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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碳金融市场的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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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随着我国碳金融市场的建设和发展,一系列相关的法律、制度、运行及监管等问题越来越凸显。本文在结合我国碳金融市场发展现状和主要交易机制的基础上,着重分析了其存在的各方面亟须解决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关的对策建议,希望能够促进我国碳金融市场更加完善。
  [关键词]碳金融;清洁发展机制;市场构建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气候变化是21世纪全世界人们面临的关系自身生存和发展的严峻挑战。《〈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Kyo-to Protocol或议定书)的生效开启了人类利用法律法规限制碳排放的时代。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同时也是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量最大的国家之一,因此,对碳金融市场的构建和完善是保护环境、实现绿色发展的当务之急,也是我国努力承担国际责任应有的题中之义。
  1 我国碳金融市场的现状
  1.1 我国碳金融市场的发展过程
  根据京都议定书中“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2008年8月起,我国相继成立了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和天津排放权交易所。此后又相继在国内多个省份成立碳排放权交易机构。2011年,我国政府确定了在“十二五”期间应对气候变化的阶段性目标。自2013年末,我国在深圳、北京、天津、上海、广东、湖北、重庆7个省市先后开启了碳金融交易试点工作,截至2017年6月30日,全国配额累计成交4.46亿吨,成交总额100.71亿元。其中,线上公开交易累计成交8786万吨,成交金额21.19亿元;大宗及协议转让累计成交7838.92万吨,成交金额7.92亿元;现货远期累计成交2.60亿吨,成交金额62.60亿元;公开拍卖累计成交1912.88万吨,成交金额9亿元。另外,CCER成交量为1.17亿吨。2017年12月,全國碳排放交易体系启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召开,《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也同步印发。以此为标志,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正式启动。2018年10月,我国和欧盟就气候变化和清洁能源进一步推动和强化碳排放权交易领域的合作,合力打造碳排放权交易大市场。
  1.2 我国碳金融市场的交易机制
  国际排放权交易机制(EIT)、清洁发展机制(CDM)和联合履约机制(JI)是京都议定书中规定的三种市场交易机制,为国际碳金融市场的发展建立了坚实的制度基础。其中,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是发达国家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方式,与发展中国家开展项目级合作,既能够使发达国家以低成本获得减排量,又能够促进发展国家的技术进步和发展。目前,清洁发展机制就是我国最主要的碳排放权交易方式,也是世界上CDM一级市场上最大的供应者。但同时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我国CDM项目金融业介入较浅,碳资源利用效率不高,没能充分发挥出碳金融的应有作用,在碳金融市场建设等方面,没有完善的市场交易制度、市场交易机制、市场定价机制、市场法律法规以及市场交易平台,而且缺乏碳现货、碳期货、碳基金、碳互换等金融衍生产品的服务支持。
  2 我国碳金融市场面临的主要问题
  2.1 碳金融市场法律制度不完善
  目前,我国尚未有专门针对碳金融的相关法律制度,只有2015年初施行的由国家发改委制定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这一部门规章是现行效力最高的碳排放权法律规范。各试点省市虽然颁布了一些地方性政府规章,但彼此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如北京市颁布的《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等。从全国来看,我国碳交易缺乏全国性的、统一性的法律规范;从地方来看,各省市之间碳排放权交易规章相互分割、相互独立,成为碳金融市场法律建设的一大障碍。
  2.2 碳金融市场分布过于分散
