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教育部门集中采购法律问题应对的思考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摘要 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设置合理的招标内容和评标办法,是教育部门集中采购工作的必然要求;处理好教育部门集中采购工作中的法律问题,是教育部门集中采购依法办事的基础保障。
  关键词 教育部门;集中采购;法律问题
  中图分类号:G52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489X(2010)06-0001-03
  Reflection on Legal Issues in Centralized Procurement by Education Departments//Huang Mingdong
  Abstract The rational contents of bidding and tender evaluation methods under the framework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are the inevitable requirement for the centralized procurement by education departments. Meanwhile the proper treatment of legal issues secures reliable infrastructure assurance for the education departments to strictly ac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in the process of centralized procurement.
  Key words education departments; centralized procurement; legal issues
  Author’s address Wenzhou Educational Equipment and Work-study Program Management Center, Wenzhou, Zhejiang, China 325000
  
  政府采购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程序严谨、法律风险较大的工作。完整和规范的程序设置,是依法办事的保障。怎样搞好教育部门集中采购工作,是教育部门一项新的任务。解决好部门集中采购实践中的法律问题,是教育部门集中采购工作进一步发展的关键。
  
  1 教育部门集中采购法律问题的提出
  
  1.1 采购全过程各环节设置的法律规范化问题的提出规范是政府采购工作的法定要求,是政府采购的生命。在教育部门集中采购工作中,同样视规范为第一位。《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这是政府采购工作规范要求的内涵。将“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具体化,可概括为:招标信息公开对等、招标文件公平合理、招标程序公正合法、采购方式有利于竞争等。
  1)招标信息公开对等。这是为了使潜在供应商获取相同招标信息,从而得到相同的竞争机会,同时将教育部门集中采购工作置于媒体和公众的监督之下,使之成为一项阳光事业。
  2)招标文件公平合理。编制招标文件是招标的核心工作,招标文件的公平、合理直接决定了供应商共同遵守的“游戏规则”是否公平合理。①投标供应商资质条件的公平合理。②货物的技术参数指标和服务的需求指标设置应公平合理。货物的技术参数指标和服务的需求指标是采购人所要购买的货物与服务品质方面的具体体现。③评分办法公平合理。评分办法是衡量和评判供应商产品和服务综合品质的直接依据,是招标文件的灵魂,评分办法公平合理意味着选择供应商的标准公平合理。
  3)招标程序公正合法。政府采购招标是一项程序性很强的工作,完整和规范的招标程序是招标工作过程规范、结果规范的保障。
  4)采购方式有利于竞争。《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有5种主要采购方式,并明确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但在实际工作中,采购人有时会采用把项目分列,以时间紧迫为理由等手段,规避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不合理选择成为规范招标行为的障碍[1]。
  1.2 招标文件中投标资格设定和评标办法设置的法律问题提出招标文件是教育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向潜在供应商发出的要约邀请,招标文件体现了采购人的需求情况,包括对潜在供应商的最低资格要求和技术要求、评标办法和标准及其他商务要求等内容[2]。虽然在招标文件发出之前已经多方审核把关,但在评标过程中,招标文件的一些潜在问题还是凸显出来。
  1)部分资格要求条件过高。采购人将部分资格要求条款规定得过高或明显不合理,导致评标过程中废标率提高或竞争性不足的问题比较常见。根据《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供应商的资格要求由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要求情况提出,只有少数项目的采购人请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参考意见,但无论资格要求提出的方式如何变化,采购人的意见都会处于主导地位。项目的直接实施或使用单位提出主导意见原本无可厚非,但问题是这些主导意见有意无意中与政府采购规定的原则相悖,而这些问题存在一定隐蔽性,供应商往往会疏忽,直到评标环节问题才暴露出来。
  2)对供应商实施符合性检查困难。《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具备采购人规定的指定条件。”招标文件中,通常把这些条件纳入对供应商的符合性检查。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在评标环节就上述条件对供应商的符合性进行检查存在一些困难。
  3)预算设置不合理。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预算在确定中标人前通常是保密的,但由于目前实际工作中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方法渠道、参与编制的人员等的不规范,还有在预算编制过程中涉及的人员、环节较多,在开标前保证采购预算的保密性不太可能。其预算产生的问题主要有2方面:一方面是部分供应商的报价超过采购预算,使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造成采购项目废标;另一方面是供应商的报价远远低于采购预算,采购人认为供应商低于成本报价。
  4)技术参数要求不合理。技术参数要求是否合理,是采购人利用有限的预算资金获得合理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重要保证,但在目前的评标过程中,由于技术参数要求设置不合理引起的问题仍然存在,突出表现为:被列为实质性要求的条款的合理设置问题;非实质性技术出现负偏离时难处理;技术要求中的倾向性问题。
  5)评标方法不科学。评标方法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可能存在的问题主要有:①综合评分法中的评分细则不够科学合理或未能准确量化评分因素;②将最低评标价法简单化使用,即将最低报价法作为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办法。最低评标价法中的最低报价是建立在同技术标准、同质量、同售后服务项目“三同”的基础上的,忽视这“三同”中的任何“一同”,其最低报价都不能算是真正意义上的最低报价,确定这种不在同基准线上的最低报价为中标价是不公平、不公正的。
  
