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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比较研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徐爱莉 张洪源

  【摘要】我国的新会计准则在许多重要的方面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但鉴于我国的特殊国情,二者仍存在三方面的实质性差异,本文就此展开讨论。
  
  我国新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相比,在总体趋同的大背景下,有一部分准则在表述上与国际会计准则相比存在差异,但实质内容基本相同。另外有一少部分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相比存在实质性的差异,实质性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资产减值》准则
  
  在有关资产减值的规定方面,新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有两方面:
  (一)在减值测试时间上,我国与国际会计准则IAS36不尽相同
  新准则要求主体定期(在会计期末)根据有关迹象核查减值,对商誉特别明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减值测试,但对特别规定的资产没有相应的特殊规定。
  (二)在资产减值能否转回的问题上,国际会计准则IAS36规定可以转回;我国新准则明确规定了“已经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允许转回”
  这也是新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实质性差异之一。原因是近几年我国企业利用减值转回人为调节利润的现象频频发生,对2004年度减值损失转回金额最大的前20家上市公司年报的分析结果表明,这些公司通过转回前期资产减值损失不同程度地人为调整损益,两家ST公司分别增加当年利润32495万元和4500万元,占各自当年净利润的309%和581%,成功地摘除了ST;4家上市公司分别增加当年利润28080万元、6885万元、6373万元和5003万元,避免了当年出现亏损;6家上市公司维持或提升了公司的业绩。为了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整治上市公司滥用减值准备调节利润的现象,我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在制定新会计准则时对这一情况作了符合我国国情的规定。
  
  二、《关联方披露》准则
  
  我国新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披露》在定义及披露内容上部分向国际会计准则《关联方披露》(IAS24)趋同,但仍存在一些差异。两者的主要差异见表一。
  从差异表可以看出,新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实质性差异表现在同受国家控制的企业应否成为关联方的规定不同。《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二章第六条规定:“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而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凡是同受国家控制的企业都是关联方,都应进行披露。这项差异也是由我国的特殊国情决定的。建国初期,为了巩固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国有经济在各行业占了相当大的比重。虽然近几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国有经济在各行业逐步淡出,占总体经济的比重有所下降,但由于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没变,国有经济在我国经济中仍将占有较高的比重。而且从我国1300多家上市公司中可以看出,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占的比例超过总股份的半数。如果将同受国家控制的企业界定为关联方的话,那我国上市公司对关联方的披露将更加复杂。正是鉴于我国的这种特殊国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制定会计准则过程中做出了与国际会计准则不同的规定。
  
  三、《政府补助》准则
  
  《政府补助》准则是新独立出来的一项准则,原来的准则体系中并没有这项准则,仅在2000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对政府补贴收入作了相关规定。这项新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政府补助的核算与政府援助的披露》相比,在总体趋同的大背景下,仍存在差异。两者的差异见表二。
  
  
  从表二可以看出,新《政府补助》准则与IAS20相比,存在三方面的差异:首先是范围不同,我国对政府补助范围的确定要比国际会计准则的范围小。其次是分类方面的差异,新会计准则与IAS20基本相同,但《国际会计准则第41号――农业》(IAS41)又对政府补助作了补充分类。最后是对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方法不同:国际会计准则对政府补助采用全面收益法,规定凡是政府给的无论是现金补助还是非现金补助,都应算作损益。而我国规定,对研发拨款等文件明确会计处理方法的,应从其规定(例如将专项拨款视同国家投资,计入资本公积);没有特殊规定的才计入收益。这是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实质性差异。
  总之,我国新发布的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在总体趋同的大背景下,仍存在三方面的实质性差异:一是计提的资产减值在以后的会计期间能否转回;二是同受国家控制的企业应否确认为关联方的规定不同;最后是对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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