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行政审批需要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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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何海波
到目前为止,国务院清理行政审批成效显著,但算不上成功。
说成效显著,国务院2002年-2004年三次清理,共取消1580项行政审批项目,调整121项,下放46项。说不成功,首先是行政许可项目依然繁多。在《行政许可法》颁布后,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就达500项;此外,国务院办公厅发文,宣布暂予保留211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更大的问题是,行政审批项目一边削一边长,没有一个有效的遏止机制。例如,绍兴市报告说,从2002年清理后到2004年新一轮清理期间,新增了市级行政审批172项。《行政许可法》取消了国务院部门设立行政审批的权力,这应当是一个控制行政审批的利器;然而,它也没有杜绝国务院部门继续设立行政审批。还有些已经被明令取消或者调整的审批项目,行政机关仍然变相审批。
眼下正在进行的新一轮清理,雷声不小,其成效却难以乐观。与前几次靠各部门自觉相比,这次不但要求各部门“对其他部门与本部门职能相关的项目”提出取消或调整的建议,还发动社会各界提意见。
从制度建设而言,这是一个颇具象征意义的进步,但能产生多少实效还有待观察。我们需要关心的,恐怕不是这次又取消了多少审批项目,而是它在多大程度上能够触及行政部门的核心利益。
一个具体的检验指标是,以国务院行政法规形式设定的行政审批能够取消多少,以法律形式设定的行政许可国务院能够建议取消多少。经过前三次清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为行政审批的最主要法律依据,也是一些行政部门继续维护其审批利益的最大挡箭牌。
经验证明,行政部门“自我革命”何其难哉!中央决意发动这场“革命”,却不得不依赖一个习惯于旧体制运作的庞大官僚集团。不能指望行政审批改革成为行政体制改革的突破口,相反,清理行政审批非得改革行政体制不能成其功。季卫东教授提出的裁减行政机构、大力反腐、重视公益诉讼乃至加强人大监控等措施,值得思量。
作者为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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