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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惩罚研究现状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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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第三方惩罚是指自身利益没有受损的旁观者愿意损失自己的利益去惩罚违规者的行为。它是一种无形的社会规范,有利于维持公平分配、合作、承诺等行为。研究显示,第三方惩罚行为不仅会受到年龄等人口统计学因素的影响,还会受到人格特质等个体心理因素和群体偏好等社会心理因素的作用。未来研究者可以通过探讨其他的影响因素、不同的惩罚代价物以及第三方惩罚运用于实际的问题来推进第三方惩罚的研究。
  关键词第三方惩罚;社会规范;人格特质;群体偏好
  社会规范的强化和发展是人类区别于其他物种的重要特征之一(Fehr & Fischbacher, 2004)。社会规范一直为维持人类社会的秩序而存在,是研究人類社会行为的重要课题。近年来,诸多研究者关注的第三方惩罚就是社会规范的一种。第三方惩罚是指自身利益没有受损的旁观者愿意损失自己的利益去惩罚违规者的行为(Mcauliffe, Jordan, & Warneken, 2015)。
  武侠小说里常出现的路见不平、拔刀相助其实就是第三方惩罚的一种,在涉及公平、合作的情境中这一行为很常见。由此情境引出的第三方惩罚的研究课题和日常生活密切相关,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都有涉及。在政治领域,融入第三方惩罚的公共物品博弈任务为研究现实生活中的选举过程提供了合适的框架,它代表了个人利益追求与社会福利最大化冲突的社会困境。在这种情况下,第三方惩罚实现了对偏离社会福利最大化的个人行为的制裁,也是日常生活中一种广泛使用的防止违规行为的解决方案(Coboreyes, Jiménez, & García,2012)。在经济领域,有人关心公平的环境中(即存在第三方可以施加惩罚),公平、合作的行为更容易得到发展,从而促进社会的发展(Lacour, 2017)。在儿童合作行为领域,有研究发现,在有第三方惩罚存在的情况下,对可能惩罚的预期可以驱动现有的合作(Lergetporer, Angerer, Gltzle-Rützler, & Sutter, 2014), 这是因为合作方预期对方合作概率会增加,且即便对方不合作也会有惩罚机制制裁对方。目前,有关第三方惩罚的理论和实证研究越来越多,并已取得了不少有价值的成果,未来关于第三方惩罚的研究还有很大的空间。本文将对目前第三方惩罚的研究成果进行梳理,提出该领域研究的不足和展望,以期为后续研究提供启示与帮助。
  1第三方惩罚概念及其研究进程
  1.1第三方惩罚及相关概念 第三方惩罚是指自身利益没有受损的旁观者愿意损失自己的利益去惩罚违规者的行为。
  第三方惩罚包含三个主体,违规者、受害者以及无关利益的第三方(Fehr & Fischbacher, 2004)。违规者指有违反社会规范或侵犯第二方的经济利益行为的主体;受害者是指因违规者行为导致自身利益受到侵害的人。第三方指的是知晓违规者侵害第二方利益,但自身利益并没有损害的旁观者,且他们是愿意损失自己的利益去惩罚违规者的人。早先,第三方惩罚是经济学、社会学领域中的概念,研究多专注于惩罚系统在社会经济中的作用,例如对公共利益的维护(Toshio, 1986)。此时并没有出现明确的“第三方惩罚”的名称,而只是模糊地提及存在这样的维护规范的惩罚系统或利他惩罚。实证研究中常通过第三方必须付出代价才能维护受害者的利益来排除出于自利目的的第三方惩罚。因此,第三方惩罚也属于利他惩罚。Fehr等人最早开始明确研究第三方惩罚,并且为了进一步排除第三方的自利目的,他们在前人基础上剔除了违规行为与第三方的关系(Fehr & Fischbacher, 2004),给后来的研究者提供了第三方惩罚的初步概括性研究。
