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聪明人、傻子和奴才,谁是独立董事的最佳人选?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李 犁

  “傻子”是独立董事的最佳人选
  
  鲁迅先生在1925年写了一篇题为“聪明人、傻子和奴才”的短篇寓言故事。故事大意是:主人的奴才总在喋喋不休地抱怨自己悲惨的命运,实质上就是个“没有窗户所以通风不好”的状况需要改善,而聪明人闻之除了表示同情外,就是一句“可不是么……”正直的傻子闻之便上门帮忙,奴才怕得罪主人,反叫人将傻子轰走了,甚至还向主人邀功请赏;最后,聪明人来慰问奴才,还是那句话“可不是么……”
  寓言的破解是多项选择,可针对时下沸沸扬扬的“最佳独立董事人选”之争来说,破解只有一个:“傻子”是独立董事的最佳人选。 最近探讨独立董事最佳人选的文字可谓连篇累牍,但认真探讨独立董事职能的却不多,然而探讨独立董事职能是探讨独立董事最佳人选的逻辑起点。
  大家取得共识的是独立董事的概念,即独立董事是外部非执行董事,但是对其职能却是众说纷纭。其中一种说法是:独立董事应当履行监督职能,类似于监事会,而监事会的职能我国的公司法已有明文规定。照此说法,既然职能已经重合,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就可互相取代,新颁布的公司法就只好在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 “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明智地选择了 “回避”。于是有人提出了“外部监事”和“独立监事”的概念,把问题进一步复杂化了。问题的关键恐怕在于:独立董事职能到底是什么?笔者与同事讨论的结果是,独立董事应扮演“仲裁人”的角色。理由大致有几个方面:
  首先,股东之间特别是大小股东之间的矛盾冲突是客观存在的,需要在企业的边界内得到解决,以节省社会的交易成本,因而“仲裁人”的角色是不可或缺的。若一有冲突,就打官司,其结果只能是劳民伤财,换句话说,社会的交易成本太高。
  其次,在现代企业两权分离的框架内,股东与管理层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对经营决策的分歧不可避免,为了既保证经营效率,又能保护股东利益,在“股东会中心主义”和“董事会中心主义”之间寻找平衡点,节省股东的信息成本和考核成本,也就是“代理成本”,“仲裁人”的角色是不可或缺的。
  再次,针对我国事实上“监事会”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意义及国营大股东一股独大的国情,为最大限度地确保包括小股东在内的利益相关者的合理利益,判断关联交易及管理层薪酬数额等重大问题有无损害各个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也需要独立董事发挥“仲裁人”的作用。当然,监督的责任也是必不可少的。如果采用英美的概念,董事会的职能就是代表股东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不违背股东的利益。笔者认为,随着独立董事制度化,由其取代“监事会”也是顺理成章的。
  总而言之,笔者强调的是,独立董事是“仲裁人”,不是“决策人”。换句话说,此人不一定是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专家,如:市场营销专家,或理财高手,不需要此人为企业提供优质的咨询服务,从而砸掉专业化咨询服务机构的饭碗。其实,美国将公司的咨询顾问作为“关系人”排除出“独立董事”的人选,部分道理正在于此。笔者认为,这方面大家容易取得共识。那么,据此什么人适合担任“独立董事”呢?
  笔者这里援引一位学者的观点:“一般地说,合格的独立董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受过良好的专业训练,并且是某一方面的专家;与政府、学术界、行业部门以及信息部门有良好的关系;对公司的管理能进行严格监督并提出独立见解的评价,能加强董事会的力量;能对公司的发展方向有一套独立的新见解;能提高公司的知名度。”笔者认为,这样的人选的确非常理想,只可惜如此这般的“聪明人”凤毛麟角,而仅上市公司就有上千家,供需缺口实在太大。加之,这样的“聪明人”通常专业负荷及社会责任繁重,能够用在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时间及精力非常有限,其结果很可能是,对需要独立董事认真评价的决策事项,独立董事的结论一言以蔽之:“可不是么……”若面对有关当局的硬性规定及人才的供需缺口,公司就会有意无意地降格以求,以次充好,弄虚作假。可见,真理与谬误的确只有一步之遥。
  
  更关键的理由是从“独立董事”的职能出发,其过高的资格条件不仅仅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必要的。笔者认为,作为仲裁人,其实就是本身业务的专家,“独立董事”的职业化并不遥远。在不违反“同业竞争”准则前提下,“独立董事”可根据具体情况兼任数家公司的工作。非常类似法官,“独立董事”只需精通有关法律、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议事程序,而不一定是职业会计师、律师或职业经理人,难道法官就不是一种职业吗?当然,艺多不压身,具有其他专长会有助于其履行职责。但是,针对中国的具体国情,笔者认为,“独立董事”必须具备两项基本条件,即正直和常识。这就是我所说的“傻子就够了”的含义,前者指职业操守,可由有关法律法规界定,如无经济犯罪记录等;后者指受教育程度或工作经验,也可由有关法律法规界定。当然,“独立董事”不能是公司的“关系人”这是不言而喻的。通俗地讲,就是必须杜绝“独立董事”是某一股东的奴才,其“衣食住行”不能仰仗某一股东。
  于是问题就自然而然地提出来了:如何保证“独立董事”勤勉尽责?这里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不仅要保证他们衣食无忧,而且要保证他们能够动用必要的资源来履行职责,如担任公司审计委员会的负责人,公司有义务在必要时资助“独立董事”聘用外部专家等;二是要建立“激励机制”,奖优罚劣,对他们自己的行为负上责任。笔者认为,保证“独立董事”勤勉尽责,他们不仅要有薪酬,而且要有期权。至于“独立董事”该不该持有所在公司的股票,见仁见智,笔者认为,即使可以持有,也必须规定其份额的上限,换句话说,他们只能是小股东。两难的是,持有股份会激励他们勤勉尽责,但份额的上限,现实中很难确定,况且,你总不能说,某位女士“有点怀孕”;在逻辑上,“关系人”与“非关系人”之间,“股东”与“独立董事”之间是无灰色地带的。笔者认为,“一刀切”肯定不好,但有时是没有办法的办法,禁止“独立董事”持有所在公司的股票即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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