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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资产减值准则的国际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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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摘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准则充分体现了国际趋同的理念,在资产减值准则中无论是资产组、总部资产等概念的引入,还是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商誉减值等的应用方法都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几乎在所有重大方面都与国际准则趋同。本文就资产减值的相关处理上准则的主要特点较之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分析比较,进行归纳和探讨。
  关键词:资产减值;确认标准;国际趋同
  中图分类号:F273.4 文献标识码:A
  
  一、我国资产减值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差异比较
  《企业会计准则8号――资产减值》与《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已经基本实现了趋同。但由于我国的实际情况,主要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
  (一)资产减值损失转回的比较。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17条明确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只允许在资产处置时再进行会计处理。《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明确规定在最后一次确认资产减值损失以后,只有在确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中所使用的估计发生改变时,才能转回以前期间已确认的除商誉外的资产减值损失。并详细规定了企业何时应转回资产减值损失的情况,具体如下:1.企业必须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判定是否已有迹象表明以前年度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不再存在或已减少。如果是,企业必须估计该项资产的可收回价值,同时必须遵循重要性原则。2.如果有迹象表明已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不再存在或已减少,即使没有冲回减值损失,企业也需要按有关规定对该项资产的剩余使用年限、折旧(摊销)方法或残值进行重估并予以调整。3.企业在前次确认资产减值损失以后,只有在计算资产的可收回价值中所使用的估计发生改变时,才能冲回以前年度已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4.国际会计准则还明确规定已确认的商誉减值损失不能在以后期间冲回,不允许由于估计的改变而对商誉减值损失予以冲回(如折现率的改变,或与商誉有关的现金产出单位的未来现金流量在时间或数量上的改变)。除非:①由于没有预料到的非正常外部事件的再次发生所造成的减值损失;②随后发生的外部事件抵消了①中事件的影响。
  (二)资产减值确认标准的比较。是否确认资产减值,这涉及到确认标准的选择问题。目前主要有三种标准,即永久性标准、可能性标准和经济性标准。不同国家对于确认标准的选择有所不同。1.永久性标准。是指只对永久性(即在可预见的未来不可能恢复)的资产减值损失进行确认。2.可能性标准。是指对可能的资产减值损失予以确认。3.经济性标准。是指对资产负债表日发生的任何资产减值进行确认,即只要发生减值(如当可收回金额小于账面价值时)就予以确认,确认与计量采用相同的基础。
  (三)资产减值计量的比较。《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指出,当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小于其帐面价值时,资产的帐面金额应减记至可收回的金额,减记的价值即为资产减值损失。准则将可收回金额定义为资产或现金产出单元的销售净价与其使用价值二者之中的较高者。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如果存在资产可能减值的迹象,应估计单个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如果不可能估计单个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则会计主体应确定资产所属的现金产出单元的可收回金额。我国的资产减值准则没有采用国际会计准则中“现金产出单元”概念,而是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采用资产组和资产组组合的定义。
  (四)资产减值披露的比较。国际会计准则要求披露当期应当计入损益或直接冲减权益的资产减值的金额、在损益表中的项目、当期冲回的减值损失,还对分布报告中应披露的减值信息作出了规定。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中规定企业资产减值的信息需要在附注中披露,披露的主要内容包括:与资产减值有关的信息,包括:1.资产减值信息。当期确认的各项资产减值损失金额;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分部报告当期确认的减值损失金额;2.发生重大资产减值损失的原因和当期确认的重大资产减值损失的金额、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法;3.当分摊到某资产组的商誉的账面价值占商誉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重大时,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分摊到该资产组的商誉的账面价值、该资产组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法等信息;当商誉的全部或部分账面价值分摊到多个资产组、且分摊到每个资产组的商誉的账面价值占商誉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部重大时,应在附注中说明这一情况以及分摊到上述资产组的商誉合计金额。相比于我国会计准则,国际会计准则对资产减值结果的披露阐述和规定较为详尽。
  二、我国资产减值准则国际趋同应注意的问题
  (一)趋同并不等于等同。我国国情决定了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并不等于完全等同,而是在中国特色化之上的趋同。对借减值准备的计提和转回操纵利润的问题,我国资产减值准则明确规定,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得转回,这是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实质性区别之一,这也是由于我国目前上市公司利用减值准则的计提和转回操纵利润现象严重导致的,通过此项规定,有利于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二)加快我国会计准则制定机制的国际接轨步伐。目前,尽管我国会计准则已初步实现了国际趋同,但会计准则的盲区和灰色地带依然存在,反映在现实当中就是可能无准则可依。鉴于此种现实,我们必须加快会计准则制定的国际化步伐。而对于一些盲区,我们可以允许上市公司在适当情况下直接采用国际会计准则来处理相应业务。
  (三)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促进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我国应积极参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制定,多了解国际会计准则的发展动向,尽可能从源头上掌握制定国际会计准则的话语权;熟悉国际会计准则的内容,协调与本国的环境差异,减少准则实施成本,尽可能将国际会计准则中复杂、冗长的句子转化为我国会计界能够操作的符合本国思维习惯的条文,增强我国会计准则的实际可操作性;建立资产评估制度、企业内部控制以及政府外部监管,为会计准则的趋同实施创造条件;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为准则的正确实施提供保证。
  
  参考文献:
  [1]戴云,刘益平.2008:资产减值会计准则的国际比较,商业会计,第三期
  [2]黎明,雷伟.2008:浅析我国新会计准则中资产减值规定及其国际比较,商场现代化,第六期
  [3]赵敏,甄颖.2007:资产减值准则的国际比较以及我国实施的难点,商业经济与管理,第三期
  作者简介:
  徐俊鸿(1988- ),江西南昌人,江西财经大学09级会计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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