  研究中,第二方惩罚与第三方惩罚常一同出现。两者区别在于,前者利益受到了侵害,后者自身利益未受损害。此外,第三方惩罚比第二方惩罚具有更高的稳定性(Bendor & Swistak, 2001)。第二方惩罚所实施的惩罚策略并不稳定,例如容易出现反社会惩罚,即第二方对自己和他人的态度不一,接受自己的违规行为而惩罚其他违规的人,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Zhou, Jiao & Zhang, 2017)。第三方惩罚中第三方的存在相当于构建了一种让人倾向于去遵守规范的环境(Lergetporer et al., 2014), 既对潜在违规者有威慑作用也是对受害者的一种保障。在进一步对两者的惩罚强度进行检验时发现,当实验设置不引发第三方负面情绪时,第二方惩罚的力度远远大于第三方惩罚的力度(Fehr & Fischbacher, 2004);反之,若实验触发了第三方的负面情绪(例如让第三方体验到被侵犯的情境),第三方惩罚的力度和频率都高于第二方惩罚(Carpenter & Matthews, 2009)。
  1.2第三方惩罚的研究进程早期第三方惩罚的研究多是经济学实验、社会实验的伴随物,Fehr最早开始针对第三方惩罚本身进行研究。最初,第三方惩罚研究对象集中在正常的成年人,后来研究对象逐渐拓宽,扩大到灵长类动物和幼儿。Fehr是研究第三方惩罚的先驱,他首先发表了比较详尽的关于第三方惩罚的研究,对该领域有深远的影响。他的研究从公平、合作的社会规范出发,探讨成人世界中的第三方惩罚发生过程,证明了第三方惩罚的利他性,提出了公平动机和负面情绪是第三方制裁的决定因素,还探究了第三方愿意花费多少代价去惩罚违规者(Fehr & Fischbacher, 2004)。早期研究第三方惩罚的实验需要控制第三方,不涉及第三方利益,也不会触发第三方情绪,从冷静客观的角度来研究社会规范本身,这些都是第三方惩罚的优点。而在明确了第三方惩罚的存在之后,学者们又进一步探讨影响第三方惩罚的因素,研究范围涉及从情绪到人格特质、认知等多方面的因素。与早期缺乏对实验情境的细分不同,此时研究常把第三方与违规者、受害者的关系(Coboreyes et al., 2012; Schiller, Baumgartner, & Knoch, 2014)、 自身的情绪条件(Mothes, Enge, & Strobel, 2016; Nelissen & Zeelenberg, 2009)等作为控制变量来深入探究。   随着第三方惩罚被普遍证实存在,非人灵长类动物和其他动物身上是否也存在这种规律性行为这一问题也引起了一些研究者的广泛兴趣。他们希望揭示第三方惩罚是否为人类特有这一重要课题,并进一步探讨动物身上的惩罚行为是出自领导者的强制命令还是他们的本身就倾向于去执行合作性行为。一项关于大猩猩食物偷窃行为的研究发现,大猩猩身上只有第二方惩罚而不存在第三方惩罚(Riedl, Jensen, Call, & Tomasello, 2012)。其他关于非人类动物惩罚的行为也表明,动物间多是存在第二方惩罚(Raihani, Grutter, & Bshary, 2010; Raihani, Thornton, & Bshary, 2012)。诸多研究证实,第三方惩罚是人类特有的一种行为,它的出现依赖于亲密的人际关系(Roos, Gelfand, Nau, & Carr, 2014)和社会人口的低流动性(Schoenmakers, Hilbe, Blasius, & Traulsen, 2014),与社会文明的发展有紧密的关联。当第三方惩罚的研究范围从人类扩展到非人类之后,关于最初人类身上第三方惩罚是如何发展起来的探讨也越来越多。
  这主要表现在研究内容上涉及第三方惩罚研究被试的年龄在不断降低。研究发现,第三方惩罚是儿童发展合作、公平概念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伴随心理理论一同发展起来的;儿童在5、6岁时就开始出现第三方惩罚行为(Mcauliffe et al., 2015),会花费代价惩罚违规者。由此说明,人类从幼儿时期就开始了解社会规范并将惩罚作为加强规范的行为方式(陈童,伍珍,2017)。研究还证明,儿童在知晓有第三方惩罚存在的情况下,对惩罚的预期驱动了现有的合作,提高了合作的概率,这是一种有条件的合作,该研究建立了条件合作与第三方惩罚之间的联系(Lergetporer et al., 2014)。
