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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治理中德治、法治与自治的关系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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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近年来,在基层治理的实践中出现了“三位一体”的治理模式,取得了很大的成效。本文通过分析乡村治理目前面临的困境,以及德治、法治和自治三者的具体内容和其各自在乡村社会中实施的优势和不足分析,认为:德治是自治和法治的基础,法治是自治和德治的保障,自治是德治和法治的最终目标,将三者有效地应用于乡村治理中有利于提高乡村的自治水平,健全自治、德治、法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推动国家治理体系的发展。
  [关键词]德治;法治;自治
  [中图分类号]D422.6 [文献标识码]A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许多地方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积极探索和推进地方治理现代化,取得了积极的成效。新时代我国乡村治理方式有了新要求,在相对封闭的乡村社会中,对德治、法治和自治之间的关系进行深入分析,有利于自治、德治和法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的实际运用和完善。
  1 鄉村治理现状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建立国家治理体系和地方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的要求,各地都在积极地探索和实践。我国乡村社会实行村民自治制度,大大提升村民的政治参与积极性,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乡村社会的面貌。但是距离形成地方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并且面临着一些困难。乡村是一个熟人社会,具有相对封闭的特征。几千年的封建王朝乃至民国期间,由于国家治理能力的不足,政权力量无法延伸到乡村社会,基本上都是沿用了“皇权不下县,县下皆宗族,宗族皆自治”的国家治理体系。乡村治理主要依靠村规民约等非正式制度,即由生活在这块共同区域的人们经过长时间的探索而形成的被普遍认同和接受的规则。现代时期,乡村社会的人情关系依然严重,遇到事情首先想到的是通过制度外的方式解决问题,与依法治国的要求不符。乡村自治流于形式,取得的效果不佳。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我国自1998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使我国的村民自治得到了制度保障,但是在实际运行中却出现了种种问题:乡政府与村委会成员之间相互串谋,妨碍村民自治,谋取私利,损害农村村民的利益,使国家的一些惠民政策得不到正确执行,难以取得预期的效果,出现了国家政权的内卷化;村民本身的民主参与意识不强、习惯被管理、被剥削而默默承受利益损失,没有认识到自己的主人翁地位。这些困难都对我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提升地方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提出了挑战。
  2 德治、法治与自治在乡村治理中的关系
  2.1 德治、法治、自治的具体内容
  2.1.1 德治的具体内容
  我国一直是一个礼仪之邦,强调以德服人、睦邻友好。德治是指“用道德规范人们的行为,调节个人与家庭、社会与国家的关系,管理国家事物的治国方式”。德治思想主要是由儒家提出,它强调治理国家和社会要通过内在精神来约束外在行为,要不断地提升自身的思想道德修养, 强调礼仪和秩序,主张爱人,与周围的人和睦相处,在国家治理中属于一种“软实力”。德治有着不容忽视的社会功能。它能够通过引导的方式帮助人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促进公民个人思想道德素质的提高,利于构建和谐文明的社会。
  德治不同于法治,不依靠外部的强制力量对违反既定规则的人们进行惩罚,而是通过无形的道德舆论压力使其自我反省和改进,是一种比较温和并能够根治不法行为的方式。而法治则是比较强硬并且大部分情况下都是针对某次具体的行为进行的处罚,不涉及其内心深处,所以是一种“治标”的方式。
  2.1.2 法治的具体内容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提出的一种治理国家的方式,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标志。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方略之一,它强调利用明确的法律条文来治理社会和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存在特殊群体,是一种理性的国家治理工具,属于一种正式的制度。由于法律条文是由国家相关立法部门制定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所以法治具有程序的规范性和较强的执行性。依法治国的几个关键要求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一定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法治是调节社会利益关系的基本方式,是市场经济国家进行社会治理的基本准则和手段。 法治的社会功能主要在于解决社会中的各种纠纷以整合社会、保障社会的法律秩序、维护公平正义。法律条文涉及了人们社会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可以调节人们之间的利益冲突,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同时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生活中,人民的权益受到他人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侵害时,可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利于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的稳定。
  2.1.3 自治的具体内容
