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中小学教师流失的困境与出路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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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鸿昌 徐建平
我国民办教育无论是在解决教育资源紧缺、增加社会就业方面,还是在推动教育改革、创新教育体制方面,都发挥了重大作用。然而,目前民办教育的发展处于非常关键的时期,教师流失严重、队伍极为不稳,发展前景令人担忧。针对民办学校教师流失问题,本文从完善政府政策法规、履行政府责任的角度分析如何稳定民办学校教师队伍、促进民办学校的发展。
一、教师流失的现实困境:以A校为例
近几年来,随着公办学校办学条件的改善、民办学校办学竞争优势的丧失,民办学校教师流失越来越严重。如中山市部分民办学校一个学期结束教师辞职的超过60%,有的两三年下来教师流失率达90%。再如北京某知名民办学校,仅2006-2007一学年,就有25名骨干教师主动离开学校。
宁波市民办A校的教师流失问题也同样严峻。A学校是一所创办于20世纪90年代末的九年一贯寄宿制民办学校。在当时全国民办教育迅猛发展的背景下,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为了缓解由于人口高峰期的到来导致的教育资源严重不足的矛盾,顺应民办教育发展的良好趋势,填补该地教育强县中民办学校的空白,积极鼓励、扶持兴办民办学校,于是A校应运而生。经过十年的艰辛努力,A校终于发展成为一所设施一流、成绩卓越、享誉全市的品牌民校。然而,表面繁荣的背后却潜藏着严重的生存危机――A校教师队伍极不稳定、流失十分严重。目前该校教师近200人,由三类不同性质的教师组成:一类是拥有公办教师编制的教师约100人(拥有事业单位的编制和“四金”),只不过挂名在某公办学校,人在A校上班,奖金和福利由A校负责(当时他们当中很多人就是冲着民办学校的奖金和福利待遇高而过来的),但随着公办学校教师待遇的提高,这部分教师倒流的现象也较严重,如2008年一次就走掉15人。另一类是公办学校辞职过来的教师,这类教师所占比例约20%,他们主要是来自经济状况不太好的地区或者出于进城、子女读书等目的来到A校的。现在城乡差别缩小,交通越来越便利,教师进城的日渐减少。再一类就是从应届大学毕业生中招聘过来的教师,约占30%,他们大多将民办学校作为成长的训练基地和通向公立学校的跳板,待到条件成熟时,只要一有机会就往外跳。近几年,学校骨干教师每年至少更换30%。建校初的36位骨干教师,现在已所剩无几,严重影响了学校的发展。
二、教师流失的原因分析:政策的视角
造成民办学校教师流失的原因很复杂,这里只从政策的视角加以分析。
1.法律条文模糊,教师身份认定不清
经过长期的不断改革,我国的教育体制和相关法律制度日趋完善,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教师法律地位的规定过于笼统,对民办学校教师权利的规定更是十分模糊,在法律的适用上存在一些有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如我国《教师法》的第二十一条规定:“社会力量所办学校教师的工资、津贴、住房、医疗等待遇,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由举办者确定并予保障。”《教师法》该条中提到“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条文中没有与上述第二十一条相对应的、可以参照的有关规定。再者,第二十一条中的“……由举办者确定并予保障”,几乎是一句空话,目前,在许多民办学校纷纷倒闭的情况下,那些幸存的真正民办学校的处境举步维艰。在法律条文含混不清的情况下,相关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很难确保教师的上述待遇兑现;在民办学校自身难保的境况下,很难保障民办教师的待遇到位,即使有这个能力给教师提供上述待遇,但是如果没有相关配套的监督机制来督促他们履行相关的职责,也很难确保民办教师的权利得到保障。
正是因为相关法律条款含混不清,导致目前许多民办学校的教师不能享受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事业单位编制、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待遇。据调查发现,公、民办学校教师即使工作年限、职称等情况相同,退休后民办学校教师拿到的养老保险金只有公办学校教师的一半。这样造成公民办学校教师待遇差距拉大,民办学校教师的既得利益受损、法律地位不平等。上述种种原因致使民办学校教师无法安心从教,原先辞职来A校的教师及学校自主招聘的教师纷纷参加公务员考试或者参加公办教师招考。想方设法地向其他部门和公办学校跳槽,想尽一切办法跳出民办学校,最终导致民办学校教师大量流失,师资队伍极不稳定。
2.教师工资明增暗降,经济待AT降
《教师法》条款中另一个模糊之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享受同等的类似公务员的待遇……”而在我国《教师法》的第二十五条中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但是事实上,教师的工资待遇在许多地区都没有达到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致使每年我国总有一部分教师想方设法考公务员,但公务员报考教师的却寥寥无几。
据有关报道:2000年,某地一农村初中教师的月薪是450元,当时可以买75斤猪肉,或者12斤香油,或者是7瓶液化气。工作7年后,到了2007年,该教师的工资为854元,可以买60斤猪肉,或者10斤香油,或者6瓶液化气。从实际购买力来看,工作很长一段时间了,工资不但没有提高反而降低了。另外,从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来说,据统计,2008年3月,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与上年同期相比为108.2,城市为107.8,而农村为108.8。这表明,对于农村教师来说,增加的工资和津、补贴更多地只是弥补了物价上涨带来的货币实际支付能力的差额。
