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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证据保全的形式证据力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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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诉讼证据保全具有形式证据力推定效果,公证证据保全也应类同适用,与公证的真实性推定规则正好契合。根据法系公证和认证适用真实性推定规则,公证书具有实质证据力推定和形式证据力推定效果,认证书仅具形式证据力推定效果。文章首先对公证证据保全的概念性进行了简要分析,提出目前公证证据保全过程中存在的一些具体问题,围绕确保公证证据保全的申请以及内容审查合法性,形式证据力的类型化推定分析,探讨公证证据保全的形式证据力,以供参考。
  关键词:公证 证据 保全 形式
  中图分类号:DF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20)09-0-01
  一、公证证据保全的概念性分析
  公证证据保全是公证机构在工作中一种价值以及职能的体现,通过相关的公证机构主动参与民事或者经济纠纷中,对案件的证据进行充分保全的一种手段,通过被保全的证据,可以实际的解决事件纠纷。公证证据保全在证据的保全是对直接证据进行保全而非间接证据,公证证据保全对形式证据力具有很大的推定作用,同时与公证机构事件的真实性推定原则不谋而合,在实际的公证证据保全过程中,形式证据力主要有两个方面体现,其一,公证机关对于事件的取证需要进行证据的审查从而具备的形式证据力;其二,事件当事人在取证过程中的证据通过合法性使其具有一定的形式证据力,但是当事人的证据取证中的形式证据力仅代表其过程合法性,不属于公证证据保全规则之内的形式证据力,应予以排除。
  二、公证证据保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缺乏明确的规定规范公证证据保全效力
  随着法律的逐渐健全发展,我国的公证证据保全具有了一定的法律地位,但是由于在缺乏明确的公证证据保全,使公证证据保全的效力产生影响。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对公证事件证据的真实性推定并不能直接作为公证证据进行保全。由于缺乏明确的规范公证证据力的保全效力,在实际的应用过程中往往存在一些问题。
  2.公证证据保全中保全效力观点不明确
  公证证据的效力不管对解决事件的纠纷有没有实际的意义,但是部分的学者认为,法院应对案件的公证证据进行充分的保全。公证证据在被采纳使用的过程中不用被全部接受。还有一部分人认为公证保全的证据和当事人自己提供的证据几乎没有差别。这部分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被认定为案件评判的基础依据。但是往往法院在案件进行审查的过程中需要结合一定的审查标准,如果当事人提供的信息不符合标准,将直接被取消成为事件证据的资格。
  3.公证证据保全中的保全效力认知错误
  在实际的法律实践过程中,公证证据保全的效率错误认知也对形式证据力产生一定的影响。在进行案件的结果认定的过程中,其一,需要保证证据的法律效力;其二需要被保全证据能够达到法律的保全证据标准进而才能被当成法律依据进行证据保全。在两者进行满足的同时才能更好地体现出公证程序合法性发展。只要没有证据证明公证证据保全不合法,那么公证证据保全就可以作为案件的法律判定依据。但是部分法院在实际的案件公证证据保全的过程中极易出现与案件法律事实不符的证据公证情况出现,使公证证据的法律效力受到影响。
  三、公证证据保全的形式证据力分析
  在我国的公证证据形式证据认证以及审核过程中可以知道,只有证据的认证内容中体现出公章,才能保证书面材料证据力的基础合法性。加之公证证据保全的条件以及内容审查,进一步确定公证证据保全的效果推定原则。
  1.确保公证证据保全的申请以及内容审查合法性
  在进行公证证据申请的过程中,需要充分结合当事人的申请意愿进行操作,同时公证机关需要对证据保全申请人进行身份确认进而对需要保全的证据进行进一步取证。当申请人与证据保全符合标准时,才能够真正开启公证证据保全机制。证据的形式证据力需要证据保全申请人提供证明。公证证据的保全需要公证机构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全面的审查,既要对申请人的资质判断也需要准确掌握提供的证据与申请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还需要确保证据的获取的渠道合法性以及证据的表现形式等等。针对专业的公证需求需要充分地结合被保全证据的种类而定。在公证证据的保全过程中工作人员一旦发现被公证的证据存在一定的虚假性,需要及时地暂停证据的保全,所以可以确定的是公证机关的证据保全需要根据形势证据力的真实性进行保全。
  2.形式证据力的类型化推定分析
  公证证据保全主要有两种形式,其一是公证机关在事件调查过程中自己进行取证的证据保全过程;其二是案件当事人自行取证,通过送达取证进行的证据保全。公证机关需要按照正常的司法程序启动证据的审查,只有通过三性审查,保证审查的内容存在才能够开启公证程序,进而启动公证证据保全,但是内容的真实性则不能保证。举例说明,对于案件中证人证言的保全,却不能保证证人证言信息的真实性,在没有经过专责机关的取证调查,不具备公证的免证效果。公证证据保全过程中可以免除证据的证明责任相继由案件的当事人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责任。可以简单地理解为公证证据保全是保全形式证据力而不是证据的内在实质。当事人进行自行取证的公证证据保全不需要将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三性审查。所以当事人在案件证据取证的内容不一定会成为案件的判定事实依据,公证机关不对这部分证据进行审查,也就不会将其作为案件的发展依据,进而该类证据的形式证据推动力不具有实质性的法律效力。这也就充分地说明了公证证据保全过程只有实施证据保全审查才是证据保全的证明,被保全的证据才具备基础的法律效力。大部分人在实际的公证过程中都極易将两者相混淆,对当事人自行取证的证据保全与公证机关进行的证据保全产生错误认识。所以,在目前的公证证据保全的过程中需要将公证机关的证据保全作为主要的证据保全,以此保证形式证据的证据力。
  结语
  综上所述,证据是决定诉讼胜败的根本,是诉讼结果的决定性因素。当事人向公证处提供的或是公证人员在职权范围内收集的对于出证对象和事实具有证明效力的各种材料是为公证证据材料,在公证工作中经过公证人员对材料的类型区分、形式要素分析和公证人员对于材料的认证、鉴别,形成证据采集的整体架构,具有有效固定证据的不可替代和难以比拟的作用和优势,公证机构应抓住机遇,积极开展业务,增强良好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林洋.论公证证据保全的形式证据力[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8,33(01):115-123.
  [2]宋娟娟.公证证据保全的研究[J].法制博览,2018(1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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