  2第三方惩罚与社会规范人在做出第三方惩罚行为的时候,总是与一定的社会规范相关联,出于对社会规范的维护,才会出现第三方惩罚行为(Fehr & Fischbacher, 2004)。因此,第三方惩罚作为一种隐性的社会规范,总是伴随着不同的社会规范出现,例如公平、合作、承诺。
  2.1第三方惩罚与公平规范日常生活中最常出现公平规范的就是分配情境,当出现分配不公的情境时,如果存在第三方就有可能会产生第三方惩罚。在已有研究中,当实验情境中出现不公平分配时,作为观察者的第三方就有可能损失自己的利益来惩罚自利分配的分配者(Erin, & Philippe, 2011; Mcauliffe et al., 2015)。一般来说,最常来研究第三方惩罚与公平规范的范式就是加入第三方的独裁者博弈范式。实验中一个分配者在自己和另一个被试之间进行禀赋的分配,另一个被试对于分配者的分配结果只能接受,无权拒绝;此时,若分配者进行了不公平分配,第三方就可以通过损失自己的一部分利益来使分配者获利减少。
  实验中,通常还会控制第三方与参与分配者之间的关系亲疏,第三方损失利益与分配者损失利益之比,分配者分配份额的自私程度,分配者是否知道会有施加惩罰的第三方等变量。然而,在研究第三方惩罚与公平规范时,也会有一些难以控制的条件,例如第三方做出决定时是从哪一个视角出发。如果第三方想象自己是遭到不公平对待的一方,可能会产生愤怒的情绪,进而选择惩罚不公平分配的一方;如果第三方想象自己作为分配方的行动时,可能就会导致相反的行为。
  2.2第三方惩罚与合作规范合作作为个体与个体、群体之间为达到最优结果相互配合的一种方式,也是最常见的社会规范之一。面对不合作的行为,第三方会表现出惩罚的倾向(Fehr & Fischbacher, 2004; Zhuo et al., 2017)。同时,第三方惩罚不仅可以作为维护合作规范的事后措施,也可以作为提高合作概率的事前措施。当得知有第三方惩罚的存在,个体的合作行为会翻倍(Lergetporer et al., 2014)。这可能是由于合作方对第三方潜在惩罚的预期以及对其他合作方合作倾向的预判造成的。常用来研究第三方惩罚与合作规范的范式有两个:囚徒困境范式(Lergetporer et al., 2014)和公共物品博弈范式(Coboreyes et al., 2012)。
  囚徒困境博弈范式是看两方在没有协商的情况下独立决断,最终能否通过相互的默契合作获得双赢。如果其中任意一方选择不合作,都会对另一方造成利益损害,此时第三方再决定是否对不合作行为进行惩罚。实际的这类实验中,实验者还可以控制是否有第三方惩罚者的存在,进一步探讨惩罚者的存在对合作行为的影响。公共物品博弈是指如果群体中每一方都选择合作,向公共账户投入自己的份额,那么每个人都可以获得最大的利益。相反,如果每个人都选择“搭便车”,期望获得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向公共物品投入很少或者不投入,那么就会导致整体投资少而收益很小,“慷慨”的投资人也会入不敷出。在公共物品博弈下研究第三方惩罚行为时,一般是让第三方选择是否对“搭便车”的人予以惩罚。两个范式的差异在于,囚徒困境范式通常用来探究个体与个体合作的关系,公共物品博弈范式则揭示的是个体与群体合作的关系。囚徒困境范式中,只有两个主体,依据每个主体是否选择合作会产生4种情况(Lergetporer et al., 2014),而公共物品博弈范式中,一般至少4个主体,至少会产生16种情况(Zhuo et al., 2017)。因此,前者责任归属会更明确,而后者情境下,第三方在决定是否惩罚、惩罚谁时,还会受到单个群体中所有成员表现出的合作率的影响。
