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碳经济税收支持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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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芸
【摘要】 低碳经济是达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的一种经济发展形态,税收政策的制定和完善应充分体现低碳经济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要求。文章在分析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现行税制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借鉴发达国家发展低碳经济的成功经验,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关键词】 低碳经济; 税收政策; 研究
一、我国现阶段发展低碳经济现行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发展低碳经济专门税种的缺位
目前,我国的资源税、消费税、车船税等税种中有一些有利于环境保护、有助于节能减排的税收条款,但它们各自独立、互不衔接。2010年,国家为了发展低碳经济,积极构筑绿色税收体系,在资源税、环境费改税、成品油税费改革、车辆购置税等方面颁布了一系列税费新政策,但与国外相对完善的生态税收和低碳经济税收制度相比,我国还缺少针对发展低碳经济的专门税种。
(二)降碳税收政策调节力度较弱
1.征收范围过窄
以资源税为例,我国现行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有色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盐等税目大类。现有的资源税征收范围过于狭窄,力度不够,远远没有达到促进结构调整、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目的。
2.计税依据不科学
以资源税为例,目前我国资源税采用从量计征,在近年来资源价格不断攀升的情况下,从量计征的方式已经脱离实际,资源税收入不能随资源产品价格和资源企业收益的变化而变化,税负水平过低,难以反映资源的稀缺程度,不仅扭曲了市场价格,还不利于资源的开采和利用效率的提高,从而有碍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3.税收优惠方式单一
税收优惠的政策手段主要包括直接优惠和间接优惠两大类。但我国现行税制中为贯彻低碳经济思想而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比较单一,基本采用降低税率、定期减免、再投资退税等直接税收优惠措施,缺乏灵活性和针对性。对于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投资抵免、延期纳税、税收信贷等间接优惠形式运用不多。
4.计税方式不科学
以消费税为例,消费税是为调节消费行为而设计的,在生产环节征收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另外,现行消费税实行价内税,既挤占了企业产品的价格空间,增加了企业负担,也不利于培养公民的纳税意识,还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消费税正确引导消费、调节消费结构和限制某些消费品消费的作用。
二、国际上税收政策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成功经验
(一)碳税
碳税是政府针对二氧化碳排放征收的一个税种。碳税是以环境保护为目的,通过对燃煤和石油下游的汽油、天然气、航空燃油等化石燃料产品,按其碳含量的比例征税以实现减少化石燃料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希望通过削减二氧化碳排放减缓全球变暖。开征碳税,最初出现在20世纪90年代一些北欧国家,目前,引入碳税的国家已经达到10多个,如芬兰(1990年)、挪威(1991年)、瑞典(1991年)、丹麦(1992年)、荷兰(1992年)、德国(1999年)、英国(2001年)、美国(2006年)、加拿大(2008年)等。此外,日本和新西兰等其他一些国家也纷纷开始征收碳税。
(二)环境税
据了解,通过征收环境税来提高企业的节能环保效率,起源于二战后欧洲经济高速发展时期,此后为世界一些发达国家所效仿。目前西方一些主要国家已经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环境税税系,征收环境税包括大气、水资源、生活环境、城市环境等十余种,征税范围涵盖二氧化碳税、二氧化硫税、噪声税、固体废物税、水污染税、垃圾税等数十种。
(三)气候变化税
在全球,英国率先推出了气候变化税的税种,并从2001年4月1日开始征收。气候变化税实际上是一种能源使用税,根据使用的天然气、煤炭和电能的数量来计税,如使用清洁能源、生物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均可减免一定额度的税收。
(四)税收优惠
以税收优惠的方式,鼓励纳税人从事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营行为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所得税、消费税和增值税的减免以及加速折旧等。欧盟及丹麦、英国等成员国规定对可再生能源不征收任何能源税,对个人投资的风电项目则免征所得税等。美国规定可再生能源相关设备费用的20%~30%可以用以抵税,可再生能源相关企业和个人还可享受10%~40%的减税额度。荷兰对建筑物的保温隔热高能效生产设备、余热利用设备等均可享受10%的税收优惠。日本政府规定企业购置制定的节能设备,可按设备购置费的7%从应缴所得税中扣除,但以应缴所得税的20%为限,并还可在普通折旧的基础上,按购置费的30%提取特别折旧。
三、探索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税收政策取向
(一)建立和完善低碳经济立法,为制定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提供法律依据
