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允价值――新企业会计准则中的一大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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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了39项新企业会计准则,公允价值成为这次新准则发布中的一大亮点问题。本文就公允价值在具体准则中的应用进行了详细介绍,并对部分学者提出的公允价值难达“公允”等问题进行了探讨,以使企业相关会计人员能对新准则中的公允价值有更全面和深刻的了解。
2006年2月15日,国家财政部发布了39项企业会计准则,这标志着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与国际惯例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新准则将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中先行实施,随后会逐步推广到所有公司。在新准则的变革中,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运用成为一大亮点。
一、新准则中的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在新准则体系中首先反映在《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的第九章“会计计量”的内容中,与目前使用的准则相比,这是新增加的一章内容。具体准则的第四十二条规定,“会计计量属性主要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另外.新基本准则中不再将历史成本和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由此可以看出,公允价值在新准则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以下重点分析公允价值在各具体准则中的应用。
(一)《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一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准则主要修订的内容为调整投资的分类方式。调整后的投资分类为:交易性证券投资,类似于原先的短期证券投资,期末按交易所市价计价(可视为公允价值),其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不再采用现行的单边调整的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持有到期的投资,即原先的长期债券投资;权益性投资,即长期股权投资。
该准则第三条规定,确定初始投资成本时,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第九条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应当比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规定确定。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一投资性房地产》
这是一项新准则,用于规范土地、房产中专门用于投资(而不是自用)项目的处理。准则规定,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会计处理可以采用成本模式(与固定资产差异不大)或者公允价值模式,但以成本模式为主导,公允价值模式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才能使用。
该准则的第十条规定,在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做出合理的估计。另外,第十一条规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第十二条还规定,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
(三)《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这是一项新准则,主要用于规范与农业生产相关的生物资产的相关处理。这里的生物资产,是指有生命的动物和植物。可以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
对生物资产应该按照初始的取得成本进行计量,在后续的计量中有确凿证据表明生物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应当对生物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该准则第十二条规定,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生物资产所在地有活跃的交易市场;2.能够从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生物资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生物资产的公允价值做出合理估计。
(四)《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重新引入了公允价值的概念。但是该准则第四条也规定了以公允价值计价的条件,即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另外,第五条也明确了“商业实质”的内涵,即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
(五)《=企业=-%t-A则第8号一资产减值》
公允价值在该准则中主要体现在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上。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应当根据公平交易中有法律约束力的销售协议价格确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应该根据资产的买方出价确定。
在既没有法律约束力的销售协议、又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当以可获取的最佳信息为基础,估计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同行业类似资产的最近交易价格或者结果可以作为估计资产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参考。企业按照上述规定仍然无法可靠估计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应当以该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其可收回金额。
(六)《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做了重大修订,重新引入了公允价值,并且将债务人债务重组收益记入当期损益(以前作为资本公积)。另外,也重新定义了债务重组的含义。
对于债务人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将债务转为资本时的股本以及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价值,分别按照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股份的公允价值以及修改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来计量。财政部认为,对于实物抵债业务而言,抵债物资虽然可能没有活跃的交易市场,但是可以通过评估确定其公允价值,如果双方是非关联方,双方的协商作价也可视为公允价值。