  2 教育部门集中采购过程保护的法律对策
  
  2.1 质疑和投诉在教育部门集中采购中的运用什么是质疑和投诉?质疑和投诉是政府采购工作中供应商保护自己权益不受侵害的利剑,也是政府采购部门无法回避的棘手工作。我国《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的质疑与投诉有专门章节阐述,而在教育部门采购的实际工作中,应该如何提出质疑?如何处理质疑?笔者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实际,作扼要的叙述。
  《政府采购法》第6章专门对质疑和投诉作了详尽的阐述,对质疑提出、质疑答复、答复内容的禁止性条款均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质疑是对某一件事的不同看法的表述,而这种表述的提出是一件容不得冲动、必须冷静的细致工作,因此要明确质疑主体、对象、范围。
  1)明确参与投标商才是质疑的主体。法律规定质疑的主体是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对某一项目的质疑只能是参加该项目投标的供应商,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才可以具有质疑的权利。现在往往是一些没有直接参与投标的供应商或者生产厂家偏偏要提出所谓的“质疑”,还有的是采购人提出“质疑”,这与法律的定义是相背离的。
  2)用因果关系明晰质疑的范围和对象。法律规定,参与投标的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对自己的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提出质疑,这是因为投标供应商与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除此以外,对其他方面的质疑则没有法律依据。有的参与投标的供应商看到中标结果不是自己,而是另一家与之竞争的公司,便怀疑中标公司的投标资质、技术参数、售后服务等方面存在问题,有的还上升到“弄虚作假”层面等,这些质疑内容与法律规定的质疑范围大相径庭。质疑的范围或对象弄错了,法律赋予的权利也就丧失,提的理由再多也达不到质疑的效果。譬如,对采购文件质疑,则对象为文件的制定者;对采购过程质疑,则对象是采购过程的组织者;而供应商之间则不是质疑的对象,因为供应商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3)严格把握质疑的时效性。法律规定,供应商可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机构提出质疑;在公示之前或者公示期过后,供应商的质疑时效便成为过去式,不能再提出任何质疑。因此,供应商对质疑时效的掌握是非常重要的。
  4)严谨细致处理质疑。供应商质疑的处理是一项非常严谨的工作,来不得半点马虎,弄不好就要违法违规。质疑的处理主要包括标前质疑的处理、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质疑的处理、质疑书和答复书的规范化要求。标前质疑的处理,是供应商在购买招标文件后7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或采购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或采购机构必须在收到质疑函的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而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质疑的处理,主要指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有损害,必须在受损害后的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质疑。答复也必须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质疑书的规范,指质疑书要看清事实,要把事情的来龙去脉搞清楚,要寻找与此有关联的依据和证据;答复书的规范,指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事求是地做出答复[3]。
  2.2 质疑和投诉的制度缺失当前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这样一些供应商,他们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目的并不是想中标成交,而是受另外的供应商“委托”,专门来“搅局挣钱”的。如何搅局挣钱呢?如果委托他们的供应商不能中标成交,这些供应商就想方设法找出理由去质疑投诉,以达到取消第一名的中标成交资格或者重新采购的目的;成功以后,委托其质疑投诉的供应商就会给他们一笔钱。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这些供应商没有接受任何其他供应商的“委托”,他们也清楚知道自己没有任何机会中标,但还是参与竞争,等到采购结果出来以后,他们就找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中的任何有用的漏子进行质疑投诉,以讹诈中标成交供应商,一旦讹诈得手,他们就撤回质疑投诉。这种现象令人难以置信,然而却是政府采购活动中真实存在的状况。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现象?问题出在哪里?应当如何有效地解决这样的问题?正是制度的缺失,让处理质疑、作出质疑答复的流程具有不承担法律责任的巨大操作空间,同时也间接为不法质疑供应商提供了“钻空子”的机会。
  
  3 教育部门集中采购法律问题应对思考
  
  《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已经建立起一套法律、法规、制度体系,但仍应进一步推动政府采购的发展,探讨科学的管理模式,使政府采购监管工作更加精细。为了加快教育部门集中采购的发展步伐,建议完善教育部门集中采购管理制度,建立网络信息化平台,加强政府采购业务培训。
  建议监管部门在监管采购环节的过程中实行标准化管理,使每一个环节既紧密衔接又相互制衡,明确分工、注重配合。此外,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加强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管理,明确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单位、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供应商的责任和义务,并实行相互牵制制度;对专家的责、权、利做出明确的规定,规范专家的行为;建立供应商退出机制,强化售后服务和质量监督管理;检查合同的签订及交货情况,督促其按期、按质、按量交货。
  建议利用现代信息化技术构建教育部门集中采购管理信息化平台。教育采购应引入现代化信息技术,建立采购人、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和监督管理部门共同组成的一体化采购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形成资源共享,实现全过程监督管理规范化。
  加强教育部门集中采购业务培训,处理好宣传培训和管理创新的关系。应加强面向采购从业人员的培训,建立教育培训长效机制,把宣传培训纳入日常重点工作中,分步骤、有重点地对从事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以及评审专家等进行法律法规制度等方面的业务培训和教育,解决思想认识问题,解决采购行为不规范的问题,解决操作技能较低的问题,从而推动教育部门集中采购稳步、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何勇.坚守“三公”原则筑牢政采“基石”[N].政府采购信息报,2009(963)
  [2]韦龙义.招标文件不规范评标结果存隐患[N].政府采购信息报,2009(957)
  [3]刘跃华.质疑:提出须谨慎处理要慎重[N].政府采购信息报,2009(918)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9/view-920510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