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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蹈班门口私设铁链绊伤学生 公共区域设置障碍应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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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爱好舞蹈的女孩黎某报名参加了某舞蹈工作室的业余培训,2016年4月的一天晚上,11岁的黎某走出工作室后,跑着穿过门前的通道。因天色已晚、光线较暗,她被拴在通道上两根铁柱中间的铁链绊倒,摔伤了门牙。因损害责任、赔偿数额等事项协商不成,黎某之母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将某舞蹈工作室、某小区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审理中,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查明,事发地点小区由某物业公司济南分公司进行物业管理,舞蹈工作室門前的人行通道被工作室用铁柱加铁链隔断。
   [释法] 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判决认定,舞蹈工作室、物业公司应对黎某的受伤分别承担90%和10%的赔偿责任。该案审判长闫勇介绍,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案中,舞蹈工作室门前的场地属于人行通道,工作室在人行通道上设置铁柱加铁链,阻碍了行人的正常通行,由此造成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物业公司作为该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没有及时阻止舞蹈工作室设置铁柱加铁链,或在发现后及时清除,对此也有过错,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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