我国现在已经有了发展低碳经济的理念,并体现在“十二五”规划之中。我国在有关低碳经济的开发利用领域已经制定了《可再生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这对通过节能减排、提高能源利用率、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方面来支持低碳经济的发展具有突出的作用,但是这些立法离创建低碳社会的要求还相差甚远。要真正发展低碳经济,必须建立健全低碳经济法律法规体系,包括发展低碳经济的基本法和若干专项法律法规,从而为我国低碳经济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二)逐步调整和完善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税收政策
1.扩大征收范围
以资源税为例,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并改进其税率设计。全面开征资源税,对于日益紧缺的森林、草原、淡水、海洋、土地等自然资源都应考虑列入资源税的征收范围。资源税应由从量计征到从价计征,提高税负,间接提高产品价格,有利于完善资源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有助于增加政府对破坏资源的补偿投入,更好地保护环境。
将目前尚未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不符合节能标准的高能耗产品、资源消耗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适当调高现行一些应税消费品的税率水平。
2.改革计税方式
以消费税为例,在计税方式上,将我国现行的价内税改为国际通用、透明公开的价外税,与增值税相同,在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价款和税款,这样消费者在购买消费品时就可以知道所承担的消费税款。
3.优化税收优惠方式
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角度看,间接税收优惠的优点均大于直接税收优惠。因此,我国要进一步优化税收优惠方式,将直接减免为主转为间接优惠为主。在直接减免上,主要体现在符合新办企业条件,并符合国家鼓励性投资的产业,应不再分区域,也不分内外资,均可享受新办企业减免的优惠;在间接优惠上,也应不分新老企业、内外资企业,只要符合产业政策条件均可采用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投资抵免、技术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等间接优惠方式,为发展低碳经济所需的技术提供创新激励,为企业发展低碳经济提供利益刺激。
(三)开征有利于低碳经济发展的新税种
1.碳税
节能减排是解决我国现阶段面临的能源和环境的双重压力,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适时征收碳税,有助于推动消耗化石燃料产生的外部负效应内部化,通过增加能源的使用成本以达到减少能源消耗的目的,所以开征碳税是促进我国节能减排的有效手段之一。碳税的开征不仅会影响二氧化碳的排放,而且会对企业的竞争力和居民的负担产生重要的影响,因此,要使碳税的开征达到理想的效果,就必须在借鉴国外碳税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设计合理的碳税制度,要综合考虑碳税的课税对象、征税环节与纳税人、税率、税收优惠等要素。我国碳税比较合适的推出时间是2013年前后,采用二氧化碳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采用从量计征的方式,适合采用定额税率形式;在税收的转移支付上,应利用碳税重点对节能企业和环保行业进行补贴。
2.环境保护税
中国政府首次明确开征环境税,是在2007年6月国务院颁布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中,该方案提出“研究开征环境税”,但三年来,环境税一直是中央政府报告中的研究内容。2010年12月27日,在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财政部长谢旭人提出,“十二五”财政的发展改革要“开征环境保护税”,第一次将环境税确定为2011年“开征”。征收环境保护税,不但可以为环境保护事业筹集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而且可以通过对个人和纳税企业经济利益的调节,矫正其经济行为,迫使其减轻甚至消除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或者从事有利于保护环境的生产经营活动,在制止环境污染、鼓励保护环境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3.生态税
生态税是为了保护生态环境而征收的税收,其在国外已有30余年的历史,生态税的核心在于让企业去更多地承担环境成本,从而实现生态和资源价值的合理补偿。全球变暖已成为事实,目前仅通过使用新能源和简单地减少工业排放等系列方式来保护环境的力度明显不足,而且在短时间内执行也不现实,节能减排已非常迫切,目前唯一能够立竿见影的办法就是尽快开征生态税。生态税既能促使企业主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也能产生动力进行技术改造升级。在现代企业升级改造过程中,它是一种推力,能加快企业的产业升级,生态税不得不征而且很迫切,但是征收生态税也有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技术落后、节能减排效能较差的企业将会被淘汰掉,而企业的倒闭也将使经济增长放慢,失业增加。我国生态税比较合适的推出时间是2015年前后,考虑到“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涵盖的广泛性,一个完整的生态税目当然是非常繁复广泛的,其课税的对象一般包括汽油税、煤炭税、电力税、水污染税、土壤保护税、噪音税以及垃圾税等等,同时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合理确定征税范围及计税依据,实行差别税率。
四、结论
税收既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又是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重要手段,应在促进低碳经济与可持续发展战略中发挥应有的作用。税收政策的制定和完善应充分体现低碳经济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我国要逐步完善税收政策以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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