公务员的待遇从来没有人这样对比过,可想而知,教师的待遇与公务员的待遇是有很大差距的。民办学校的教师在大多数人的眼里是“二等”公民,他们就更不应奢望其待遇与公务员相比较了。
3.相关法律缺失,教师压力太大
在应试教育愈演愈烈的情况下,国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法律法规中突出了素质教育的地位,但是也并没有明文规定不能搞应试教育,法律中更没有对应试教育的泛滥采取任何惩治措施。这样,使得素质教育在全国范围内喊得轰轰烈烈,但是在民办A校应试教育更是抓得扎扎实实。举办者打着所谓的“为了教学质量”的旗帜、喊着所谓的“为了学生前途”的口号,实施不顾学校师生死活的“题海战”、“演练战”,教师整天就是忙于备课、上课、批改作业、分析试卷……这样日复一日的机械劳作,弄得身心疲惫、情感衰竭,实在不堪负荷的情况下,只好选择离去。这是民办学校教师队伍不稳的另一重要原’因。
4.相关法律作用不大,民校前景未卜
(1)民办学校的法律地位定位不当。《促进法》规定民办教育是公益性事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而2001年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教育类民办
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国务院,2001)把民办学校定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这一定性并没有因为《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出台而修改,一直沿用到现在。正是“民办非企业”这一含混不清的法人定位,使得民办学校在教育环境中,乃至整个社会大环境中其社会地位都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位,有时甚至就连已有法律法规――《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实施条例》等规定的法律地位也难以保证,同时,也就使得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因身份不明而难以落实。
(2)“合理回报”难以操作,投资者投资热情受挫。《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作为国家对民办教育的“扶持与奖励”措施,“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但是据调查发现,仍然有不少人对民办学校的“合理回报”存在认识上的偏差,误认为民办学校既然是公益性的事业,就不能谈回报,使得民办教育的投资者投资办学的积极性减退,对学校的追加投资减少,办学经费难以保证,影响学校发展。学校在自身难保的情况下,也就更加无力顾及教师的权利实现了。这种制度环境下的民办学校教师更是没有安全感和归属感,尽快调离民办学校也就成了教师无奈的选择。
三、教师流失的出路探索:法制是关键
解决民办学校教师大量流失的问题。关键在于出台或完善相关的教育政策法规。
1.朋确民办学校教师身份和法律地位
一方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明确、落实民办学校法律地位,将公益性的民办学校归属手事业法人类型,使民办学校的平等地位和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另一方面,认定民办学校的合格教师具有与公办学校教师相同的事业身份,列于事业编制,享受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医保等,但是,工资由民办学校自行解决,不增加国家财政负担。
从全国各地的经验来看,有很多地方都按学校班级数、人数,提供一定的公办教师编制,通过教育部门的统一招考录用后,均直接定向调配到民办学校工作,经费由民办学校自主解决等途径来帮助民办学校解决这一现实困难。从现实层面上看: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仅提供人事编制,费用由民办学校自主承担,有利于稳定民办学校教师队伍,保障民办学校持续、健康发展,又可以推动地方教育事业的发展,满足社会的教育消费需求,政府完全有能力也有责任做好这个一举数得的好事。
2.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管理,保证学校按教育规律办学
(1)国家应在完善《教育法》这部母法的前提下,尽快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法律文本前后不一致之处,确保民办学校的法人权益得到合法维护,使《民办教育促进法》成为真正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法律。
(2)基于目前民办学校教师社会地位和法律权利不保的现状,尽快出台《民办学校教师保护法》,使教师遭受的违法、侵权事件得到及时的处理。此外,为了体现民办学校教师工作的公务性,必须建立一套完整的、彼此相协调的有关教师职业准人、教育教学活动、专业权利和责任等有关教师管理的法律制度,使民办学校教师的权益受到法律的维护。
3.建立有效的监督制度
显然,相关教育法律法规的完善,必然带来举办者和教师权利与利益的重新调整。公共选择理论认为。不论是作为私人角色代表的个人,或者是相互协作的投资群体,还是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其行为选择都是按照“经济人”的假设进行的,即各投资主体天生追求效用的最大化。只要风险不够高,在制度不健全而缺乏严密监督的情况下,教师的权利遭到侵犯、利益遭到削减等行为就不可避免。同样,当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权力在不受约束或约束不严的条件下,必定也会利用这些权力来追求自身的最大利益,出现“道德风险”。监督制度的缺失和人品的不足带来的是教育部门领导者和投资者大肆追逐个人利益,侵吞和危害教师的利益。因此,问题解决的关键在于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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