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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助力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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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称为我国“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2020年5月28日,由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次民法典包含了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共七编,可以说,民法典将会成为所有中国公民日常民事生活的法律基石。此次民法典的内容,对于现行法律的内容有着重大修订,将影响每个老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
  对于广大老年人来讲,这部法律更是与他们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从完善意定监护制度、增设居住权规定,到尊重个性化继承,扩大遗赠扶养范围,《民法典》将老年人的权益保护进行了全方位的提升。
  就案说法:“糊涂”之前先选定监护人
  杭州的小王最近遇到了烦心事儿,他的父亲老王最近花费巨资购买所谓保健品而且屡劝不听,让他非常苦恼。老王平时爱和几个老友去听所谓的免费“健康讲座”,偶尔会买点营养品。开始小王并没有在意,可老王亲购买保健品的数量越来越多,粗略算算,光花在保健品上的钱就有好几万,更让小王担心的是,她劝说父亲不要相信所谓的商家宣传。可是老王却说:“那些人对我可好了,关心我的健康,关心我的生活,你这当儿子就惦记我的退休金。我的钱,我做主!”
  老王患有早期阿尔茨海默病,辨识认知能力有些下降。小王怕父亲上当受骗,可是他也没有精力跟着父亲参加各种活动,只能暗暗焦虑。
  现行的《民法通则》只是将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纳入被监护的人群。虽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60周岁以上)的保护问题上作了补充,但是对像小张父亲这样没有精神没有问题,只是因患病导致对自己行为辨识能力下降的老年人的权益保护存在不足。
  现在社会上有很多专门针对老年人进行的保健品、健康品、生活用品营销。营销人员往往打着关心和关爱老人的名义,推广自家产品。很多老年人由于年龄大或患有疾病,对自己行为的辨识认知能力下降,无法判断这些产品好坏优劣,稍有不慎就会掉进陷阱,受骗上当。损失的不仅是钱财还有自己的健康。在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将正式实施。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总则》提出成年人监护制度,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使高龄的空巢老人、智力障碍者等的合法权益得到进一步的保护。简单地说,老王再花巨资去购买保健品必须经过儿子小王的同意或者追认,否则购买行为将无效。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将得到进一步的保护。
  就案说法:新增居住权解决后顾之忧
  青岛的老李夫妻遇到一桩烦心事,他们的儿子年过四十才找到对象,婚前女方提出老人房产不过户到儿子名下,就不结婚。爱子心切的父母同意到公证处办理赠与公证,将唯一房产过户到儿子名下。可将唯一房产过户到儿子名下,万一儿子儿媳有了纷争,老两口就失去了自己唯一的住所。
  无獨有偶,对门老张夫妻同样也是想把唯一住房赠与儿子,但这次的目的是为了孙子上学有学区房。可是老两口又担心儿子将房子卖了。
  《民法典》首次在法律层面确定了居住权的概念,即“居住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此外,还详细规定了居住权的设立形式、居住权合同的必要条款、居住权的期限等。
  今后,像上文这些老年人和再婚的老年人完全可以在生前就通过订立合同,明确老年人在世时对房产的居住权利,并到房管部门进行登记。这样一来,获得房产的继承人想把享有居住权的老人扫地出门,或擅自出售、转租房屋就不行了。
  再比如这几年“以房养老”问题层出不穷,有了居住权的规定后,老人在签订“以房养老”协议时就可以约定自己在世时对房产享有居住权,这样一来,既保障了老人安享晚年,也避免老人在遭受某些金融骗局后陷入无处容身的尴尬境地。
  就案说法:扩大代位继承范围
  广东的林老先生一生没有婚娶,膝下也无子嗣。同胞姐姐几年前也去世了,只有外甥逢年过节来拜望一下林老先生。林老先生曾表示,百年之后把自己的房产、存款等都留给唯一的外甥,可还没来及写份遗嘱,林老先生就突然因病去世。
  外甥想继承林老先生的遗产却遇到了障碍。首先,我国继承法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林老先生没有配偶、子女,父母已经故去,亲姐姐也先于他去世,也就是说,林老先生已经没有法定继承人。
  虽然继承法中有代位继承的制度,但仅规定了“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这一种情形,侄子既不是法定继承人,也不能代位继承。在没有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情况下,林老先生的遗产就将成为无主财产,收归国有或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在实际生活中,由国家或集体收回的情况非常少。林老的外甥虽然无法继承林老的房产,把产权人变更到自己名下,但仍然可以正常使用房子或出租,只是无法转让。长此以往,这也成为了一个历史问题,成为了林老的外甥的心病,唯恐哪一天国家出台政策收回老房子。
  《民法典》增加了“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的情形,也就是侄子、侄女、外甥和外甥女都可以代位继承。这一条款扩大了代位继承的范围,目的是对老人的财产进行全面保障,让老人的财产在家族内部进行流转继承。建议有类似林老先生外甥这样情况的读者朋友们,在《民法典》正式实施后,也就是2021年1月1日后,尽快办理继承手续,比如继承权公证手续或继承诉讼,并及时将遗产过户至自己名下。
  就案说法:录像、打印遗嘱都被确认
  唐老夫妇共有六个子女。几年前,两位老人生病住院期间,考虑到小女儿多年来对自己悉心照料,就在两位单位退休同事的见证下,通过录像的方式立下遗嘱,将自己所有的房产留给小女儿。但是此举招致没有获得遗产的子女的异议,认为录像遗嘱的形式不符合法定要求。   唐老夫妇去世后,其他子女认为录像形式的遗嘱不是法律规定的有效遗嘱,要求按法定继承方式分割房屋。
  我国现行《继承法》中规定了遗嘱的五种形式: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公证,但并未规定录像、打印等形式遗嘱的订立形式和要求。现实生活中,继承人常常为此发生纠纷。《民法典》根据现实生活发展的实际情况,结合录音、录像和打印技术手段在人们生活中早已普及的事实,对遗嘱的法定形式进行了扩充,明确了录像、打印遗嘱的法律效力,对录像、打印遗嘱的订立形式和要求作出了具体规范。
  今后,老年人立遗嘱时,又有了更多的技术手段选择,为固定遗嘱内容,确定老年人真实意思表示提供了新的法律保障。此外,《民法典》还将现行法律中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则删除,明确按照遗嘱的时间顺序确定遗嘱效力,即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由此解决了被继承人曾订立了公证遗嘱,在去世前想修改遗嘱,而身体状况却不允许再做公证遗嘱,就无法按照自己的意愿去处分遗产的问题,充分尊重和保护老人的意愿。
  就案说法:新增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
  外卖小哥小强在工作途中遇到一位老人跌倒,他见义勇为将老人送到医院,并为老人垫资。谁知,老人的家属反而责怪小强没有捡拾老人遗落现场的手机,要求小强赔偿老人的手机。老人家属的这种做法令小强万分委屈。近年来,老人倒地扶不扶等事件拷问人心,社会上一些“碰瓷”现象,让民众在选择挺身而出、见义勇为之际,心生顾虑。
  民法总则正式实施后,法律层面将为见义勇为者撑腰。民法总则第184条,被俗称为“好人法”。该条款明确,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这条规定也被解读为,如果好人因为救人行为受到损害,侵权人要承担损失,受益人可以自愿给予适当的补偿;如果没有侵权人,或者侵权人逃逸、没有能力承擔损失时,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避免“英雄流血又流泪”
  民法总则的这条规定将见义勇为者所承担的风险进行了尽可能地降低,减少社会中好人背“黑锅”的不良事件。不过,民法总则同时还规定,救助人因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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