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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正当防卫案件的定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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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昆山杀人案作为我国正当防卫领域内里程碑式的案件,是我国司法实践的一次重大突破,体现了我国司法体制内对正当防卫行为的鼓励与防卫人法益的保护。本文以该案为例,对正当防卫案件的定性进行浅要探讨。
  关键词 正当防卫 防卫过当 法律责任
  中图分类号:DF621 文献标识码:A
  1“昆山杀人案”案情概要
  2018年8月27日21时许,昆山一辆宝马轿车与电动车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双方车主发生争执,随后处于醉酒状态的宝马车主刘海龙返回车内取出长刀追砍电动车主于海明,追砍期间长刀不慎落地,于海明拾起后在争夺中刺砍刘海龙数刀,刘海龙身中数刀后转身奔回车内,于海明继续追砍但并未砍中,警方到达现场后于海明主动将刀具和刘海龙的手机交给警方,刘海龙最终救治无效身亡,死因为失血性休克,致命伤位于腹部。
  2对该案定性为为正当防卫的思考
  首先,防卫过当是指虽然是出于制止不法侵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但是防卫人的手段与行为明显超出了必要的限度。超出必要限度可以理解为,或是超出了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需要的范畴,或是防卫行为明显超出的不法侵害行为的强度。在本案中,死者刘海龙系醉酒状态,不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在该状态下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后果和危险性不具备明确的认识,其持刀砍人行为具有远远超出正常人清醒状态下的危险性,在这种情况下于海明夺刀回击的行为属于正常反应,其防卫行为并未超出不法侵害行为的强度。如果此案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则要求行为人应当预见可能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而没有预见或轻信能够避免,即于海明夺刀后挥砍的几刀造成刘海龙腹部致命伤最终死亡的行为应定性为过失杀人。笔者认为:法律对待防卫人应该持相对宽容的态度,在面对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我们不能要求防卫人对自己的行为進行精准而理智的把控,自己的挥刀行为是否会造成刘海龙受伤,造成重伤还是轻伤,危害程度如何,是否会危及生命,是防卫人在当时的情况下所无法进行把控的。所以从主观上讲,致人死亡的结果无法被预见,不具备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的主观要件,从客观上讲,防卫行为并未超出必要范围,不具有防卫过当的情形。
  3原因分析
  我国刑法针对正当防卫特别规定了“特殊正当防卫”,这是认定于海明防卫正当性的最主要依据。赵海龙在醉酒状态下的推搡,持国家管制刀具的挥砍行为已经构成刑法所规定的“行凶”行为,可以适用特殊正当防卫的条款。除此之外,从案件细节上看,正当防卫要求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防卫行为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只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在整个案发过程中,刘海龙下车后先是对于海明进行推搡,后又返回车内提刀砍人,这一系列行为使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于危险状态,可认定为是一个连续的不法侵害行为,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于海明夺刀后只追砍赵海龙而并未追砍参与推搡的其他不法侵害人,即只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了防卫,符合正当防卫构成要件。而于海明后续的追砍行为,由于赵海龙先前有上车拿刀的行为,防卫人有理由相信赵海龙转身回车是为了拿凶器或者召集人手,其人身安全一直在受到不法侵害,自身危险没有解除,所以他的防卫和追砍行为属于一个连续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动机,应当定性为正当防卫。
  此外,对于于海明重伤赵海龙后,追砍两刀的行为是否应视为有伤害的故意呢?因为赵海龙在负伤之后已经停止了侵害行为并掉头离开,不法侵害行为已结束,如果说于海明担心赵海龙回车拿凶器或者纠集人员,那也只停留在猜想的阶段,但实际上他所猜想的侵害行为并没有发生。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对于侵害是否结束的界定。侵害是否结束主要从三点把握:侵害人是否已脱离当场,侵害人是否丧失侵害能力,和侵害人是否放弃侵害意图。站在防卫人于海明的角度上看,侵害人离当场不足三十米,侵害间隔不足一分钟,不能认为侵害人以脱离当场;从赵海龙负伤后仍然往车内跑并跑到了三十米开外的花坛来看,防卫人也有理由相信赵海龙没有陷入失去反抗和攻击能力的状态,仍然具有侵害能力,所以无论客观上赵海龙有没有继续侵害的意图,都可以认定他的不法侵害仍在持续。
  这些年来,多少强奸后又杀人灭口的案件,如果被害人被强奸后趁着犯罪人穿衣服不注意时突然袭击杀死对方,按照现在通行的理解,犯罪人强奸的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了,在其没有表现出要实施杀人行为之前,被害人的袭杀,很可能就会被认定为是防卫不适时。这实在是让人愤懑又无力的逻辑。犯罪现场,本来就没有不得加重侵害或反复侵害的规则。因为不法侵害一旦发动,就意味着侵害人已经打算进入不遵守任何规则的法外之地。何况现场又没有裁判,对违反规则者叫停。作为防卫人,只有让对方丧失侵害能力或者明确表达放弃侵害的意图,才能做到自保,才能避免自己陷入难以预料的加重侵害和反复侵害之中。在此之前,他都应当被允许因为“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而持续防卫。这就是防卫规则与比赛规则完全不同之处。因为,如果有人通过“不法侵害”,突破了法律约束,把你带入到一个无法及时得到法律保护的险境中,这种未经同意,侵入一个公民的权利领域的行为性质,就是一种由个体发动的侵略。此时,你面对的就是一个人的战争。
  参考文献
  [1] 赵秉志.刑法学[M].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99.
  [2] 王政勋.正当行为论[M].法律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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