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应用视角的公允价值概念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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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尹朝晖
公允价值研究中,其概念的界定无疑是最基本和最核心的问题,从应用角度研究公允价值亦是如此。有什么样的公允价值概念,就有什么样的公允价值理论与应用。本文所指应用研究,是指在遵循基本理论的前提下。从应用的角度来研究公允价值诸问题,包括定义、应用范围、计量方法等,使公允价值计量及会计处理切合实际,具有明确的可操作性。从应用角度所作的研究与公允价值实务研究或在现实应用中的研究是有区别的,前者包括公允价值系列问题研究,后者则只是研究实务中的应用问题。纵观公允价值现行研究成果和应用现状,之所以存在众多疑难问题尚未解决,根本的原因在于没有侧重于应用研究,表现在公允价值概念上就是公允价值概念界定模糊,视野局限,不科学,不合理,没有综合考虑现实中众多影响公允价值的社会、经济因素及各种不同的复杂情况,只是从纯市场的角度来观察和界定,从而缺乏适用性和可操作性,难以指导实践。虽然公允价值是市场的产物,但它毕竟是经济发展的产物,是为经济发展服务的。使用纯市场的观点无疑不利于科学合理地界定公允价值、反映标的物的客观价值及赋予公允价值在会计为经济服务过程中的价值。必须从市场价格形成的各种机制出发,考虑市场价格形成的各种复杂情况,全面、科学、合理、准确地界定和应用公允价值,更好地促进这一新兴计量手段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
一、公允价值概念应用研究的意义
(一)公允价值概念的应用研究决定并影响着公允价值应用研究其他诸问题任何问题的深入研究都离不开理论,而理论的基本组成部分就是各种概念,包括基本概念和衍生概念,概念是高度浓缩的理论及阐述理论的专门组件。公允价值计量最基本的概念就是公允价值,如何界定公允价值、从何角度界定、是否综合考虑了,各种情况而具有广泛性与一般代表性、是否兼顾后续其他诸问题而具有全局性与统领性、是否吸取已有研究成果而具有先进性、是否高度概括高于实践且经过实践检验而既具有理论性又有实践可操作性等,都关系到公允价值这个基本概念是否科学、合理,进而能否指导与开展对公允价值的进一步研究。由于公允价值计量问题实践性强,本身就是为了解决经济活动与事项的金额确定问题,对这一实践问题侧重于从应用角度进行研究,自然有利于该问题的研究及最终的应用,提高研究与应用的成效。公允价值概念明确了,才能展开公允价值后续诸问题的研究。应用角度的概念研究是公允价值应用研究的起点。
会计学科发展至今,会计准则的制定主要还是采取通过对会计实务的调查研究从惯例中进行筛选的方式,而不是通过对会计环境、目标和基本特征等因素推导得出的。许多准则的制定,往往还是不同利益集团利害关系的调和、折中和妥协的产物。虽然美国的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也一向重视会计方法的概念依据,避免在个别会计准则中出现概念混淆和矛盾的情况。因此,美国的会计准则体现了实用主义和理论研究相结合。美国的会计准则因此高效、实用和充满活力。美国对公允价值的会计研究领先于世界,其对公允价值概念的界定也是不断改进,越来越务实和明确。
(二)公允价值的概念决定着公允价值的应用环境公允价值是一种新的计量方法,其目的在于正确反映计量对象的现时价值,以提供更为决策相关的信息。会计对象全面应用公允价值计量当然是最终目标,但现在未实现全面应用时。就存在着应用环境适用性问题,即什么样的环境或计量对象可以使用公允价值计量,什么样的环境或对象不适合使用公允价值计量。因为公允价值计量的基本要求是要达到公允,要正确反映对象的价值,若环境不适合或突变。致使价值不公允,即使存在最新市场价格信息,也不能将其作为公允价值。市场环境是复杂多变的,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机制也是多种多样的,市场传递的信息不一定是正确的,可能是扭曲甚至完全是误导的。在达到严重程度而无力自纠时,必然危害经济,危害社会,毫无公允可言而有待政府“有形之手”干预。因此,不能唯市场价格或市场是从,合理性应是前提。合理的价值应是反映其内在价值的价值、反映社会平均利润水平的价值。会计货币计量假设本身包含币值稳定和价值前后可比的要求,若物价波动超出范围,也存在采用物价变动会计进行调整的问题。对于公允价值,在币值稳定的情况下,若计量对象的市场价格出现大幅变化,一般来说,应该是偏离了正常价值,此时不能再简单地采用现行市价作为公允价值,应采取一定的方法修正,或停止使用公允价值,而不应让公允价值对市场价格的扭曲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在2007年开始爆发的世界金融危机中,随着危机的不断深入,公允价值的应用就遭到指责。可见,公允价值作为一种计量方法,并非万能,即使在将来全面应用公允价值计量时,也不能无条件套用市场价格。在微观应用中,应该引入宏观调控,使公允价值更好地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服务。