  2.3第三方惩罚与承诺规范承诺行为是人类社会正常运行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它使个体在面对欲望和利益时的行为具有可预测性,从而达到促进多方协调的行动。也正是如此,当有人不守承诺破坏了人际关系时,拥有惩罚权利的第三方就会付出代价惩罚违规者,试图维护社会规范。在研究第三方惩罚与承诺规范时常用加入第三方的信任博弈范式(Konishi & Ohtsubo, 2015)。在该范式中分为委托人和受托人两方,双方事先约定好一笔投资的获利分配情况,但是该约定对受托人之后的分配并没有约束性质,因此委托人可能会按照约定分配利益,也可能打破自己的诺言。当受托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好的给委托人返还收益时,询问第三方是否愿意花费代价惩罚受托人(Konishi & Ohtsubo, 2015; Ohtsuboa, Watanabe, & Masuchi, 2010)。3第三方惩罚的影响因素影响第三方惩罚的因素很多。根据已有研究成果,来源于第三方的因素大致可以分为三大类:人口统计学因素、个人的心理因素和社会因素。   人口统计学因素包括年龄、经济状况等;个人的心理因素包括人格特质、认知、情感等方面;社会因素包括群体偏好、社会文化、社会规范等。
  3.1人口统计学因素年龄因素会影响第三方惩罚。按照公平、平等概念的发展趋势,在发展阶段,第三方惩罚应该会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增长。但实际上,第三方惩罚行为的发展可能并不是一条简单的增长线。在发展早期,公平、平等概念是第三方惩罚行为的主要影响因素,而随着人的年龄增长,同理心等也随之发展起来,判断违规行为是否该受到惩罚受到更复杂因素的影响。郭庆科等(2016)研究表明,一年级到五年级的第三方惩罚行为的发展轨迹呈抛物线,其中一到三年级第三方惩罚行为不断增长,三到五年级则不断降低。这个差异可能反映了中国儿童第三方惩罚利他行为发展的特殊轨迹,也表明儿童利他行为的发展可能并非呈现单一的上升或下降趋势。
  经济状况也是影响第三方惩罚的客观原因。经济状况对人的发展影响巨大,人所在家庭的社会经济地位会影响他的大脑发育,尤其是与语言、执行功能相关的部分(Hackman, Farah & Meaney, 2010)。伴随着人的生理、社会性发展而产生的第三方惩罚行为也应当受到经济状况这一因素的影响。一项考察利他惩罚与个人经济状况关系的研究表明,经济状况优越的人显示出更多的利他惩罚,具体还体现在该实验过程中的脑电波的变化。对经济状况好的人来说,相比惩罚需要付出的代价,违背预期的行为产生的负反馈波(FRN)波动更大,因而他们会更重视公平的准则,选择惩罚(Mothes et al., 2016)。
  3.2个体心理因素心理因素也是影响第三方惩罚的重要因素,主要包括认知、情绪、人格特质等方面。情绪是影响行为的重要因素。无论情绪是积极还是消极都会影响第三方惩罚行为。以预期满足的形式出现的积极情绪被认为是利他惩罚的决定性因素(Lergetporer et al., 2014)。研究表明,积极情绪在发起行动以恢复被违反的公平准则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积极情绪越高,第三方惩罚行为就越多(Mothes et al., 2016)。与积极情绪激发第三方行为相对应的是,第三方行为也可以作为对负面情绪的表达(Konishi & Ohtsubo, 2015),并且愤怒、内疚、嫉妒这类负面情绪都能够增加第三方惩罚的力度(Konishi & Ohtsubo, 2015; Nelissen & Zeelenberg, 2009)。值得注意的是,激发第三方负面情绪的可能是违规者的行为,也可能来源于第三方自身。当违规者不守信用,或者过于自利(表现为分配的不公)时,很容易激发第三方的愤怒情绪,进而出现第三方惩罚。在后者情况下,是实验策略本身包含第三方先作为成员体验到分配行为,第三方在决定是否惩罚时容易把自己带入不公平情境,想象自己是那个受到侵犯的人,進而实施惩罚(Konishi & Ohtsubo, 2015;Ohtsuboa et al., 2010)。
