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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道德与法律之间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于晓艺

  “常回家看看”拟八法无疑是2011年年初最为醒目的标题之一。无论是赞成派还是反对派,大家对于儿女行孝本身以及“常回家看看”是一种行孝的方式并无争议,而争议的核心主要集中在为什么要将这种行为用法律的形式表述出来。是道德虚无主义让情感无处藏身,还是法律家长主义让强制无所不在?徘徊于道德和法律之间的“常回家看看”究竞应何去何从。
  
  精神赡养实乃应有之义
  
  孝是中华民族的一种传统美德,而“孝”的真正含义不仅仅是物质上的供养,而且还包含精神赡养的方面。也正是在这一点上,不少人认为,“常回家看看”是一种精神赡养,是源于血缘的亲情而主动为之的,一旦由法律捆绑而来可能导致的更多是伤害。不可否认,精神赡养更多的是精神上的沟通、慰藉,属于伦理道德的范畴,但它是为人子女应尽的基本义务,也是法定义务的基本内容,因为无论是物质赡养还是精神赡养,都不仅是道德的,更是法律应规定的。在这个问题上,可能强制并不是最主要的问题。举个例子而言,如果每个人过马路时都遵守指示灯,那么对于“绿灯行、红灯停”的规则而言,我们认为它是发挥了指引、评价作用还是强制作用呢?
  虽然中国现行法律中并未明确界定精神赡养的涵义,但是依据1996年实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一款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可以认为中国宪法规定的“赡养扶助”应包含物质赡养、精神赡养和生活扶助。这不仅符合中国老年人生活需要的实际情况,而且也为展开精神赡养立法提供了根本法的依据。
  
  赡养立法回应社会需求
  
  目前,中国的老龄人口已达1.67亿,并且以每年800万的速度增长。在这种社会背景下,老年人的赡养问题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随着社会老龄化程度的加深,空巢老人越来越多,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中国1.67亿老人中,有一半过着“空巢”生活。全国老龄办2008年发布的《我国城市居家养老服务研究》指出,今后空巢现象将更加普遍,空巢期也将明显延长。与发达国家独居及夫妇空巢户高达70%~80%的比例相比,中国老年人空巢比例持续增加的趋势将是不可逆转的。
  所谓的“空巢老人”,一般是指子女离家后的中老年夫妇。这些独守“空巢”的中老年夫妇因子女不在身边而无人照料,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在现有社会保障机制下,让老人们不愁吃不愁穿已经不是什么难事了,相反,对于老人(尤其是空巢老人)而言,精神需求的满足更显得弥足珍贵。因此,出现这一幕也就不足为奇了:草案在“精神慰藉”一章中规定,“家庭成员不得在精神上忽视、孤立老年人”,特别强调“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
  社会生活不断提出新的问题,法律要发展,对此就必须给予解答。基于中国老龄化日趋严峻的社会现实,我们有理由相信新草案的这一规定是对老年人越来越强烈的权利要求的理性回应。
  
  常回家看看是有效途径
  
  现阶段,中国虽然存在多种养老形式,但由于老年人社会保障工作还很薄弱,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家庭养老将占据主要位置。老年人的精神赡养自然也主要是来源于家庭的,并且这一部分来源于家庭内部的精神赡养是任何其他形式的精神赡养所无法替代的。因此,这种精神赡养应以亲自履行为原则,并且以法律义务的形式表述出来,以期获得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常回家看看就是成年子女提供精神支持的一种方式,同时也是解决精神赡养的最为有效的途径之一。新草案的这一规定,实质上是赋予了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义务人探望的权利,满足了其要求赡养义务人关心的自然情感需要,为加强精神赡养提供直接的法律依据。与此相对应,使赡养义务人承担在精神上赡养老人的法律义务更加具体化,也可避免赡养义务人一方拒绝探望老年人的违法行为,一定程度上加强对老年人精神赡养的法律责任。
  老龄化社会所凸显的养老问题将对传统养老模式产生重大冲击,将养老问题从家庭问题转换为社会问题,法治社会将养老问题从伦理问题转换为法律问题。无论如何,常回家看看都仅仅是子女赡养老人的一种方式,同时也是不容忽视、不可替代的一种共享天伦的方式。这个问题的热议更重要是让我们重新认识和反思何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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