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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破产法中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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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债务人保值增值原则作为破产法基本的原则之一,在破产法的理论以及实践中,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我国目前运行的破产法并没有明确此原则,从而导致了我国目前运行的破产法缺乏一个精神内核,其实践也缺少必要的依据和标准。因而,笔者认为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原则应该在我国立法中进一步的确立,并且应该贯彻实施于法院审理、管理实践等各个环节。债务人财产增值保值原则应该在债务人整体利益最大化原则之前,并且应该具有更加丰富的内涵。此文,笔者将详细的讨论破产法中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原则。
  关键词:破产法;保值增值;债务人
  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原则是破产法的基石。然而我国目前运行的破产法并没有明确此项原则,因而,出现了这样一种情况,破产立法缺乏一定的精髓,其司法实践方向也比较模糊,也就是说目前的破产法并不能完全化的为我国破产司法的实践提供相应的依据。虽然说美国等发达国家也没有直接确定债务人财产增值保值原则,但是其从管理人转换法定受托人等规定,间接确定了这一个原则,更有效率的处理了债务人破产财产。我国相关研究者指出,我国若不确立债务人财产增值保值原则,会影响破产法的实施,也会影响着我国经济的可持续性健康发展。
  一、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原则
  (一)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原则的内涵
  债务人财产问题是破产中的核心性问题,破产权利实现的基本原则就是破产分配,破产程序能够引导相关人员参与到程序,并且实现破产权利。立法者认识到这一关键性问题,因而我国目前运行的破产法明确了破产程序启动和运行的首先条件就是债务人财产价值在一定的范围内。第一,债务人的财产价值高于破产所需费用,否则程序成本没有办法得到满足。第二,整个破产程序中债务人财产价值要低于总的负债额度。不然启动破产程序没有意义。所以说,债务人财产的保值增值就是在整个过程中,通过破产机制和制度的完善,通过破产程序的启动,最终在分配过程中,实现债务人财产不折损,并且尽可能的提升债务人财产价值,维护破产关系人的权益,实现破产法最初的目的。
  (二)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原则的意义
  债务人财产增值保值原则约束的不仅仅是债权人,还包括破产法立法者、司法人员以及管理人员等。也就是说,破产立法要在设计过程中,防止债务人财产不受贬值,并且尽可能的提升债务人财产价值,在立法过程中,保持着中立原则,避免有罪破产主义思想的侵蚀。
  其次,在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时,在进行系列重大决策时,可以以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作为参考依据,破产程序也是在法院主导下的程序,在进行破产程序时,选择不同的路径、节点等有着不同的后果,比如说破产程序启动十分及时,那么债务人的财产就会受到更好的保护,从而实现债务人财产的保值增值,如果持续时间长,那么债务人的财产很可能受到损失,影响债务人的财产价值。因而将债务人财产价值保值增值原则作为依据,会更好的保障债务人财产价值。
  目前,现行的破产法对于管理人的权利给予了充分的空间,然而,与此同时也带来了很高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进行权利标准和原则的规定,那么就会导致管理人的权利滥用。因而债务人财产价值保值增值为管理人履行自身职责提供了标准,不仅仅可以限制管理人员权力的滥用,还能够保障其职责的履行。
  总而言之,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原则是破产法独特的切入点,一方面它在合同法、公司法的基础上发挥了作用,另一方面它突破了非破产法的体系,使得破产法有了一定的特殊性。它在理清破产程序的法律关系中发挥了特别重要的作用,并且,还在一定程度上补充了债务人财产作为独立民事主体缺失而导致的问题。通过立法保障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原则,并且在司法实践中加以贯彻,能够推动破产过程中债务人财产具备独立资格的法律法规等体系的建立。
  二、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原则的限制和张力
  (一)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原则限制
  虽然说,保值增值原则是破产法基本的原则,但是其并不是没有限制的,它不能超过合法框架的范围,不能利用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或者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不断的无限制的去扩展破产法适用的范围。无论在理论或者是实践中怎么处理破产法和非破产关系,都需要确保破产法的原则在法律范围内,不能违背破产法以及其他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二)债务人财产的张力
  为了避免,在破产程序启动之前出现债务人随意分割财产而导致财产不当贬值情况,世界各国的法律都针对诈骗性转移做出了撤销决定,这也导致了破产法使用时间得到了一定的前移。虽然说,撤销行为是在破产程序启动以后进行的,但是审查内容则是在破产程序启动之前,所以说破产法给债务人根据情况处理自身财务的义务,不然其处置行为可能在破产程序被撤销。为了避免债务人财产在破产程序中被模糊和遗漏,破产法规定了在程序结束后的两年内如果发现了可以供债权人分配的资金,那么依旧保有追回权利。也就是说破产法在时间上拥有了向前的追力,以及向后的延續效力。
  除此之外,债务人财产还具有横向的张力,根据破产关系人权益的实现,破产债务人自身信用的强化需要和破产法自身成本的需要,说明了破产程序中具有债务人财产横向发展的需求,它的作用对象从我国目前运行的破产法来看,是用债务人财产来担保的债权人。由此可见,破产法对于案内案外的抵押财产作了不同的对待。
  三、结论
  进一步的完善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原则,才能够更好的推动破产法内在的统一和协调。更好的解决破产程序中其他法律适用问题,更好的解决破产法问题,为司法、管理等提供相应的标准和规则。然而,由于本人的能力和时间有限,文中部分结论值得进一步的商榷,希望各位老师不吝赐教,也希望能够引起广大同仁的关注,共同促进我国法律原则的完善和发展。
  参考文献:
  [1]齐明,仇晓光.我国破产法中自愿破产原则的反思与重构:从中美重整制度的比较出发[J].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04).
  [2]韩长印.企业破产立法目标的争论及其评价[J].中国法学,2015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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