环境信息的公开,一方面有利于加强行政机关在调整经济结构、污染治理等方面对于企业的管理,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社会公众环境意识的提高,便于监督企业的生产经营是否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标准。从理论依据上,企业环境信息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环境知情权、企业社会责任以及利益相关者理论三个方面。
  ①环境知情权。环境知情权是指对于包含环境状况的相关信息所享有的知悉的权利。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环境知情权,但是大部分学者都认为环境知情权是从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中演变而来的一种权利,该权利的行使主体不仅包括自然人,还包括企业、环保组织等非自然人主体。实际上只要是认为其与环境信息有关联的主体都具有行使环境知情权的资格。环境知情权的内容包括权利主体有权请求企业、行政机关公开其所掌握的与环境相关的信息,以及在获取环境信息过程中所享有的协助与救济的权利。相对应的,企业和行政机关有提供环境信息的义务,而提供环境信息的方式既可以是主动的,也可以是依据请求的。关于环境知情权一方面是公民参与环保管理的必要前提,另一方面也是在对环境进行保护中一个必要的民主流程。通过行使环境知情权,公民能够参与到环境保护的行政行为中,而且对于行政机关的相关决策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作出也具有一定的协助作用,体现了在环境方面行政管理中的民主性。
  ②企业社会责任。该理论认为企业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应当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承担起相应的义务。该理论运用在环境法上,则体现为企业在自身生产经营中所产生的污染损害环境利益,妨碍了社会公众对于土地、水、空气以及生活舒适度等公共产品所拥有的权利。因此,企业所要承担的就是在进行利益追求的时候,注重科研技术的提升,对我们的环保及生态作出相应的贡献。但是鉴于企业本身自利性的特征,让其自发主动地承担维护环境利益的社会责任具有相当的困难,因此,企业信息公开成为社会公众和行政机关监督企业提高生产水平,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方式之一。
  ③利益相关者理论。该理论认为企业在追求自身利益的过程中对自然资源的消耗以及环境的破坏,会影响到其他主体所享有的环境利益,这些除企业外的其他主体则被称为利益相关者。为了保障利益相关者行使环境利益不受影响,企业有义务承担起在生产经营中节能减排、保护环境以及按照要求或主动公开企业信息的义务,相对应地社会公众为其环境利益不受侵害有权利监督企业在自身生产经营中遵守环境指标或者污染物排放指标,有权要求企业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来保障自己的监督权,从而衍生出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二、域外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立法现状
  1.日本。日本的信息公开立法是一个自下而上的过程,伴随着公众对于环境保护的重视,环境知情权作为从人权衍生出来的权利渐渐被日本立法吸收。1992年的《环境基本法》第27条规定了有关主体应当向社会公众公开有关环境信,来保障公民对有关环境信息的了解和监督的权利。关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以及参与环境管理的权利,日本于1993年颁布的《关注环境的企业的行动指南》首次规定了企业环境报告书制度,规定了企业负有及时公开环境信息的义务,要求上市公司必须依法定期披露自己的相关环境信息,并且规定了非上市公司负有对环境影响进行经济学估量的环境会计制度。
  2.美国。美国作为世界上较早实现工业化的国家,也存在着环境污染和资源消耗的问题,随着环境意识的增强,立法者也逐步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因此颁布了许多体现环境保护的法律文件,美国也成为了环境立法较早的国家。
  3.英国。立法方面,英国对环境保护采取了专门立法的方式,其中,制定并逐步修改完善的《环境信息条例》详细规定了公民向政府申请环境信息公开的流程以及公开的内容,要求政府在无法定条件下不得拒绝公民的申请,从而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司法上,英国设置了专门的环境法庭,旨在为主动提供环境信息的企业提供救济。虽然英国未强制要求企业主动公开与环境相关的信息,但是为主动公开环境信息的企业设置了奖励制度,从而鼓励企业自觉主动改进生产经营方式来减少污染物排放和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以及公开环境信息。
