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当前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特点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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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黎光宇
一、当前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特点
(一)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发案率高,大要案突出。
最近几年,一些不法分子和企业为了追逐暴利,借国家进行税制改革时期各项制度尚未健全之机,大肆进行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犯罪活动,致使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案件数量急剧增长。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资料统计显示,每年因涉税犯罪就给国家造成国税流失近1 000亿元。同时,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数额亦愈来愈大,大要案比例增大。
(二)危害税收征管犯罪中单位犯罪现象十分严重。
从80年代末开始,以偷税、骗税为主要形式的单位涉税犯罪令人瞩目。据广州市1988年税务局稽查大队检查情况看,稽查了196个国有大中型企业,结果偷税面达100%。近年来,由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许多不适应市场经济环境的企业纷纷陷入困境,于是许多单位竟利用国家有关部门在增值税发票管理上的漏洞,干起了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勾当。单位大量地参与危害税收征管犯罪,也使此类犯罪的危害程度大大增加。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猖獗,数额巨大。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计税和抵扣(退)税的重要凭证,对增值税管理起着决定性作用。正因如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活动从1994年实施新税制以来就一直没有停过,非常猖獗。1998年广东省立案查处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占全年经济犯罪立案数的61.14%,1999年为40.25%。汕头市公安局1999年侦破的“03”案,就是一起典型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
(四)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手段趋于多样化、智能化。
随着税种的变化和增加,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手段也向多样化发展。仅以偷税罪为例,犯罪手段由原来的十几种增加到近百种。典型的有:设置真假两套账;利用资金往来账户转移或隐匿收入,虚增成本,乱摊费用;现金交易”空中飞“;异地经营不申报;借用他人营业执照;假破产逃脱纳税义务:”白条子“入账,冲减应税利润;非法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擅自扩大抵扣范围;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税款等等。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危害税收征管犯罪亦向智能化方向发展。有的犯罪分子采用高科技手段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制造假税收缴款书和出口退税手续退税、骗税,还有的不法分子钻税务机关监管不严的空子,利用电脑收款、核算作弊进行偷税、漏税。从伪造发票的情况看,伪造技术日益改进,初期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纸张粗糙,水印模糊,易于辨认,但近期发现伪造的新版专用发票无论在纸张上还是在印刷技术上都与真发票非常接近,难以直接辨认。
(五)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流动性大,跨地域作案现象突出。
近年来,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流动性十分突出,而且逐渐由沿海向内地蔓延。特别是在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犯罪分子大多采取跨地区、跨省区的作案方式。他们利用税务机关电子联网稽核系统尚不完善,人工审核稽查效率低、信息反馈慢的现状,打时间差,逃避执法机关的检查。他们大多行踪不定,边走边开边卖,接受专用发票者也遍布全国各地,有的案件甚至涉及全国数十个省、市、自治区的几百家单位。犯罪分子这种”游击战术“一方面可以保持相对安全,另一方面也为作案得逞后迅速携款潜逃争取时间,进而逃避法律制裁,给案件侦破带来极大困难。
(六)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结构日趋复杂,常伴生其他性质的犯罪活动。
近年来,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由过去的一个犯罪主体单独完成犯罪活动,发展到由不同犯罪主体在不同环节进行合作,共同完成犯罪活动,使犯罪越来越复杂。在骗取出口退税活动中,由于骗税参与人员多,他们在不同犯罪环节进行一系列活动,各自以不同的犯罪行为为共同实现骗税目的服务。在某一具体犯罪环节,有的犯罪人的行为可能独立构成其他罪名,如伪造、虚开、非法购买、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伪造公文、证件、印章方面的犯罪等等。
二、预防和治理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对策
