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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法院行政案件裁判新模式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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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十九大之后,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在一起行政案件审理时,作出的两份裁判文书均以“出其不意”的理由驳回起诉,作出裁判的依据在开庭时均没有提及。近期主审法官张琳琳庭长在海南政法网和“海南政法”微信公众号隆重登场,这预示着龙华区人民法院行政庭通过本案探索的新时代行政案件裁判新模式要在海南全省复制。
   关键词: 裁判文书;裁判模式;行政诉讼;出其不意
  一、王蔚君诉海口市地方税务局案行政诉讼的提起。
  购房人王蔚君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经法院审理胜诉后申请执行。2017年初,王蔚君持民事裁定书等资料到海口市地方税务局办理完税证明。由于售房人未到场纳税,海口市地方税务局以没有提供售房人 “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为由,要求王蔚君代售房人缴纳个人所得税。2017年2月7日王蔚君代售房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后,持海口市地方税务局出具的完税证明和民事裁定书等资料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2017年2月13日王蔚君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1款的规定首先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由于复议机关维持原征税行政行为,2017年4月王蔚君向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代售房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滞纳金的行政行为,并要求国家赔偿。
  2017年4月龙华区人民法院立案庭经审查后同意立案,龙华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张琳琳担任主审法官。2017年5月张琳琳法官和龙华区人民法院立案庭经再次审查后要求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诉讼分别登记,重新立案;王蔚君重新办理了立案手续。
  二、龙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 “出其不意”的理由裁定驳回起诉。
  2017年8月龙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龙华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张琳琳继续担任主审法官,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均充分表达了意见。2017年11月,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琼0106行初64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一审裁定驳回的理由是原告不是本案“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庭审过程中张琳琳审判长归纳的争议焦点并不包括行政裁定书第4、5页所述的这个裁定理由,这个理由在开庭过程没有涉及,原告认为裁定理由属于“出其不意”。本案被告提交的行政诉讼答辩状第3页和被告提交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等证据也多处证明原告是本案“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事实。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上诉人的意见,2018年4月作出(2018)琼01行终30号行政裁定书:撤销一审裁定,发回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三、龙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 “出其不意”的理由判决驳回起诉。
  龙华区人民法院在2018年7月13日重新立案后,分别在2018年10月18日和2019年1月4日俩次开庭审理。龙华区人民法院经过延期终于在2019年4月下半月作出(2018)琼0106行初14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起诉。该判决关键证据在两年审理期内都没有提及,又一次“出其不意”直接作为裁判依据。
  该行政判决书第18页得出“涉案房屋的交易不能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结论,引用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7)33号文第三条的规定:“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该(2007)33号文第三条在本案被告提交的多份行政诉讼答辩状没有提及,一审三次开庭期间被告没有提及,法院没有问及,判决却直接作为关键证据。
  被告出具的证据《关于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扣缴税款的相关依据》(2017年1月19日)写明 “卖方提供家庭唯一住宅证明享受减免税,所以需要提供纳税人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清楚表明售房人在海口的唯一一套住房证明符合免税要求;该海口唯一一套住房证明如不符合要求,该文书应清楚列明补充符合条件的证明。
  2016年2月,《海南省关于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要点》清楚规定;纳税人享受《通知》所列契税税收优惠,为证明其为“家庭唯一住房或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应提交的资料:购房所在地的房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书面查询结果。个人转让5年以上唯一家庭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在其办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时提供的“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材料参照上述。购房人持海口市房屋档案馆出具的情况证明(而不是全省范围的证明)当时享受了契税优惠,售房人凭海口市房屋档案馆出具的情况证明也应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无需出具全省范围的唯一住宅证明。
  2017年1、2月份海南全省房屋权属的查询没有联网,没有出具全省唯一一套住房证明的机构,海口市房屋档案馆只能查询纳税人在海口的住房情况。也许从便民出发当时纳税机关不要求提供纳税人在海南省二十多个市县的住房情况证明。2018年3月,因为限购等因素,海南全省房屋权属的查询才实现联网。
  该行政判决书第17页称“该代缴行为是否心甘情愿,不影响原告为代缴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的认定”,背离了税收征管的基本常识。中華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先纳税再复议后诉讼是原告必须遵循的税法程序,代缴不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代缴并不表明原告放弃诉权,相反只有在代缴后才能提起诉讼。
  四、龙华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已经探索出行政案件裁判新模式。
   2017年11月,十九大闭幕不久,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琼0106行初64号行政裁定书。本案张琳琳审判长归纳的争议焦点并不包括行政裁定书第4、5页所述的裁定理由,裁定理由属于“出其不意”。
  该案发回审理后,2019年4月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琼0106行初14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依据的关键部分在两年审理期、四次开庭都没有提及,又一次“出其不意”直接作为裁判依据。
  本案两个裁判文书诞生在十九大后,龙华区人民法院行政庭连续作出这样两个裁判文书彰显了我国最大特区法院的闯劲和韧劲,也彰显了海南全域自贸区自贸港建设中海南省法院大胆引领全国乃至全世界行政案件裁判新模式的无畏精神。
  龙华区人民法院行政庭两个裁判文书裁判依据的关键部分在开庭都没有提及、直接作为裁判依据。张琳琳是对本案一审裁定负有审判责任的主审法官,也是对本案一审判决负有领导责任的的行政庭庭长。对本案审理中的以上问题原告多次向有关部门沟通。
  2019年3月12日龙华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张琳琳庭长在海南政法网和“海南政法”微信公众号隆重登场,传授庭审听证经验。张琳琳庭长在行政案件审理中注意“公平原则,一碗水端平,因为民告官中社会矛盾比较激化”;“防止社会矛盾激化,和当事人多沟通”;“一颗公正的心,对各方当事人不偏不倚,才能让老百姓信服”。这标志着龙华区人民法院行政庭通过本案探索的新时代行政案件裁判新模式要在海南全省推广。
  [参考文献]
  [1]《从审判中的明显程序问题看司法资源浪费——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的一个行政案件审理为例》   王蔚君     《山东青年》2019年第2期
  [2]《论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保障——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的两份行政裁定书为例》    王蔚君     《青年与社会》2018年第35期
  [3]在旁人看来如此高强度的工作,法官张琳琳却这样说……http://www.hnzhengfa.gov.cn/jtwdb/11799.jhtml
  (作者单位:海南政法职业学院,海南海口57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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