(七)《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企业合并按照合并双方是否处于同一控制下,分为处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目前中国的企业合并大部分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例如中央、地方国资委所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合并,或者同一企业集团内两个或多个子公司的合并,这不一定是合并方和被合并方双方
完全出于自愿的交易行为,合并对价也不是双方讨价还价的结果,不代表公允价值,因此以账面价值作为会计处理的基础,以避免利润操纵。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可以有双方的讨价还价,是双方自愿交易的结果,因此有双方认可的公允价值,并可确认购买商誉。该准则规定,购买方在购买日对作为企业合并对价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另外,该准则第十四条也规定了对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按公允价值确认的条件。条件中涉及未来经济利益能否流入(或流出)企业且公允价值是否能够可靠计量(除无形资产以外的其他各项资产以及除或有负债以外的其他各项负债),或者其公允价值能否可靠计量(对无形资产和或有负债而言)。
(八)《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一金融资产转移》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一套期保值》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金融工具列报》
有关金融工具的四项具体会计准则是新准则的新增部分,主要适用于金融企业,这些准则对金融企业的影响是广泛而深刻的,上市或拟上市的金融机构则首当其冲。对于金融工具主要采用公允价值的计量属性。第22号准则中第五十条明确规定了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在公平交易中,交易双方应当是持续经营企业,不打算或不需要进行清算、重大缩减经营规模,或在不利条件下仍进行交易”。 新准则规定: 1.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活跃市场中的报价应当用于确定其公允价值。活跃市场中的报价是指易于定期从交易所、经纪商、行业协会、定价服务机构等获得的价格,且代表了在公平交易中实际发生的市场交易的价格。
2金融工具不存在活跃市场的,企业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得出的结果,应当反映估值日在公平交易中可能采用的交易价格。
3.初始取得或源生的金融资产或承担的金融负债,应当以市场交易价格作为确定其公允价值的基础。
4.企业采用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确定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应当使用合同条款和特征在实质上相同的其他金融工具的市场收益率作为折现率。
5.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的权益工具投资,以及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只有满足规定条件时才表明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新准则中对金融工具的反映,也从单一的表外披露转为表内列示与表外披露并行。企业应当按照该金融工具的实质,以及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在初始确认时将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确认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并分别列示于相关报表中。另外,对于确定金融工具公允价值时所采用的方法应该在附注中予以披露。
二、有关公允价值的热点问题
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采用,顺应了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使得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在一定程度上相一致,增加了国际间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有利于我国企业的海外发展。然而,从新准则提出至今,仍然对公允价值的利弊争论不休。部分人士担心公允价值难达“公允”,并极有可能成为利润操纵的工具。这种担心在一定程度上是有道理的,在2001年“非货币交易”和“公允价值”等具体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的取消.就是因为很多公司滥用公允价值从而导致大量利润操纵现象的出现。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完善,以及新准则中对公允价值的有关规定,都将在一定程度上使这种负面影响压缩到尽可能小的范围。
首先,公允价值反映的信息具有相关性和可靠性。很多人对公允价值是否具有可靠性提出质疑,认为公允价值存在很大程度上的估计、假设和判断。在考虑这一问题时,我们应该始终记住,估计、假设和判断是会计所固有的,并不影响其可靠性。另外,可靠性也不等于肯定性和精确性。当需要运用现值来估计公允价值时,以合理成本、合理可靠地估计现金流量的金额和时间以及折现率是可能的。公允价值的这种可靠性在一定程度上也就能够保证其达到“公允”。对于公允价值的可靠性,也已为国际上各有关权威机构所认可。
其次,公允价值是市场经济的产物。2003年中央做出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标志着我国的市场经济已经由初创转向完善,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已经确立。另外,我国的证券市场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和完善,在强化公司治理,提高运作透明度,清理违规行为,构建上市公司综合监管体系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中国证监会推进股权分置试点,颁布了大量监管规章,加强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舞弊查处的力度。财政部加大了对会计信息质量和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的监督检查,并且制定了相关法规加大企业会计人员以及审计师的相关责任。这些都有助于公允价值的真正“公允”,同时一定程度上也遏制了企业的利润操纵现象。
最后,公允价值在新准则中的应用是十分谨慎的。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相比,我国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在确定公允价值的应用范围时,充分地考虑了我国的国情,作了审慎的改进。公允价值的运用必须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即公允价值应当能够可靠计量。基本准则中也强调,企业“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只有在“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时才能采用非历史成本计量属性。另外,在各项使用公允价值的具体准则中,也严格限制了使用条件。比如,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提出两个前提条件,即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交易各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这些限制条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证公允价值的“公允”表达,同时也可以有效遏制企业的利润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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