  与传统以政府为单一的管理主体相比,人民由被动地位转到主动地位,对涉及自身利益的事情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自我解决、自我管理,切实实现了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的承诺。历史证明,基层人民有着较强的创造力,将属于他们的事务管理权返还给他们,不仅节约了政府的管理成本,而且提高了基层人民的活力、自主性,增强了国家和政府的合法性。自治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目标,但是目前我国基层社会实现自治的条件还不是很成熟。自治强调的是人民的充分参与和利益表达,要求有多元主体存在。而目前我国基层人民的民主参与意识以及表达能力有待加强、基层社会的社会组织培育不够充分,自治并不能取得较好的成效。
  2.2 德治、法治与自治的关系
  2.2.1 德治是法治和自治的基础
  德治是法治和自治的基础。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乡村地区也出现了一些违背孝道、知法犯法等道德滑坡等不利于乡村社会和谐发展的现象,降低了村民的幸福感。对待这些突出的社会问题,如果不从社会治理的核心“人”入手,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村民的道德素质,发挥其内在精神约束外在行为的作用,而仅仅针对乡村社会中出现的某项具体的事情而采取措施解决,那么乡村治理的成效将十分有限,并且可能会提高治理成本,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是一种不经济的现象。   另一方面,由于在社会的快速发展中,乡村社会有着相对封闭的特征,故其保留下来了部分被人们高度认可的村规民约。在现代的乡村治理中依然在发挥着作用,这些“遗产”是德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历史角度看,在乡村社会中,村民对于法律有着敬畏的心理。一般只有涉及侵犯他人的生命权或者偷盗巨额财产等触犯国家规定的法律时,村民才会被按照法律处罚,其它的基本是本村内部由族长依照村规进行处罚。在这样的背景下,如果采取强制手段要求必须适用法律的方法来解决村民之间的问题,不仅会大大破坏乡村社会原有的淳朴民风,动摇乡村治理的根基,还会带来社会人情冷漠的负面影响,危害社会的稳定。故在当代的乡村治理中,筆者认为德治是一切治理方式的基础。
  2.2.2 法治是德治和自治的保障
  法治是地方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也是地方治理现代化的重要表现形式。法律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乡村治理中,法律为德治和自治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对这些人来讲,如果仅仅用道德谴责来处罚,显然是无效的。这时就需要运用法律的方法来惩罚不法分子,来保护其他村民的合法权益。故从这一层面看,法治是德治最有力的保障。同样,我国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我国基层农村实行村民自治制度。村民拥有较大的自主权,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虽然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全社会的法治意识、法治思维还没有较好地树立起来,这影响了社会治理的绩效和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我国的政治体制中有5级政府,乡村社会处于最底端,中央政府制定的惠农政策往往在下传的过程中变样,甚至大部分乡政府对乡村的自我管理进行干涉,侵害了其自治权。村民自治实践中出现此类现象的原因有多方面,最主要的原因是基层公务人员和村民的法治意识不强,缺乏严格执法和用法的能力。在乡村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时候,村委会班子要带领村民运用法律武器进行维权,还乡村完整的自治权利。为了更好地发挥法治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目前基层政府应加大法治宣传力度,提高基层公务员的法治意识和执法能力,培养村民的法律意识,提升乡村治理的自治水平。
  2.2.3 自治是德治和法治的目标
  自治是现代社会治理的基本目标。我国的自治制度实施较早,但是由于在实践中因为政府的大包大揽,对乡村社会治理干预较多,压缩了村民自治的空间。并且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中出现了海量的信息和多元的社会需求,由于政府自身管理能力是有限的,无法对大量的社会事务进行有效管理,尤其是面对乡村问题时,很难准确地了解村民的利益诉求,仅仅靠政府来进行利益调节明显是不经济的。那么这就需要村民自身、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等第三方主体参与进来,与政府一同治理乡村,自治是未来乡村治理的主要方向。
  乡村社会有适宜自治制度生长的土壤。由于村民长期生活在一个特定的区域内,有着深厚的社会资本基础。费孝通先生认为乡村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熟人之间的关系是“强联系”,在这种联系中会产生一种“厚信任”,乡土社会这种由“强联系”而产生的信任,翟学伟教授把他叫做“关系信任”。传统的乡村治理方式——德治在农村社会中形成了一种非正式权威,在乡村的公共事务治理中往往比法律这种正式权威有效。无论是使用道德还是法律的方式来治理乡村社会,它们的目标是一致的,即营造更好的乡村秩序,在法律框架内实行有效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自治是德治和法治的最终目标。
  3 结语
  “三治”体现了一种邻里守望、民众自决、社会自治的愿景。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苏竣说,法治、德治、自治相结合是社会基层治理的一次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和集成创新,其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人民群众,实现了政府服务、公民自治、道德共建的有机互动,也实现了法律与村规民约的互动。本文通过对德治、法治和自治内涵的介绍以及在乡村治理中的相互关系分析,认为在乡村实行“德治、法治和自治”三位一体的新型地方治理模式是有效的。相关政府和部门应该积极向浙江省桐乡市和德清县学习先进经验,加大法治宣传力度,强化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法治建设体系,建立以评立德、以文养德、以规促德的德治建设体系,完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自治建设体系,激发乡村社会的治理活力,形成多元化的治理格局。
  [参考文献]
  [1] 章荣君.乡村治理中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关系解析[J].行政论坛,2015,22(03).
  [2] 陶克强.桐乡首创的“自治、法治、德治”写入十九大报告[N].嘉兴日报,2017-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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