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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是否纳入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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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
  关键词: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附带民事诉讼
  一、从法律规定的层面来看
  法释[2000]47号第二条规定:“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刑法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除交通事故案件外,赔偿义务还应包括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和不可避免的损失,此赔偿的是是物质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酷刑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2001]第7号,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将于3月生效第9条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包括以下内容:①残疾赔偿,死亡赔偿;②死亡赔偿;③精神安慰其他损害金。”可以看出,残疾赔偿和死亡赔偿的性质通过司法解释被认定为司法损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2003]第20号,以下简称人身伤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将于5月生效第18条规定:“如果死者的受害者或近亲遭受精神损害,并且受赔偿的权利人要求人民法院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应当适用“民事侵权酷刑赔偿责任的确定”。对于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权利不予批准或继承,但赔偿人承诺以书面形式进行补偿,或者赔偿权人已经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除外。第25条规定了残疾赔偿的计算标准,第29条规定了死亡赔偿的计算。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和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根据第18条第1款的规定确定的前款和精神损害赔偿原则上应一次性支付。
  可以看出,“解释”第31条明确将残疾赔偿和死亡赔偿定义为财产损失,这些财产损失属于重大损害,不再是精神损害。显然,这两种司法解释与残疾赔偿和死亡赔偿的性质相矛盾。由于法律等级相同,根据第36条第2款的规定,实施了对人身伤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在执行这种解释之前已经生效的司法解释与这种解释不一致。以此解释为准。”可以理解,实际上废除了对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9条的规定。
  二、从赔偿数额的计算依据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34条第1款(b)项规定:“如果造成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丧失,医疗费用,护理费用,残疾人生活辅助工具,康复费用等应当支付残疾费用,必要的费用和继续治疗的必要费用以及残疾补偿费。残疾补偿费根据残疾程度根据残疾程度根据残疾程度确定,最高者为不超过20年。这是国家立法第一次规定残疾补偿的性质,表明残疾补偿的性质是财产损失而不是精神损害。
  第十七条第二款对人身伤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规定:“受害人因伤害致残,增加生活需要所需的必要支出和因丧失工作能力而丧失的收入,包括伤残赔偿,残疾人的辅助设备费,家属的生活费,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以及因康复护理和继续治疗而实际发生的后续治疗费,赔偿责任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可以看出,残疾补偿是根据失去工作能力造成的收入损失计算的。根据“解释”第25條的规定,残疾赔偿基金是根据受害者的丧失工作能力或残疾程度,根据法院所在城市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度。收入标准自固定残疾之日起20年内计算。但是,对于60岁以上的人,每增加一年,年龄减少一年;对于七十五年以上的人来说计算五年。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如果死亡,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总金额为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年薪的二十倍。”法规明确规定,死亡赔偿是对受害者收入损失的补偿。“人身伤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如果受害人死亡,赔偿方除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费用外,还应赔偿受扶养人的丧葬费和生活费,治疗费、死亡赔偿费和其他合理费用,如交通费,住宿费和受害人亲属处理丧葬事项的时间。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额以前一年城镇居民人均收入为依据。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或人均纯收入按20年计算。但是,对于60岁以上的人,每增加一年,年龄减少一年;对于75岁以上的人来说,计算五年。”
  三、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来看
  人身伤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规定,如果受害人因伤害致残或者死亡,赔偿责任人还应当赔偿受抚养人的生活费。事实上,受害人的收入损失分为两部分:残疾人或死者的收入损失=残疾或死亡赔偿+受抚养人的生活费用。有些人可能会问,由于伤残赔偿和死亡赔偿是对受害者自己未来收入损失的补偿,没有必要同时补偿家属的生活费用,也没有必要考虑有多少受抚养人。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家属的生活费用按照受抚养人劳动能力损失程度计算,按照前一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法院所在地和农村居民的人均年消费支出。残疾和死亡赔偿的计算依据是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的人均纯收入。家属的生活费用是根据城镇居民的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的人均年生活支出标准确定的。即:平均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支出)。
  上述计算结果表明,按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残疾或死亡赔偿金,同时按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两项加起来与平均收入相当。因此,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所确定的计算标准是合理、适当的。
  参考文献:
  [1]王福华,李琦.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与民事权利保护[J].中国法学,2002(2):131-139.
  [2]张步洪.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完善--以有效、平等保护民事权利为视角[J].人民检察,2012(19):16-19.
  [3]廖中洪.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立法完善[J].现代法学,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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