  人格特质对第三方惩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正义敏感性和同理心上。个体的正义敏感性差异决定了个体面对违悖正义情形时所经历的道德义愤的强度。对于高正义敏感性的个体而言,不公平事件使他们的情感受到激发,产生道德上有义务牺牲自己的资源来重建正义的使命感(Lotz, Baumert, Schlsser, Gresser, & Fetchenhauer, 2011)。同理心对第三方惩罚的影响机制可能会让人耳目一新。通常认知下,同理心高的人因更能体会到受害者的处境会有利他惩罚,但结合同理心测量和惩罚过程中脑电波的研究却显示出不同结果。EEG研究显示,一个人的同理心得分越低,在第三方视角下不公平审判的神经生理上的负反馈波波幅越明显。研究者认为,可能是因为,与高同理心的人相比,不公平的分配在同理心较低的人看来是更令人惊讶和不能理解的事情,即在这种情况下,公平考虑对低同理心人来说更为重要(Mothes et al., 2016)。另一种解释是说,高共情的人更愿意采取补偿受害者的方式,而低共情的人更愿意去选择惩罚不公平的违规者(Leliveld, Dijk, & Beest, 2012)。
  第三方惩罚的实施者对状况的认知会影响第三方惩罚的力度。在一项关于第三方惩罚与选举的研究中(Coboreyes et al., 2012),候选人需要选择对公共物品博弈中有不同贡献的民众进行惩罚的力度,他们的行为将作为下一个公共物品博弈实验中另一批民众选择惩罚者的依据。为了赢得投票,候选人需要预估选民的偏好。结果显示,候选人为了赢得支持,第一个公共物品博弈中民众贡献水平越低,惩罚力度就越大(与基线组的惩罚水平比较)。这是因为候选人预见选民会倾向于维护合作而选择严厉惩罚的执法者。可结果相反,选民更喜欢惩罚较轻的候选人。
  除了对场景状况的认知判断,违规场合中第三方的注意力也会影响第三方惩罚的决定(Gummerum, Dillen, Dijk, & López-Pérez, 2016)。注意力对第三方惩罚的影响主要是通过情绪实现的,情绪影响第三方在违规场合的惩罚决策,注意力在该过程中起调控作用。在一项结合了注意力与偶发情绪的第三方惩罚实验中,研究者操纵了注意力分散与注意力集中的条件。由于情绪的影响需要占用注意力资源,当注意力被分散,情绪对随后行为及判断的影响就会减弱。与之相反,如果第三方将注意资源用于情绪的处理(通过沉思等),那么情绪对随后的行为就会有更深的影响(Gummerum et al., 2016)。
  3.3社会心理因素第三方惩罚也会受到社会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主要包括内群体偏好、群体影响、社会文化等。内群体偏好影响第三方惩罚已被多个研究证实(Schiller et al., 2014)。群体偏好是社会心理学中研究群体间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外群体人员相比,人们对亲近的内群体人员更容易做出亲社会行为,具体表现在对内群体成员的偏爱和对外群体人员的歧视和偏见。   第三方惩罚作为利他惩罚的一种,本质上也可以归为一种亲社会行为。第三方在决定惩罚与否以及惩罚力度时,会呈现出对群体内成员和群体外成员的差异,表现为对外部成员的惩罚明显多于内部成员。即使面对相同的违纪行为,第三方对群体外违规者的处罚比对群体内的人更严厉(Schiller et al., 2014)。此外,出现这一现象还与群体偏见效应有关。群体偏见效应是指当罪责不确定时,第三方对群体外犯罪者的判断比群体内犯罪者更为严厉;而当罪责确定时,这个模式就会发生逆转,第三方反而会对内群体的人更为严厉(Baumgartner, Gtte, Gügler, & Fehr, 2012)。在现有第三方惩罚的实验中,因无法确定违规者的意图是公平还是自私,所以无法确认违规者是否需要负全部责任。因此,第三方可以利用这个优势,对内群体的人“手下留情”。
  在今后研究中,需要考虑当限制第三方不能否认违规者负全责时,是否会出现对内群体的人施以更严厉的惩罚。群体影响也是影响第三方惩罚因素之一。所谓群体影响,是指同伴群体行为对个体行为的影响,社会影响力就是群体影响的一个典型代表。社会影响力已被证明是一种有效且廉价的工具,决策者可以使用它来增加公民在分散执法(指将权力分散到不同的执法机构,这里指把监督权、执法权分摊到个体)中的参与度(Dolan, Hallsworth, Halpern, King, Metcalfe, & Vlaev, 2012)。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规范的执行是由个人公民补充的,因为成本低以及对情况因素的熟悉使分散行动比传统法律干预更可取。第三方惩罚就是这样一种非法律规定的、通过自我来控制的社会规范执行行为(Schiller et al., 2014)。