  三、我國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立法现状与不足之处
  1.我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立法现状。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政府的管理权能与公民的环境知情权。虽然根本法并未明文规定公民的知情权,但是大部分学者认为知情权作为公民监督国家权力的保障,应当是一项宪法权利。环境知情权作为从知情权中衍生出来的权利,因此该理论为我国企业环境公开制度提供了根本法上的依据。关于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清洁生产促进法》则规定了纳入名单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起公开污染物排放状况的义务,从而接受行政机关与社会公众的监督。关于企业所公开的环境信息内容方面,我国《环境法》以及相关针对特定污染物的专门法律则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强制性地要求企业公开与其自身生产经营相关的环境信息,以及企业违反公开义务后的处罚措施,从而为我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提供了法律上的强制力保障。   2.我国相关立法的不足之处。①环境信息公开义务主体的范围过于狭窄。我国法律在公开环境信息义务主体范围上只规定了列入名单的排污单位属于强制性公开环境信息的主体,却忽视了未列入名单的许多企业在平时的生产经营中也存在排放的污染物不达标、资源利用效率低等需要监督的各种状况,因此具有一定的片面性。②环境信息公开内容不全面。我国现有立法对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内容采取的是列举式的做法,这样的规定可以比较清晰地确定作为信息公开义务主体的相关企业需要公开哪些信息,便于企业在实际生产经营中注重对这些信息的收集,体现了法律的可预测性,也便于行政机关与社会公众了解和监督企业的排污状况。但是这样的规定方式具有一定的滞后性,无法适应我国工业迅速发展背景下环境与资源变化状况,从而使得企业所公开的环境信息范围过于狭窄。③企业主动公开环境信息的动力不足。正如上文所提到的英国关于环境信息公开的奖励制度的立法,正是我国立法所落后于其他国家的不足之一。目前我国相关的奖励措施不是很多,都是原则性的话语,没有其他法律法规相匹配,实践性弱。而企业作为私益主体,如果缺乏相应的激励措施,企业很难会主动改进自身生产经营方式和积极向监督主体提供相关环境信息,从而对行政管理与公民的权利行使带来消极影响。
  四、关于我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议
  1.扩大公开义务主体范围。随着我国企业工业化步伐的加快以及我国工业技术的相对落后,造成我国企业资源利用效率不高,排放污染物不达标的局面,从而导致环境挑战愈加严峻。因此企业公开自身与环境相关的信息成为加强行政管理与社会监督的必要手段。但是我国立法对于环境信息公开的企业范围过于狭隘,导致现实中许多为纳入法律规制范围内的企业成为“漏网之鱼”,任意排放不经过处理的污染物,从而加重该地区环境恶化。为保证环境立法目的的实现,保证法的实质正义,应当扩大我国相关法律关于公开企业环境信息的義务主体范围,将原先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需要公开环境信息的企业纳入法律规制之中。
  2.完善所公开的环境信息内容。我国相关环境立法主要采取了列举式的方法规定了企业所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内容,主要包括了污染物名称、方式和排放量等相关信息。但是随着工业技术的发展,法律规定的公开信息内容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无法适应工业发展背景下企业实际产生和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和数量以及对环境造成的实际影响,因此需要对企业所公开的环境信息信息范围进一步地加以扩展,例如可要求企业公开其厂址信息,从而为环境的跨区域管理与监督提供便利。
  3.完善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奖励制度。正如上文所提到的关于英国对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规定并非是强制性的,但却辅之以完善的奖励制度来鼓励企业自发地提供与自身有关的环境数据。通过环境信息公开奖励制度,能够促进企业主动提供环境信息,自发调整产业结构和改进生产方式,从而使得行政机关在环境保护方面变“堵”为“疏”,让企业也成为污染防治的一份子。因此,我国立法可以借鉴英国的企业奖励制度,落实好关于企业提供环境信息的奖励措施,为企业主动公开环境信息提供动力。
  (作者单位:广西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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