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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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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及安全技术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它不仅涉及社会科学领域,与自然科学更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企业管理、施工组织、工艺工序方法、材料、机械及设备等,都与建筑施工安全密切相关。
  关键词: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
  中图分类号:TU72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10)029(C)-0205-01
  
  一、建筑施工安全问题
  近年来,建筑工程领域对工程的要求由原来的三“控”(质量,工期,成本)变成“四控”(质量,工期,成本,安全),特别增加了对安全的控制,可见安全越来越成为建筑业一个不可忽视的要素。
  (一)施工安全
  安全(safety),通常是指各种(指天然的或人为的)事物对人不产生危害、不导致危险、不造成损失、不发生事故、运行正常、进展顺利等状态,近年来,随着安全科学(技术)学科的创立及其研究领域的扩展,安全科学(技术)所研究的问题已不再仅局限于生产过程中的狭义安全内容,而是包括人们从事生产、生活以及可能活动的一切领域、场所中的所有安全问题,即称为广义的安全。虽然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建筑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建筑安全管理工作也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绩,但整体形势依然严峻。
  二、建筑施工安全问题分析
  (一)政府法律和监管方面原因
  我国工程建设投资体制的变化使原有的建筑生产安全管理已经不适应现在的建筑生产方式,因此一直由政府主导的安全管理出现了很多管理漏洞,再加上有关建筑安全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政府监管效率低,社会监督体系不完善,致使安全管理不到位,适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手段与经济手段并行的建筑安全管理体制尚未形成。另一方面相关法律的覆盖面及执行力度较为薄弱;现行《建筑法》仅在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中出现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文。
  (二)企业安全管理方面的原因
  一是建设单位将建筑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发包给不够资质或能力的单位甚至非法的个体承包商,或没有向施工单位提供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水文观测、气象以及相邻建筑物的资料这可能导致施工中挖断管线、损伤地下设施和影响场内及周围建筑物的安全。二是勘察、设计单位不按规范进行勘察或设计,或改变勘察设计文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使勘察设计存在缺陷不能保证建筑物和施工人员的安全,而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安全施工方案进行认真的审查,在施工过程中也没有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措施的情况进行认真监理,发现事故隐患也未采取果断措施予以整改和消除。三是随着国家基建投资的不断加大、建筑企业准入政策的调整,使得施工企业数量不断增加,施工队伍不断扩大。
  (三)安全投入问题
  由于建筑市场的竞争十分激烈,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投中肆意压价,甚至将发包价格低于成本价格;对确保施工安全的措施费用不予认同或拒绝支付合理的安全费用;为追求最大的经济利益,强求施工单位不合理的工期要求,而施工单位为了保证施工进度和工期,把有限的资金优先用于生产上,设备和安全防护措施落后,工人劳动条件得不到有效的改善。
  三、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措施
  (一)中央与地方政府对安全生产的宏观监管
  从宏观经济上来说,中央政府的作用是通过宏观经济调控,用其“看得见的手”去促使市场经济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发挥其对资源的基础性配置作用;同时为社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环境。对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管,中央政府的监督手段主要为:法律政策和行政政策,并通过各级政府和安监机构加以落实。各级地方政府在中央政府的政策精神指导下,结合自身地方情况进一步细化和监督;在有需要的时候,通过采取一定行为和制定更为详尽的各种条例、标准、规程以确保监督效果。同时,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相关安全管理法规。
  (二)部门对行业及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
  严格推行安全生产市场准入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依法严把建筑施工单位安全资质关。按照《建筑法》规定的精神和有关地方建筑立法规定,建筑施工单位必须取得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资格认证,否则视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三)切实加强工程监理在施工安全监管中发挥的作用
  第一,加强监理队伍自身素质建设。在施工安全的监理责任难以明确的情况下,监理工程师能否做好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理队伍自身素质的高低。作为工程质量监督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有责任也有义务为防止和减少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贡献绵薄之力,这是目前建设监理工作的现实需要,也是监理人员职业道德的根本所在。
  第二,充分利用经济制衡机制和手段加强施工安全责任主体的安全意识。施工安全问题源头还在于责任主体的不良行为。要使得监理工程师在施工安全中发挥真正的作用,首先必须对作为施工安全责任主体的施工单位加强监督管理,督促施工单位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并切实搞好自控。为此,必须从企业外部形成能迫使施工企业自我校正其不良行为的环境和机制。一方面要保证施工企业进行安全施工能获得合理的收益,企业对施工安全措施和设施的投入应有必要的补偿;另一方面,又应大大提高施工企业不良行为的违法成本,有效的处罚必须要有较大的力度,不能等到事故发生后才来处罚;即使尚未酿成事故,但经查实已形成不安全状态或有不安全行为时也应立即处罚。
  结束语:本文对建筑施工安全价值及效益进行了分析,深入研究并提出了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的对策措施,以期降低建筑安全事故率,提高建筑业生产力,提高经济效益。
   作者单位:凌云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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