  在过去的几年时间中,我国相继成立了一系列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平台,例如2008年成立了北京环境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和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2010年成立了深圳排放权交易所,2011年成立了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2012年成立了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等,以及杭州、武汉、昆明等也成立有相关的碳交易机构。一方面,这些碳交易平台的广泛建立覆盖了我国的大部分地区,并且在结合自身地方特点的基础上取得了卓有成效的工作,为未来全国性碳金融市场的建设积累了宝贵经验;另一方面,这些交易平台之间分布分散,相互独立,缺乏必要的联系和交流,导致碳金融市场分割,相互之间很难进行有效的信息沟通和共享,阻碍了全国碳金融市场的建设。
  2.3 碳金融市场参与者缺失且参与度不高
  我国碳金融市场建设起步较晚,碳金融服务滞后,在国际CDM产业链中处于低端地位,充当原材料供应商的角色,使得我国在国际市场上只能是价格的被动接受者。国内碳金融市场的建设主要依靠政府的推动,参与的也大都是少数的大型企业和机构投资者,诸多的碳金融利益相关主体一方面对碳金融市场中蕴含的巨大利益和意义认识不到位;另一方面对碳交易的相关专业知识、交易规则、操作模式和手法缺乏必要学习。目前民间个人参与的碳金融产品只有蚂蚁金服旗下的“蚂蚁庄园”和“蚂蚁森林”。
  2.4 缺乏专业的中介机构和碳金融产品创新
  在CDM项目中的碳排放交易有较强的涉外性,要求有严格的交易制度和交易规则等较为烦琐的交易程序。目前,在国际交易中,都是由中介机构帮助完成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相关评估和交易,而我国在这些方面现有的碳金融中介机构都处于起步阶段,规模较小,经验少,人员专业性低,缺乏应有的开发和执行能力。尤其在碳金融产品创新方面,碳交易品种较少,交易量不高,相关的衍生产品(碳期货、碳期权等)交易还处于探索阶段。
  3 我国碳金融市场建设的相关建议   3.1 完善我国碳金融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碳金融市场建设和发展必须有健全的法制体系做保障和支撑。要保证我国碳金融市场的稳步运行,就要加快碳金融立法,通过法律规范市场的行为,确保各交易主体的权力和义务,明确交易规则、交易方式、交易制度、交易监管以及违规处罚等,在结合国内外碳交易市场实践的基础上,构建全面的法律法规体系,保证碳金融市场有法可依。
  3.2 加强市场基础建设,统一全国碳金融市场
  此前在全国范围内已经成立了七个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区域,其碳交易标准各不相同、市场严重分割,因此建立一个全国性的统一碳交易平臺是当务之急。我国政府可以积极学习国外现有的成功案例,完善碳交易的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在此基础上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碳金融交易体系。与此同时,国内现有的碳金融交易平台、中介机构等应该全力配合政府构建统一的碳交易标准,打破地区市场分散、市场分割的现状,加强各个交易平台的交流与合作,在公正、公平、公开的基础上实现国内统一的碳金融市场的完善和发展。
  3.3 加强市场主体的参与意识
  气候变化是与全世界政府、企业和个人息息相关的重要问题。一方面,政府机构应该积极宣传与碳金融有关的知识、理念,让低碳经济深入人心,力求广大人民群众能够践行低碳生活,实现低碳发展的全民参与、低碳成果的全民共享。另一方,要引导和帮助碳排放企业参与碳金融市场,使其尽快掌握碳交易的市场规则,充分利用碳金融市场的发展助推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最终促进碳金融市场活跃发展。
  3.4 促进中介机构专业化和碳金融产品创新
  中介机构的专业性全在于从业人员的专业化程度。国家可以鼓励高校等科研院所开设有关碳金融的课程,增加相关的专业性人才,采取金融机构与高校的对口衔接,使得碳金融理论与实践相辅相成,提升在职人员的专业水平。同时,还可以积极引进海外专业人才,加强中介机构的国际化,并在此基础上,促进碳金融产品的创新,推动碳金融的资产证券化,努力发展衍生产品市场。从欧美国家来看,碳期货的年交易量已经大大超过基础产品的年交易量,成为碳金融市场交易的主要力量。我国应该在结合自身CDM项目特点的基础上,开发相应的衍生产品,更进一步地活跃我国的碳金融市场。
  [参考文献]
  [1] 申晨,林沛那.中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市场的现状特征及风险分析[J].产经评论,2017(04).
  [2] 盛春光.全球碳金融市场发展与中国碳金融市场体系设计研究[J].商业研究,2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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