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成因涉及多方面,主要有经济原因、制度原因、征税主体原因、纳税主体原因和打击不力等五方面的原因。第一,经济原因促使涉税犯罪频繁发生。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市场竞争力的强化,一些企业和个人为了在市场竞争中攫取更多的经济利益,置国家法律于不顾,侵犯国家的利益。而偷税、抗税、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危害税收征管罪是他们侵犯国家利益最容易得手的手段。第二,制度和管理上的漏洞是造成涉税犯罪多发的外部环境条件。自1994年实行增值税凭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制度后,因对抵扣税款的稽核能力估计过高,管理制度不健全和税收征管计算机化程度低,造成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多发。此外是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放管理和把关不严,导致滥发现象严重。加上极少数税务干部为了某种利益,为偷漏税的企业和个人出谋划策,给违法犯罪活动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第三,征税主体原因。由于危害税收征管罪属于行政犯罪,没有特定的受害人,导致许多纳税人甚至包括税务部门和司法部门对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对从事危害征管犯罪者不是深恶痛绝,而往往施以同情之心,甚至同流合污,共同犯罪。有的税务干部素质不高,特别是少数税务干部经不起物质的诱惑,收受纳税人的贿赂,成为纳税人的“保护伞”。第四,纳税主体原因。在现阶段,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较差,甚至连税收的起码常识都十分欠缺,纳税意识出现了不应有的扭曲,甚至有“偷税不谋私则不算犯法”的小集体观念以及“偷漏税可以减轻企业亏损”等错误观念。第五,打击不力是涉税犯罪难以有效遏制的重要原因。由于公安与税务部门联手打击的机制尚不完善,影响了打击合力,打击力度起不到应有的震慑作用。在税收执法活动中,存在着大量的监督不力、执法不严、有法不依的现象。主要表现为“以补代罚”、“以罚代刑”和执法不公。在现实执法活动中,对于一些地位特殊的所谓“名人”、“红人”、“官人”往往不敢碰硬,使一些名人成为不受税法约束的特殊公民。执法不公的消极作用,不仅破坏了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而且动摇了人们的价值判断标准,陷入争先恐后的偷逃骗税攀比中。
防范和治理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是一个综合治理的系统工程。要预防和治理涉税犯罪发生,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第一,加强税法宣传,深化税制改革。司法机关、税务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大宣传力度,加强税收法制宣传,强化纳税意识。纳税人纳税意识的培养,不是一朝一夕的事,而是一个长期的任务。税务部门除了要搞声势浩大的“税务宣传月”、发放宣传材料、广播电视广告咨询外,还要从基础抓起,把税法教育纳入中小学课程,通过发放税收教育教材,开展税收征文和税法影片巡映等形式,使税收教育渗透到各个阶层和领域,争取收到较好的税法宣传效应。完善税收征管制度也将对防止涉税犯罪起着重要的作用。完善税收征管制度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发展。如1994年实行增值税凭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制度后,对抵扣税款的稽核能力估计过高,税收征管计算机化程度低,造成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多发。1996年国家税务局发出通知取消手工填写的十万元版和百万元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将之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现在,防伪税控系统已推进到十万元版发票领域。实践证明,这是防止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有效措施。全国正在建设的“金税工程”,将利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把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征收、发票管理到纳税检查等纳税的各个环节都实行计算机管理,依托计算机对征收管理的全过程实施监控。这是新时期预防犯罪的又一重要措施。
第二,提高税务人员的素质,加强管理,强化监督机制,堵塞犯罪漏洞。为了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我国的税制进行了重大改革,今后还将进行更深层次的改革。税务干部面临着更新知识、提高执法水平和提高征管工作效能的新形势。税务干部是代表国家行使职能,税务干部素质的高低、能否依法办事,直接影响着纳税人的纳税心理和纳税意识。在改革征管模式、建立起充分应用计算机征管模式过程中,需要一支熟悉财务会计、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懂得和操纵现代化技术装备的税务干部。当前,税务机关已经实行征收、管理、稽查三分离,从体制上实行了相互制约,还要在系统内部逐步实行税务干部家庭财产和收入申报制度、基层岗位轮换制度、征管监察制度、集体审批减免税制度等措施,堵塞犯罪漏洞。
第三,加强对危害税收征管罪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的职能和手段,进一步理顺协查工作关系,提高办案效率。在打击各种利用发票犯罪活动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危害最严重的一种,各级公安机关在打击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中,要以查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为重点,这种犯罪涉及金额大,并且与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犯罪有直接联系。涉税犯罪由于涉及面广,加强全国公安机关协作办案相当重要。我国现阶段负责对涉税案件查处的部门还不统一,有的省是成立“税警大队”,有的是成立的“税侦处(室)”,有的成立的“驻税办公室”,有的是成立的“税务案件联络室”,有的隶属刑警,有的隶属经侦,五花八门,各不相同,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办案协作。出于理顺工作关系,提高效率的考虑,成立一支专门的警察队伍,从事涉税犯罪侦查和税收治安处罚工作,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作者单位:江西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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