二、公允价值概念的演进与评价
(一)美国公允价值概念演进公允价值概念最早起源于美国,始见于1970年会计原则委员会(APB)报告书4号(APBStatement No.4),后经历次不断修订与改进。从美国公允价值概念的演进,可以看到公允价值会计理论发展的缩影(见表1)。
APB Statement No.4界定范围主要是资产,从货币性资产交易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易两个方面展开:货币性资产交易中,所收到或支付的价格即为公允价值;非货币性资产交易中,公允价值是收到或出让资产的近似值。APB Statement No.4的公允价值概念将负债排除在公允价值计量范围之外,对交易各方和交易市场没有任何限定。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25号(SFAS 125)中公允价值概念的界定范围包括资产和负债,并对参加交易各方、交易市场和交易时间进行严格界定,对取得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设定了许多限制条件。
2004年6月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修订的公允价值概念与SFAS 125相比。实质性改变有两点:一是对交易各方增加“熟悉情况和非关联”两个限定条件;二是将公允价值定义为“价格(Price)”。取代公允价值是一种“金额(Amount)”的观点。2006年9月正式颁布的公允价值准则“公允价值计量”(SFAS 157),明确将公允价值进一步界定为脱手价格,以便与资产、负债定义一致。至此,美国对公允价值的定义有了一个最终的界定。
(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对公允价值概念的界定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于2005年9月将“公允价值计量”项目列入议程;2005年11月,IASB发布“财务会计计量基础――初始计量”讨论稿,从概念上对资产和负债初始计量时的各种可选计量基础进行论述。SFASl57发布以后,IASB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的角度对其主要理论和方法进行分析研究,形成了一些初步看法。2006年11月,IASB将这些看法与SFASl57一同发布,作为“公允价值计量”项目的讨论稿。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
委员会达成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与美国公认会计原则(GAAP)“趋同路线图”,其准则终稿将与SFASl57趋同。IFRS公允价值的定义是: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负债清偿的金额。这与SFASl57对公允价值的定义有较为明显的差异:(1)SFASl57明确将公允价值界定为脱手价,而IFRS界定的公允价值既不是脱手价也不是买人价;(2)在交易性质的描述上,SFASl57引入“市场参与者”概念,而IFRS则使用“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自愿的双方”;SFASl57强调负债是被“转让”而IFRS则强调负债是被“清偿”。
从以上可以看出,虽然美国处于发达市场经济环境,涉人公允价值问题早,研究较为成熟,并于2006年就已颁布其独立的公允价值准则SFASl57,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涉足公允价值问题起步晚,并与美国达成会计准则趋同路线图,但IASB在着手制定公允价值准则时并未一味尾随美国,考虑到全球各国经济环境的差异性及借鉴美国已有的研究成果,IASB依然提出了与美国不同的看法,这一点集中体现在IASB的公允价值概念中。应该说,IASB对公允价值的定义也有可取之处,如IFRS并未将公允价值界定为脱手价,而是一种交易的金额(即“进行资产交换或负债清偿的金额”),既适用于卖方也适用于买方,使公允价值在定义的表述上有更广泛的适用性。再如。FASB对公允价值形成的市场环境引入“市场参与者”、“有序交易”概念,而IASB则使用“公平交易”、“熟悉情况,自愿的双方”等概念,更具体地界定了市场环境。
(三)公允价值概念演进的评价在深入研究这两种典型的定义后,会发现其存在的漏洞。