  从研究结果来看,社会影响是第三方惩罚的驱动因素,当第三方发现自己的惩罚行为与群体中大多数人不一致时,第三方会修改自己的惩罚力度以靠近同伴的平均惩罚的力度(Carbonara & Fabbri, 2017)。第三方惩罚在不同的文化中也有差异。有学者对美国中产阶级儿童与南太平洋萨摩亚的一個小村庄的儿童进行了跨文化研究(Erin, & Philippe, 2011)。萨摩亚至今还保持着较为原始的高度集中的生存形式。该文化下不强调个人拥有,而强调公众财产和共同的生活空间。实验者根据不同的文化背景使用了适应各自文化的实验材料。美国孩子使用的是高品质的毛绒玩具和硬币,萨摩亚孩子是袜子玩偶和纽扣。最后的实验结果是,5岁美国儿童已经有规律地惩罚吝啬木偶,而乐于与慷慨木偶分享。5岁的萨摩亚儿童惩罚趋势并不明显,也并没有表现出对吝啬木偶或慷慨木偶的偏向。且在另外的分享实验中分给自己的物品要显著少于美国孩子分给自己的。由于实验条件限制,该研究仅对14个5岁的萨摩亚儿童进行了实验,因此在统计结果上还不足以表明两种文化之间的显著差异,还须有进一步深入探讨。一项关于斐济与美国亚特兰大本科生的研究也证实(Lacour, 2017),在第三方惩罚博弈的实验中,两个地区的学生都呈现出有规律的行为模式以及不同人群之间的可变性,体现了文化差异的存在。不过,因文化本身内容广泛(如社会经济发展、社会制度、文化价值观等的差异)以及难以量化的特征,未来关于第三方惩罚的文化差异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探讨。
  4研究展望第三方惩罚是人类社会中维持社会秩序的重要工具,通常以社会规范、法律法规等形式存在。目前,有关第三方惩罚的研究涉及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神经生物学、经济学等多个学科。尽管目前研究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未来关于第三方惩罚的探究可以继续拓宽,可以对影响因素进行进一步分析,第三方惩罚的代价物以及其在生活中的实际运用也有待探讨。
  4.1影响因素的探讨关于第三方惩罚影响因素的探讨已取得一些进展,但仍存在一些未明确的影响因素及作用机制。这些因素可能会对第三方惩罚的发生、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可能会通过某些中介或调节变量作用于第三方惩罚。根据第三方惩罚的情境不同,第三方惩罚的影响因素也可能会发生变化,脱离了情境谈影响因素是不科学的。在依赖于公平的第三方惩罚情境下,性别差异不明显,但在合作行为上,女性是更倾向于合作的(Lergetporer et al., 2014)。
  因此,如果把第三方惩罚的情境改为合作,性别变量在其中的作用还有待探讨。情绪是影响第三方惩罚的一大变量,有研究证实,积极情绪、愤怒、内疚等对第三方惩罚有显著影响,但仍有许多情绪对第三方惩罚的作用值得探讨。嫉妒作为一种激励行为的情绪,旨在减少自己与他人之间的差异(Konishi & Ohtsubo, 2015),所以第三方可能愿意为惩罚对方而付出代价,减少不平等和嫉妒情绪(Nelissen & Zeelenberg, 2009)。未来可以研究嫉妒能否影响第三方惩罚,在多大程度上影响了第三方惩罚。此外,社会文化等因素虽然目前正在研究中,但是仍然处于被低估状态。一个人所处的文化环境必然会影响他的认知和行为,第三方惩罚也必然会受其影响。文化因素作为第三方惩罚影响因素之一,相关研究还较少(Erin, & Philippe, 2011; Lacour, 2017)。在不同文化背景下,第三方惩罚行为出现的早晚,以及第三方惩罚选择惩罚的比重都有可能存在差异,尚有待进一步研究。
