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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尔斯泰道德哲学与俄罗斯法治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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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俄罗斯在法治化进程中经历着本国法律虚无主义思想复杂的历史文化考验。这其中,托尔斯泰的道德哲学为俄罗斯法律虚无主义思想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持。本文探究了托尔斯泰道德哲学的非暴力伦理学和法律虚无主义思想对俄罗斯法治化进程所产生的影响。
  关键词:俄罗斯 托尔斯泰 道德哲学 法律虚无主义
  中图分类号:I5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9)12-0226-02
  一、托尔斯泰的“道德伦理学”
  作为道德家的托尔斯泰,其最具代表性的观点是他的道德伦理学说。这种以仁爱道德为基础的理论,是从古至今的许多宗教道德学说都具有的。例如:印度的佛教思想、古希腊的斯多葛派以及中国的儒家思想,都把爱看作人类生活的必要条件。托尔斯泰道德哲学认为,只有在信仰的前提下,把爱提高到生活的最高律的准则,才给了爱的律以形而上学的证明。
  在托尔斯泰的非暴力伦理学理论中,对于法律强力中的暴力慨念解释为:对某对象施加其所不愿意接受的力量,那么受外部强制力量的行为等同于杀人。托尔斯泰强调反对暴力对抗是强调人的精神的自我修养,强调人的内在主观能动性,强调拯救自己的灵魂。在这里,无关他人的灵魂以及对待他人的善恶态度,强调对待自己的内在。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明心见性”“独善其身”“致良知”和“心即理”有某些相近之处。
  托尔斯泰的这种道德伦理学被认为是把道德推到了顶点的人类基本道德的极端化和纯粹化,是人类最高的道德理想,是道德学说的一种最高纲领。托尔斯泰伦理学尽管是不契合社会现实与理论实际的学说,但我们决不能简单地说它是不合理的,更不应该说它是错误的。或许这位代表了俄罗斯特有精神的思想家表达了不符合社会生活的经验事实,但经验事实并不就是人类生活真理的最终标准。
  所以,托尔斯泰伦理学与其说是非暴力的思想主义、爱的理想主义,不如说它归根结底是一种人性的理想主义,人的道德本性和良知的理想主义。但信仰如果离开了神圣性和神秘性,还能否作为生命意义和无私之爱的基础,这仍然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1]
  二、俄罗斯的“法律虚无主义”
  法律虚无主义是指对法律的一种否定态度,不大信仰法律对社会的益处。它缺乏对法律的尊重,否认法律的社会作用和价值,主张在社会中取消法律。与法律虚无主义相对立的是“法的精神”。在俄罗斯,“法的精神”被看作某种西方的或资本主义特有的东西,法被看作没有灵魂的,只是形式上的、容易被操纵的东西,它无限地低于道德。
  法律虚无主义在本质上是俄罗斯传统民族精神的体现,这种根深蒂固的传统民族精神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俄罗斯法治之路的进程。提到俄罗斯传统的民族精神,“法律虚无主义”通常被看作“俄罗斯理念”的核心内容,而这种“俄罗斯理念”的反面恰恰是“法的精神”。[2]在俄罗斯社会,“法的精神”被视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所特有的东西,法是没有温情可言的,是一种操纵工具,是残酷的。俄罗斯传统的民族精神根深蒂固,因此也制约了俄罗斯新思想理念的形成,制约着俄罗斯法治之路的发展。
  俄罗斯历史上伟大的作家托尔斯泰是俄罗斯法律虚无主义思想的典型代表人物。他对法律几乎持完全否定态度。他认为法律是冷冰冰的、残酷的、无人情味的、强制的,而道德是温暖的、充满爱的、内在的,主张用道德来调解社会关系,发挥道德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在托尔斯泰看来,法律无法捍卫个体权利,法律只不过是赋予统治阶级权力去做任何有益于自己的事情,是特权意志的体现。[3]
  三、二者对俄罗斯法治化道路的影响
  托尔斯泰对法律的否定有其历史和现实依据;他认为法律是统治者压迫被统治者的工具,是统治者赋予法律高尚的名义,以此来控制社会群体。法律不是用来保护所有人的,法律是统治者利益和意志的体现。托尔斯泰直接否认了法律的任何积极作用:法律伤害了道德,不利于保护社会群体的利益。托尔斯泰的观点具有片面性,他只看到了眼前的一种历史现象,而没能寻求未来的真理。他没能去探讨体现普遍意志的法律的模样,而是走上了对法律的极端否定的道路。他将自己对法律窥探到的一隅当作法律的全部,从而也就对法律产生了误解。托尔斯泰没能从分权制衡的角度去思考法律与统治者之间的关系,倘若他能够看到这一点,也许就会对法律产生一种新的看法。[3]
  在俄罗斯民族传统宗教哲学和托尔斯泰非暴力伦理学看来,以暴力为基础的历史和现实社会,暴力行为的精神地位就发生了根本改变,它再不能得到伦理上的辩护和证明。因此,在法治之路建设初期,俄罗斯走上了一条仿效西方的法治之路。但是,任何国家的法治之路必然要遵循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的原则,西方的法治之路有其值得借鉴与学习的一面,但西方的模式无法被西方以外的其他国家所重复。西方文明的法治之路受其历史、文化因素影响,是其独一无二的创造,符合他们的民族性格,而这种符合西方文化内核的法治之路,是难以激起俄罗斯文化中推崇精神道德、反对西方理性主义的民族认同感的。
  四、结语
  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发展,各国越来越重视法治社会建设,走好法治之路成为融入世界发展的必然选择,俄罗斯人对法律的信赖感有所增强。法治理念是法治的前提,是法治生成的助推剂。法治国家的生成离不开法治理念的确立,在俄罗斯,想要建立全民守法的大环境,法治理念的确立不可或缺。这就要求俄罗斯在推行法治之路时,国家要作积极的引导者,在社会生活中采用合理的方式推行法治,将法治当作一种生活方式,只有法治理念真正扎根于人的思想和日常生活中時,法治社会才有可能到来,法治化的道路才能愈行愈远。
  托尔斯泰没能从分权制衡的角度去思考法律与统治者之间的关系,他的道德伦理学原则之难以实现还有更深层的原因:首先,没有充分考虑到人的非理性的一面,或者人的非理性自由的双重性;其次,没有区分对待外部的恶与内心的罪的不同手段。这种与现实社会生活状况十分不适应的理论,也只有在信仰的背景下,在人的精神的理想状态中,才能理解其合理成分和意义。[3]
  俄罗斯法治化道路的推行应当从本国实际出发,立足于本国的历史文化传统。俄罗斯在经历了上世纪90年代的曲折历程后,开始回归到本土传统文化和本国实际情况中寻找解决办法。其中以齐切林、索洛维约夫、彼得拉日茨基、诺夫哥罗德采夫、基斯嘉科夫斯基、盖森等为代表的俄罗斯法哲学家们已经为人所熟知。如今,俄罗斯已经逐渐开始用理性的思维模式去探寻法治之路的建设。正如普京总统所言:“俄罗斯能在短时间内实现社会转型,首先是因为运用了法律。”
  参考文献:
  [1]徐凤林.俄罗斯宗教哲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2]马寅卯.俄罗斯的法律虚无主义传统[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8-01-26:5。
  [3]马寅卯.试论托尔斯泰的法律虚无主义及其困境[J].社会科学战线,2017(5):8-15。
  责任编辑:孙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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