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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结构性变迁的法哲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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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随着时代发展,我国行政法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更新和变化,行政法的结构性变迁在诸多变化中是十分具有典型性的一种,行政法结构性变迁对于我国行政法的影响是非常大的,本文将从法哲学角度对我国行政法结构性变迁的内涵及外在表现进行分析,总结出行政法结构性变迁为我国行政法制环境带来的问题。
  关键词:行政法;结构性变迁;法哲学
  一、行政法结构性变迁的内涵
  行政法的结构性变迁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理念和规则的变迁;二是自身和环境的变迁;三是认知和构成的变迁。根据这三个方面,可以把行政法结构性变迁分解为三个部分。
  (一)规范体系的变迁
  行政法不像其他部门法一样具有规范的统一的法典,行政法的规范体系十分复杂,是一个包含许多法律规范的法律群。行政法结构性变迁带来的影响是使原本静态的行政法规范体系发生了一系列变化,如规范内容的变化、规范组合和结构的变化等等。
  (二)规范结构以及规范结构与总体系状态关系的变迁
  正如前文所述,行政法是一个包含许多法律规范的法律群,所以行政法的构型是十分多样和复杂的,根据国情的不同,各个国家的行政法构型也不同,可以说“世界上没有两个国家具有相同的行政法构型”。行政法构型的变化也使得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及作用基点变得不同。
  (三)模式的变迁
  模式研究是法学研究的重要问题之一,行政法的模式研究包含对行政法调控的研究、对行政法内在关系的研究以及行政法功能定位的研究。行政法模式的变迁使得这一系列研究都有了新的理念和结论,对国家行政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二、行政法结构性变迁的外在表现
  (一)相关典则和规则数量的增加
  行政法与其他部门法一样都是由典则和规范组成,近年来,我国每年都有新的行政法典则和行政法规范加入到行政法系统中,使得行政法典则和规则总量迅速上升,同时行政法典则的种类也越来越多,扩大了行政法的覆盖范围。
  (二)典则和规则更替周期大大缩短
  在制定新的行政法点则和行政法规范的同时,对于旧的行政法典则和规范就要进行修改,对于已经过时的、不适用于我国国情的典则和规范,就要进行废止。由于行政法典则和规则数量的增加,对原有行政法法典和规则的修改和废止的频率也同时得到提高,在我国几乎每年都要进行行政法典则和规范的更替。
  (三)法制公平的变化
  我国传统行政法要求行政过程由行政高权进行主导,体现行政权的优先和权威性。随着行政法结构性变迁的影响,这种传统理念正在逐渐发生变化,现在我们更强调行政法要为建设和谐社会服务,强调在调控过程中要引入多向的社会化控制,强调行政法的运行时允许一定范围的社会自治,使得行政法的价值和规则都发生了变化,更适应新型社会,更符合我们的国情。
  三、行政法结构性变迁引发的问题
  行政法结构性变迁固然会为我国行政法体系带来诸多好的改变,但在我国行政法治体系和当前大环境下,行政法结构性变迁也会引发一些问题,影响到我国的行政法治。
  (一)对于行政程序和行政效率的取舍问题
  任何命令或指示从上级传达到下级都需要遵循程序一层层传递,对于法律规范的执行也是一样,必须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但在很多實际情况下,效率和程序“不能两全”,要想提高效率就需要牺牲一些程序,一味遵守程序就会牺牲效率。当出现效率和程序发生冲突的情况,就需要我们进行取舍,是选择效率还是程序,行政法精神实际上是更加强调效率,但是这对于我国行政法治国情来说,不太现实,随着行政法的结构性的变迁,我国行政法终将也要面临这一问题。
  (二)行政社会化程度提升带来的困难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通过选出人大代表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人民参与行政行为也成为行政法的趋势。我们需要区别参与行政和行政社会化的区别,行政社会化包含参与行政,除此之外还包括社会自治、公营企业民营化等更多行政责任社会化的行为。我国人口基数较大,在行政社会化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要面临许多问题,而不只是参与行政,我国需要根据法治国情逐步实现行政社会化。
  (三)行政法体系过于松散
  由于前文提到的行政法结构性变迁导致的行政法典则和行政法规范数量的增加,我国行政法覆盖的范围得到扩大,然而问题是我国数量众多的行政法典则和规范等都是“自立门户”,通常是为了解决某个或某一类行政问题而制定与之对应的行政法,也就是说,我国诸多的行政法没有被放置在一个统一的行政法制体系中,目前行政法这个法律群存在很多漏洞,或是内容重复重叠、甚至对同一问题在两种不同的典则里有不同的规范,这需要我们尽快建立完善统一的行政法制体系,整合各类行政法。
  四、总结
  行政法结构性变迁带来的影响有利有弊,并且将从多方面影响我国行政法治,我们一方面需要正确的看待这种现象,不可过于吹捧结构性变迁带来的好处,但也不能一味强调结构性变迁带来的不良影响,另一方面,我们需要结合我国国情,及时地对行政法结构性变迁产生的问题进行处理,完善我国行政法体系,促进我国行政法更好发展。
  参考文献:
  [1]尹培培.处罚法定的价值蕴含与现代行政法的变迁[J].江苏社会科学,2018(06):187-195.
  [2]孟飞虎.我国行政模式与现代行政法的变迁[J].河北企业,2016 (12):154-155.
  [3]关保英.行政法结构性变迁的法哲学分析[J].中国社会科学评价,2016(02):48-62+126.
  [4]李军.法哲学视域下行政法上比例原则的解读[J].求索,2008(11): 132-134.
  作者简介:
  陈东(1991~ ),男,汉族,黑龙江哈尔滨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市场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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