  4.2第三方惩罚的代价物研究自身利益没有受损的第三方愿意付出代价惩罚违规者是第三方惩罚的重要特征。一个人愿意付出多大的代价来惩罚与自己无关的违规行为,他的边界是如何确定的,当自己利益受损到何种程度时第三方会放弃这个正义之举,这些问题对于第三方惩罚的研究有巨大的实际意义,有助于探讨实际生活中人们善意惩罚举动的边界。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尚没有专门关于惩罚代价物的研究,研究者多是自行制定代价物或者沿用前人研究中出现的代价物。因此很难控制代价物本身对第三方的吸引力,也难以将第三方惩罚与实际生活中的情境联系起来。现有研究采用的代价物主要可以分为欧元、日元等金钱类(Mothes et al., 2016; Ohtsuboa et al., 2010)和彩虹糖、小玩具等非金钱类(Lergetporer et al., 2014; Mcauliffe et al., 2015)两种。在目前研究中,一般只涉及同一种代价物,因此无法深入了解面对不同代价物时,人们是否会做出不同的抉择。因此,对不同代价物的整合研究有助于探讨代价物本身的价值如何影响第三方惩罚决策者的亲社会行为。此外,第三方惩罚付出代价惩罚违规者时还涉及两个变量:第三方拥有的代价物的权重和维护社会规范的第三方付出代价与违规者损失利益之比(即一份代价可以让违规者损失几份同等的利益)。变量一,第三方拥有代价物的权重是指第三方本身拥有的能够用来惩罚的物品与违规者分配物品价值的比例。   当第三方拥有的禀赋价值少于分配方,可能会产生嫉妒的情绪(Ohtsuboa et al., 2010)。而当第三方拥有的禀赋价值远多于分配方,可能会导致第三方慷慨的惩罚(Mothes et al., 2016)。已有研究中的第三方权重一般是违规者与接受者之间分配价值物的二分之一,也有稍稍超过一半的(Fehr & Fischbacher, 2004)。变量二,是指在第三方付出代价的价值与违规者会受到的利益损失的比例。在现有研究中,最常见的代价与损失的比例为1:2(Mothes et al., 2016)或者1:3(Coboreyes et al., 2012; Zhou et al., 2017)。可以推测,若第三方自身要付出的代价远远高于违规者所需付出的代价,那么第三方就很有可能拒绝这种不“經济”的惩罚行为。综上,关于代价物的研究涉及三个可以深入研究的变量,即代价物本身的选择、第三方拥有的代价物的数量及第三方付出代价的价值与违规者会受到的利益损失的比例。
  4.3第三方惩罚运用于实际的探讨第三方惩罚不仅是一个实验室行为,人在生活中本身就偏好于付出代价惩罚自私自利的行为(Fehr & Fischbacher, 2004)。有第三方存在的稳定环境也更有利于公平、合作行为的发展。因此,如何利用好第三方惩罚这个工具驱动对人对社会规范的维护,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在研究群体影响对第三方惩罚的影响时,提及决策者利用社会影响力作为一种增加公民执法参与度的有力工具(Carbonara & Fabbri, 2017)。在这种形式下,规范的执行比传统法律干预更可取(Nelissen & Zeelenberg, 2009)。未来在政策制定、增加公民参与度时也可充分利用社会影响力,利用群体的力量促进全社会的合作。另外,第三方惩罚的力度也是实际运用中需要事先探讨的,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对违规行为并不是惩罚力度越大越好。一项关于第三方惩罚与选举的研究结果表明,与候选人本身预期相反的是,选民更喜欢温和的候选人而不是惩罚力度大的候选人(Coboreyes et al., 2012)。未来把第三方惩罚运用于实际的过程中,需要根据已有的研究考虑第三方惩罚的影响因素,进而将第三方惩罚落实到具体的规范实施中。
  参考文献
  陈童, 伍珍(2017). 儿童的分配公平性:心理理论的作用. 心理科学进展, 25(8), 1299-1309.
  郭庆科, 徐萍, 吴睿, 胡姗姗 (2016). 群体偏好与年级对小学生利他惩罚行为的影响. 心理发展与教育, 32(4), 402-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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