(1)二者都是用纯市场观来定义公允价值,没有考虑市场的各种复杂情况,也没有考虑交易对象本身内在的价值,完全根据市场确定的价值,最终不一定“公允”。公允价值应该是公平允当的,不仅是在公平的环境下的自愿成交的价格,而且还要是稳定、可靠、正常的市场环境,急剧波动、投机、操纵、严重偏离价值等情况下的交易,即使是交易双方自愿,也只能是非理性、非公平的,不能反映客观价值,不能算作公允价值。公允的价值应有持续性、代表性和广泛性,以及合理性等方面的特性,能反映标的物的内在价值、实质价值,如成本、功能、社会平均利润、未来的趋势等。急剧波动的价格不是价值的正常体现,因而不是公允价值,它不利于公平的交易,也不利于经济的稳定和发展,会计不可能使用随意波动的计量值作为计量方法和属性。随意波动的市场也不适用公允价值计量。因此应更准确、全面地界定公允价值的市场环境,而不能纯粹从市场出发界定公允价值环境。
(2)公允价值是市场交易价格还是各参与者之间的个别交易价格。从实际应用和理解来看,公允价值应是市场交易价格而非个别交易价格,只有市场价格才会达到广泛认同,才符合公允的要求,而个别交易价格不一定得到市场其他交易者的认同,不一定具有广泛代表性,不一定能作为公允价值。但从上述两种对公允价值定义的表述看,都针对的是个体交易者之间达成的个别交易价格。这既与公允价值理论不符,也与现实运用相背离。
(3)FASB将公允价值界定为脱手价格,人为缩小公允价值的应用范围,与其在美国的应用不相符,也悖于将来的发展趋势。事实上,US GAAP规定的公允价值范围主要有六类:金融工具、企业合并取得的资产、外购的无形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减值的长期资产和以非货币交易或其他方式获得的资产。这些既包括存量项目,也包括增量项目。IASB将公允价值界定为“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能够扩大应用范围和适用性,但对于债务是从清偿而非交换的角度界定,与资产是“交换”存在内部的不一致性。虽然市场参与者因承担负债而要求的价格也反映了其对预期资源流出的判断,但“转让”与“清偿”毕竟有差别。债务除了进行清偿,也可以转让、交易。
三、基于应用角度的公允价值概念界定
(一)公允价值应表述为一种“价格”而不是一种“金额”现行各种表述中,有的将公允价值表述为一种“金额”,如IASB和CAS(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有的表述为一种“价格”,如FASB,并且FASB历史上一直是表述为“金额”,只是在准备制定公允价值计量准则及正式出台准则时改为“价格”。显然,“金额”比“价格”包含的内容更多,它既包括成交价格,还包括交易成本(费用),而交易成本对同一市场中同一品种的交易的不同交易者而言,交易价格虽然一样(市场价格),但交易成本却可以是有差别的。因此,若将公允价值界定为“金额”,会导致范围广而内容不明确及缺乏可比性,界定为“价格”。则因其内容单一而含义明确,易于操作,也利于可比。并且界定为“价格”,更吻合于内含价值之意,抓住了交易金额的核心部分,放弃了不具可比性且不具重要性的交易成本,突出了主旨。
(二)公允价值是一种即时价值而不是一种期间价值这是在公允价值应用方面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由于公允价值是一种基于市场的交易价格,具有波动性和不稳定性,目的就是为了提供最新的相关计量信息,因此,公允价值应是一种即时的、不断变化和反映市场最新情况的价值,而不能惧怕频繁波动而采取稳定一些的期间价值。期间性不是公允价值的本质特征,及时性、相关性才是公允价值的本质要求。不断变动的公允价值是否因此捉摸不定;是否会影响计量的稳定性,进而影响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而出现大起大落?若将公允价值界定为一种正常环境下的价值,一种反映交易对象内在价值的价值,则公允价值应该是相对稳定的,在适合的环境下用于适合的对象将不会产生剧烈波动的。当然,由于公允价值的变动性,因此给报表阅读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更加注意比较信息、前后几期的对比和综合,才能得出更准确的公允价值信息及其变化趋势,从而作出更符合实际的决策。
(三)公允价值计量的全面运用是未来发展的方向。无需在概念中予以体现由于公允价值的相关性,未来的应用范围会扩大到所有会计要素,即使对于自用而不是用于交易的资产(负债类似),亦会采用,这样才会客观、动态地反映企业现时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全面的理财结果。随着应用条件的成熟和人们观念的变化,公允价值应用的范围会不断扩大和推广,这是一种自然的趋势,无需在概念中体现出来。
因此,基于应用的角度,在考虑公允价值的本质特征及相应的要求,具体考虑客观经济环境、微观交易环境、交易对象(市场参与者)的广泛性及交易数额的确定性等各方面因素的基础上,可以将公允价值界定为:在正常经济环境下,在公平的交易中熟悉情况的市场参与者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负债转让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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